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07月1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235号)要求建立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和指标体系,在系统梳理、整合原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有关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制定了“1+8”的“综合+专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现将其中涉及土地利用状况的指标解释予以摘录。
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旱地 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家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枝、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是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是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圊等林地。
是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实施禁牧措施的草地,不包括沼泽草地。
是指由耕地改为人工牧草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是指树林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放牧的草地。
指红树林地、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盐田、滩涂等。
是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化的低地草甸 、高寒草甸。
是指用于生产盐的土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及附属设施用地。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侵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涂。包括海岛内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包括草本沼泽、苔藓沼泽、内陆盐沼等。不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和沼泽草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场所的用地,包括物流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等。
是指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地。
是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是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含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是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公用设施等的土地。
是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察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察、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普等科研事业单位,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是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是指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广场和用于休憩、美化环境及防护的绿化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风景名胜等的土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汽车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以及轨道交通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及场站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指用于轻轨、现代有轨电车、单轨等轨道交通用地,以及场站的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