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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造价鉴定材料未经质证,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附实务指引】

智合  · 公众号  ·  · 2024-05-08 20:19

正文

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对社会开放,首批上线的民事案件中,涉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就有 37 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 工程结算争议 显然是最主流的存在之一;而 造价鉴定 ,又成为其中绕不开的难题—— 据统计,约70%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人民法院就专业性问题委托有关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是建设工程审判中经常遇到的程序性问题。由于法院选择鉴定单位的程序非常严格,所以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相当大的证明力。


对于建工律师来说,结算类建工案件代理的成败,首先便取决于 是否能够厘清工程结算资料中各种形式的造价证据 ,尤其是 工程价款鉴定意见书 ;且建工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常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序的外观定义各类工程技术专业度,各类专业的工程技术联系着整个工程项目的始终。


因而,律师 对造价鉴定程序与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可以使法官利用司法权力对鉴定意见这一证据进行审查,避免“以鉴代审”现象,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己方的诉求。


5月9/10日晚19:00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唐全律师 将深剖造价司法鉴定实体与程序质证要点,讲透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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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律师如何对造价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造价鉴定结论 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甚至决定着对案件的实体处理。


如何攻破鉴定结论存在的缺陷?杨唐全律师建议,可以从 实体及程序 两个方面入手。



实体质证角度


鉴定结论尤其是一审鉴定结论的 实体缺陷 一般表现为:

鉴定单位随意干预甚至改变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内容;

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依据不充分。

以关于 价格调整的争议 为例。


一个事实是,与总价合同相比, 单价合同 中既有量的变化,又有价的变化,对发承包双方更为公平,故实务中多采用单价合同。而单价合同最显著的特征是 “量”的变化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波动风险则由承包人承担 ——在风险范围内单价是固定的,风险范围外单价是变动的,是可调整的。


工程造价中涉及“价”的调整因素很多,有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等,这三种因素就是俗称的“人材机”。人材机造价争议,也是最常见的争议之一。


比如, 人工费 的变化。人工费取费标准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政府有关部门会发布相应的人工费调整规定,但其属于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不能突破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所以,一旦鉴定时改变了双方合法的合意、将人工费调整至指导价标准,则可 向鉴定机构提起不予调整的异议


除了人材机的造价鉴定质证方法之外,杨唐全律师还将剖析 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措施项目费 等等不同类别、不同实体证据的鉴定质证,指引广大律师将异议焦点放在 原鉴定结论存在的错误 上,以达到最终调整工程价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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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质证角度


在鉴定过程中,如出现 鉴定人无鉴定资质、未按照委托范围鉴定等 鉴定程序明显不当 的情况时,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杨唐全律师认为,实务中也可以从“人、材、机”入手,即 鉴定人、鉴定材料、鉴定机构 三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对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异议。


比如 鉴定材料的质证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


所以,在鉴定前,需要将 工程量清单、认质认价单、签证单、竣工报告、结算书 等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质证后,方可作为造价鉴定的依据。


但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出现资料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甚至出现一方当事人私下向鉴定机构提供资料的情形。 如果在鉴定意见作出后,鉴定资料经质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亦不应当被法院采纳。


因而,从鉴定材料入手,显然也是良策。


在后续的课程中,杨唐全律师就将从 鉴定的启动主体、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范围的确定、过程的程序合法性 等关键问题切入,详解如何从程序角度进行有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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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熟练掌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质证实操要点

妥善处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各种证据问题

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办案能力


课程大纲

一、实体质证角度


(一)人材机造价争议鉴定

1.人工费:深入解析人工费的法律内涵,不同工种、不同地区的计算标准及调整机制

- 发包人承担的人工费调价情形及未批准进度计划下的人工费调整案例

2.材料费:材料费的法律界定,合同约定与实际发生不符时的计费原则

- 材料费计算公式的应用及调整策略

3.施工机具使用费: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合同与实际使用差异的处理


(二)管理费、利润的争议鉴定

1.未完工程管理费:管理费的确定方法,未完工程的管理费计算争议

- 挂靠、转包情形下管理费的法律支持


(三)规费和税金

1.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结算方式,固定金额与按实结算的优劣比较

- 自然人承包工程项目的规费计取问题

2.税金承担主体变更:合同履行期间税率调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四)人材机调差部分应否计入取费基数的争议

1.取费基数争议:分析不同人材机费用调整对取费基数的影响

- 价差调整时的取费策略


(五)措施项目费争议鉴定

1.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包干与调整机制,工程变更对措施费的影响

-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争议处理与费用调整


(六)不同合同形式下的计价鉴定争议

1.总价合同情形下的计价争议

2.单价合同情形下的计价争议


(七)应对造价争议的框架体系


二、程序质证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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