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23修订版,2024年7月1日生效)第180条规定了董监高的勤勉义务,要求董监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金融机构对于高管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时,如何认定存在失职,对其延期支付的奖金或高管津贴是否可以不发,本文将结合(2019)京02民终15223号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一)劳动者入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离职及薪资情况
2004年2月1日,方某入职证券公司,入职时岗位为总裁助理及投资银行总部经理。双方曾多次订立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2007年8月28日,方某担任副总裁。2010年7月9日起,方某担任执委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裁。2014年4月11日起,方某除担任上述职务外,另任执行副总裁及首席风险官。2016年6月1日起,方某月工资调整为300000元。2016年12月20日,方某被免除合规总监职务,其他职务继续担任。2017年1月1日至7月17日,方某月工资标准为300 000元,工资分项为基本工资60 000元、岗位工资90 000元和绩效工资150000元,其中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年发放。
2017
年7月17日,证券公司董事会作出免除方某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同时聘任其为风险管理总部高级顾问,方某被免除行政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执委会委员职务。
按照证券公司员工薪资标准表,方某的月工资调整为57500元。因高级顾问职务为专项工作,2018年4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未为方某安排从事其他新工作,且自同日起调整方某的月工资为20000元。方某提交2018年6月8日的《离职报告》,主张由于证券公司拖欠工资等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同日解除。
(二)针对高管有单独的奖金发放规则
《董事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董事会奖励基金的分配方式为“当年按税后净利润提取正奖金时,将计提奖金的60%用于发放高管人员当年奖金,剩余40%计入奖金池,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发放,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发放20%”。故方某2014年董事会奖励基金应于2015年开始发放,其中,递延部分应于2016年和2017年分别发放;同理,其中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应于2016年开始发放,其中递延部分应于2017年和2018年分别发放。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明确规定,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公司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奖金。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考核与奖励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年度津贴,待次年监管部门公布证券公司分类评审结果后,若无由于投资银行业务质量风险及被提醒谈话、收到提醒函、整改函、采取监管措施等问题造成扣分的情形,则一次性全额发放。否则不予发放。”
(三)对劳动者的考核和审计情况
2018年8月10日,证券公司员工告知方某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确定公司离任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任职期间考核结论的决议》,确定方某2017年1月至7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绩效奖金发放比例为0。
证券公司提交2017年9月7日方某离任审计报告,报告中对于方某任期内个人考核情况如下:2014年度方某考核结果为良好;2015年度方某考核结果为称职;2016年度方某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审计结论为:方某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任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执行委员会委员期间,分管风险管理总部工作。依据总部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和风险管理总部提供的资料,以及审计小组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能够使用的方法和手段,对方某离任进行审计,除“六、审计期内公司风险事件”及“七、审计关注的事项”描述的事项外,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未发现违反公司规定情况。
(四)仲裁情况
2018年7月11日,方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10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方某不服仲裁裁决,后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1.2015年至2017年5月方某享有的内核负责人津贴是否应当继续发放?
2.递延的董事会奖励基金是否应当继续发放?
上述两个争议焦点背后的基本问题均为,方某任职期间是否勤勉尽责,有无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情况。
三、法院观点
(一)关于内核负责人津贴
证券公司主张方某在任内核负责人期间,整个投行业务出现了风险,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考核与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出现投资银行业务质量风险的将不予发放负责人津贴。所以不应发放方某内核负责人津贴,且该条涉及的所有负责人津贴均未发放。为证明其主张,证券公司提交了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山西监管局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监管局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1月27日、5月24日、6月14日、11月7日作出的5份《监管意见函》、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广东监管局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监管关注函》。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证券公司提交的文件中没有针对方某本人的处理或其分管部门的处理,但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考核与奖励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不予发放负责人津贴的条件,故方某不应享有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月至5月的内核负责人津贴。
(二)关于递延的董事会奖励基金
证券公司主张根据《董事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明确规定,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公司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奖金。方某的离任审计报告显示存在“六、审计期内公司风险事件”及“七、审计关注的事项”,故方某不应享有董事会奖励基金延期支付部分。方某主张其离任审计报告中所列出的风险事件属于公司相关部门的风险事件,其本人无需对这些风险事件承担个人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的离任审计报告中虽列出部分风险事件,但证券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方某需对风险事件承担个人责任,即证券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方某在职期间未能勤勉尽责。且证券公司对方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的考核属于事后考核,本院对其考核结果不予采信。故法院认定证券公司应支付方某递延部分的董事会奖励基金。
四、案件启示
本案内核负责人津贴和董事会奖励基金法院结论不同,究其原因是基于该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这两项的发放条件制定了不同的标准。
首先,对于内核负责人津贴,仅要求“无由于投资银行业务质量风险及被提醒谈话、收到提醒函、整改函、采取监管措施等问题造成扣分的情形”,并没有具体到负责人的个人责任,从而在整个行业均出现风险时,可以止付内核负责人津贴。本案中,证券公司提交2015年—2016年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书,基于公司被处罚则全部高管均不能获得该津贴,因为该津贴本身设置就带有目的性,证明不予发放的情况相对容易。
其次,对于董事会奖励基金,则要求“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也就是具体到高管人员的个人责任。本案中,因证券公司提交的方某的审计报告中列出部分风险事件
,
但证券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方某需对风险事件承担个人责任,即证券公司无法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方某在职期间未能勤勉尽责的事实,因此奖金应当支付
。同时对于董事会在方某离职后做出的不予发放全部高管奖金的决定,二审法院认为该决定亦在本案仲裁庭审后才作出,在证券公司未能证明方尊“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情况下,公司依据此决定不同意支付方尊董事会奖励基金延期支付部分,理由不充分。
最后,从解释论的视角审视《公司法》第180条第2款,可知,董监高的勤勉义务体现为善意注意义务,以“执行职务行为”为前提,以“为公司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将“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为判断标准。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法院倾向于以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作为审判依据,需要用人单位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特点,及时将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内涵细化,从而可以在诉讼中占据优势地位。
须注意到,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需就高管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
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书、离任审计报告中劳动者任职期间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出现的风险、考核结果等等,就要求金融机构对董监高等重要职位的人员实施严密细致的过程化管理,并及时处理其在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
程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兰台劳动团队牵头合伙人。多年来一直深耕在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同时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外指导老师。工作之余,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兰台劳动团队出版了《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统筹负责兰台律师事务所出版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的撰写,主笔劳动法律部分,在多家媒体报纸上发表专业文章,全面负责“兰台劳动”微信公众号运营,公众号坚持每天发布专业文章。凭借卓越的法律服务水平和备受赞誉的市场口碑,The Legal 500《法律500强》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指南,获评“推荐律师”,《亚洲法律杂志》ALB客户首选律师(2023 ALB Client Choice)。
余燕律师,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实习兼职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执业领域包括公司合规、劳动人事争议等领域,常年专精服务于各类大型机构客户,特别是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执业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类型的人力资源合规和风险防控项目、人员安置项目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等。擅长从行业特殊性、合规风险控制等角度为客户构建整体解决方案。参与出版《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长期供稿并发布相关专业文章在“兰台劳动”“威科”等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