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增加对评标专家的多方面基本要求,明确专家入库方式,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共享技术标准,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组织形式。同时强调终身追责,明确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除此之外,还详细说明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选聘、组建、抽取和共享,以及履职管理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修订与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并发布了新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
关键观点2: 对评标专家的新要求
新办法增加了对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电子化评标技能、年龄条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明确了专家入库的方式。
关键观点3: 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和共享技术标准
新办法明确了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关键观点4: 强化终身追责
新办法强调终身追责,明确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关键观点5: 详细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
新办法详细说明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选聘、组建、抽取和共享,以及履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包括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选聘程序、考核标准、年度履职考核等。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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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将于
2025年1月1日
起实施。
● 《
办法》
增加对评标专家
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电子化评标技能、年龄条件
等方面基本要求,明确专家入库采取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
的方式。
● 明确国家实行
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
,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有满足
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需要的必要条件。
● 强化终身追责,
明确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
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6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4年9月27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制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拟入库专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聘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承担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责任,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标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申请复核,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制定的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评标专家工作价值,制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