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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绊摔案”:“一码归一码”的逻辑是个好东西,希望大家都有

浮士德  · 公众号  · 自媒体  · 2017-09-02 23:39

正文

一段“绊摔”视频将上海松江区的一起执法活动推上风口浪尖。两天以来,舆论场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分化和争执,观点混乱,情绪偏激,任何一方都无法彻底说服对方。然而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本案中观点所呈现的分裂并不是价值观的分裂,而在于部分争论没有坚持形式逻辑和法治思维。

 

重新回顾案件事实:

 

网络上流传的视频显示,松江区的两名警员(官方通报,一名民警,一名辅警)查处违章停车时,一位怀抱小孩,身穿红衣的妇女上前质疑两名警员“选择性执法”,并与警员发生了纠纷。

 

事实上,如若妇女对警方的执法不服,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途径内进行陈述申辩,甚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然而,本案中的妇女没有选择上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阻止警车驶离,与警员出言争执,进而动手推搡。毫无疑问,妇女的行为已经逾越了法律的边界,构成了阻碍和抗拒执法。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如果妇女继续暴力抗法,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妨碍公务罪。

 

必须要承认,警察作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其所代表的法律权威需要得到足够的尊重。按照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公定力,相对人必须予以尊重。尽管学术上有“抵抗权”的概念,但一般都被极为严格地限制其使用,否则不足以保证一个国家的法秩序。

 

但是要注意,分析并不到此为止。本案中更需要强调的是,妇女的行为违法,不代表警方接下来所做的——将妇女和其怀抱中的小孩一起摔到地上——就是正当的、合法的。

 

对于抗拒执法者,警方自然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但是,强制措施在限度上应该是有要求的。有一个最基本的公法原则叫做“比例原则”,其内涵颇为丰富,但简单概括,就是行政机关的手段和目的要成比例,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在德国法上叫做“不能用高射炮打蚊子。”闯红灯的人违反交通规则很烦对不对?执法者能不能掏枪就给打死?显然不能。

 

本案中,妇女确实存在抗拒执法的行为,但是抗法的暴力烈度较低,甚至其行为能否算得上严格意义上的“暴力”都还可商榷。面对此种局面,警方用了一击即倒的绊摔技,无视妇女怀中的儿童,致使妇女与儿童双双重摔于地,明显超过了其执法的必要限度。

 

从视频中看,妇女抗拒执法的行为所产生的威胁有限,远不需要用侵害性如此巨大的手段。既然有两名警员在场,先将无辜的孩子抱离,再实施强制行为似乎并不难。而且,两名身强力壮的男子,真的一定要用抱摔才能制服一个中年妇女么?

 

说是如此处理会被认为是“警察抢子”的你大可不必担心,只要执法记录仪没有刚巧坏掉,澄清事实并不难。微博上多少起构陷警方执法的行为,最终不是在执法记录仪面前无所遁形的?

 

而至于网络上争论颇为激烈的另外一个问题——这种情况要放在美国,警察会不会当场就掏枪——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意义。首先,从逻辑上讲,美国警察掏枪与否,跟本案没有太大的关系。并不是说美国警察掏枪了,涉事警员的行为就正当了;美国警员不掏枪,涉事警员的行为就过份了。毕竟我国法律才是判断本案的唯一标杆。

 

其次,从事实上讲,两国警察在执法时所面临的环境差异极大,并不具有可比性。美国警察要面临的,是上亿杆枪流散在民间的局面,街头上任何一个抗拒执法的人下一秒都有可能拿出致命性武器,因此对场面掌控力的要求也更高。即便如此,美国也有严格的枪支使用程序,尤其是在有孩童的场合,美国司法部专门出台过执法的细致要求。

 

囿于个人经历和体验的不同,人容易有不同的情感倾向。很多人心疼摔倒的孩子,进而也同情鼻青脸肿的母亲;很多人为警员抱不平,认为当事人不尊重法律,导致执法艰难。这都无可厚非,社会总要允许差异存在。

 

然而,不能因为同情孩子或者同情妇女,就认为指出妇女违法的人都是在为警方“洗地”;也不能因为同情警察,就认为母亲恶有恶报罪该万死打得好。

 

这不是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而是在法律框架之下,对各组法律关系一一分解所得出的客观结论。


老话早就说了:“一码归一码”。


更多时候,我们都喜欢斥责一个人为坏人,因为这样一来,他所做的所有事情就都是坏的了。这种非黑即白的思维更轻松,也更简单。但是,如果能够有进阶思维,就应该知道不能再沉醉于道德批判的快感,而要更加全面地审视和评判问题。

 

逻辑是个好东西,希望大家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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