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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检察官札记】信息化背景之下的公诉理念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1-11 00:02

正文

作者谷芳卿,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干部。原题:图像叙述与量化互联——信息化下的公诉理念。


人类技术的每一次革新都推进文明的发展进步,从而改变社会。如今,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革命时代,这场革命不单改变互联网行业、通信产业格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更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一方面,网络社交媒体的传播效应、流媒体技术应用已经对传统法律适用提出挑战,未来可见,信息化社会的秩序转变必将不断更新产生新的法律客体,需要法律针对这些变化提供行为规制框架;另一方面,诉讼活动也被技术席卷,以庭审直播为先导,庭审过程已经由神秘、封闭走向公开、开放,在“以庭审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庭审活动成为体现刑事诉讼过程公正、公开的主战场。伴随信息化时代行动、观察、判断界限不再分明,知识与行动依存度强化,公诉人庭审活动中的叙事风格、示证思维也需要随之转变更新。


 一、网络信息传播下的叙事风格


从法律文书公开到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审判公开作为程序公开的一种重要方式, 将“以审判为中心”中的核心展示活动,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网络媒体加快了庭审信息传播速度,也使得互联网媒体的交互传播方式介入庭审过程。庭审过程传播不会只是单向传播及有限的双向交流,而是多项、多线程传播,受众既接受信息,也随时反馈信息,也可以就某一话题大家开展讨论,发表观点。庭审的每一个环境、每一位参与人员的表现都会至于放大镜之下,作为公诉人成为指控的具象代表,接受全面审视,庭审中公诉行为不仅是机械依据自己法律知识、社会经验对案件事实审查后适用法律,在庭审中予以指控的的阶段性过程,而是需要针对受众广阔,对指控方式、论证方法进行叙事化革新,让庭审不单作为证据、程序单向输出性,而是借助网络传媒,强化受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其对公诉行为的认同。


当然,认同的建构是复杂化、系统化的过程,而在庭审封闭场域内,还是可以利用媒介塑造体验,利用体验强化思维,从而影响受众的价值判断。在示证过程,以往对文字内容的宣读过程对受众的信息输入是单程的,即便解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也是通过言语说明,叙事影响力极弱。伴随数字化法庭的健全,庭审中通过图像展示、视频播放,尝试由语言叙事向图像叙事转变,将检察官“亲历性”嫁接到庭审现场,向包括法官、当事人以及可能的其他受众“呈现不容置疑的景象”,实现指控案件事实强大的影响力和认同感。


二、量化互联思维下的示证方式


万物皆数化,信息化发展为数字认知世界奠定基础,我们也进入了“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时代一大思维特点就是量化互联思维。量化思维根治于数据发掘和描述,互联思维则协同、整合信息。量刑规范化改革可以被认为是量化思维的应用,已经取得很好的效果;进一步,公诉人也可以尝试将量化互联思维运用于庭审过程。


举例而言,庭审的重要阶段是“法庭调查”,公诉方将证据材料逐一展现,并接受对方质疑。那么,如果将每一份证据作为一个数字单位,公诉人示证作为定向描述,证据之间的整合就需要互联思维。量化与互联同时进行,才能真正实现数字信息的价值化。按此思路,法庭调查并非单纯的“示证”过程,而是在示证的同时,连接单个证据,将每一个证据证明的片段解析为证据链的一环,形成完整的证据关系,并将这种连接关系及时发送给受众。在复杂案件的庭审调查中,可以利用focusky、axe slide等软件制作思维导图,全面展示证据的整合与发散,每一个证据都是整体事实证明单位,通过软件的平移、缩放,灵活展示事实与证据的关联组合。


未来信息化社会纵深发展,带来的不仅是一场技术洪流,更将是一场理念革新。作为司法工作者,面对这场变革,不应当仅仅是被动接受, 我们正视时代变迁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思维观念革新,充分利用大数据与信息技术带来的红利,在未来的庭审对抗中抢得先机。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