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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延迟支付价款,出卖人可以要求利息吗?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09 16:50

正文

▶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鲁法案例【2024】603

■巨野法院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延迟支付价款,出卖人可以要求利息吗?

2018年9月21日,原告某环保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环境工程科技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共计124000元,合同生效后,预付合同总金额30%,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金额60%提货款,预留10%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合同标的。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质保款124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给付原告货款12400元及逾期利息。

原、被告约定预留10%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质保金)12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4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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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滕州法院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今年以来,滕州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难点,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优质的法治环境。
以法护“新”,以“质”促行。滕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艳真表示,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空气一样不可缺少,滕州法院将秉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理念,做深做实司法保护、做优做细司法服务,着力为企业打造放心投资、专心创新、安心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司法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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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法院:尊老护权,乐享晚年”——蓬莱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指南请查收!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切实服务和保障老年人合法利益,加强老年人及时维权的法律意识,恰逢“重阳佳节”,蓬莱法院特发布保护指南一份,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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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威海经区法院“一手解两题” 高效化解涉企纠纷

近日,威海经区法院速裁团队一次性将两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化解于诉前,两家被告企业当场履行给付义务,达到了一次合并调解、两起纠纷化解、三方关系安定的良好效果。
案件的成功化解,不仅使原告企业“满血复活”,有力保障了生产经营,也为本就经营陷入困难的被告企业节约了诉讼成本,最大限度避免了因判决给彼此带来的隔阂,是威海经区法院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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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604

■临沂市河东区法院:股东想要查账,公司不配合怎么办?

某丰公司与高某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出资组建一个置业公司,双方分别各占股45%,管理方占股10%。后依据上述协议成立某鑫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后因经营过程出现分歧,股东会作出决议选举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后高某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多次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账簿未果后,诉至法院。被告某鑫公司辩称高某曾经营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某鑫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存在竞争关系,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目的不当,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高某虽系某劳务有限公司、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相关职务,但该两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被告某鑫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重合,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次,高某曾任某置业有限公司监事,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唯一股东系案外人高某强。该公司经营范围虽与被告某鑫公司一致,但因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已于8年前被注销,被告某鑫公司据此主张高某行使股东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显然证据不足。综上,被告某鑫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高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故依法支持高某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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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605

■青岛市即墨区法院为讨债非法拘禁债务人,“债权人”成“被告人”

宋某甲、宋某乙父子向宋某丙索要经法院调解确认的合法债务,协商还款未果后,宋某甲殴打宋某丙面部,宋某乙用胳膊勒住宋某丙,宋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布绳将宋某丙手脚捆绑,将宋某丙抬至车辆后备箱内,由宋某乙驾车欲将宋某丙拉至外地逼其还债,在途中宋某甲对宋某丙进行殴打、恐吓。行驶约6小时后在到达一处服务区停车时,宋某丙趁机逃脱。经法医鉴定,宋某丙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恐吓等行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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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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