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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关于“公证”发出新的通知,从2017年9月11起执行。快来看看这些新调整会不会对你的安排有影响呢。
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
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
根据上述原则,对于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驻外使领馆亦不予办理。
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本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
”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