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委托单位及受理点:
为加强办公建筑的规划管理,统一管理规范,防止公寓式办公建设中出现的平面分隔面积过小、建筑使用功能模糊、建筑内部擅自插层后增加建筑面积等现象,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办公物业的规范化管理,现对公寓式办公建筑的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寓式办公建筑定义
带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单元式办公建筑。
二、区域控制要求
各区县政府根据区域发展要求,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确定本区域内公寓式办公的布局及具体建设地块内公寓式办公的可建比例。
新出让、城市更新及存量工业用地盘活的办公地块,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是否可建设公寓式办公及可建的具体比例,并按照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持有和销售要求。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执行。
三、建筑控制要求
公寓式办公建筑每一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层高应不大于4.5米。
四、适用时效
2011年2月1日前已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在有效期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书面承诺按图施工,并在售楼时告知业主不得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层高设置插层;尚未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审定方案时,应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执行。
五、监督检查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在建公寓式办公建筑平面布局和层高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房管、建管、工商及消防等部门强化建筑使用管理,纠正使用单位或业主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擅自插层、变相增加建筑面积等违法行为。
六、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关于加强公寓式办公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建〔2011〕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