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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违规违法时无偿收回其激励股权的约定有效吗?——股权激励判例汇集-1

锦程创业+  · 公众号  ·  · 2017-07-29 12:47

正文

【甄灵宇律师提示】

股权激励方案中约定,如果激励对象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商业贿赂、违反竞业禁止规则等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可以不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购股款而收回股权。如下法院判例认为:该约定有效!


但本案的实际情形是激励对象付款购买了虚拟股票,并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激励方案中,收回股份更为复杂一点,除了合同效力的问题外,还有如何履行工商变更的问题,需要约定详细的办理程序和违约责任。


【相关判例】

魏亚峰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民终字350号


2007年1月,方正公司出具一份《激励方案》。方案采用虚拟股票持股模式。方案中虚拟股票持股模式是指集团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收益凭证,称作虚拟股票,虚拟股票的价值与其对应的标的股票的价格挂钩。集团选择集团及所属企业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骨干员工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股票激励计划开始时,激励对象签订虚拟股票授予协议,按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数额优惠购买或认购集团用于股权激励的虚拟股票。虚拟股票授予后自动进入锁定期。锁定期为自集团或所属企业人力资源部和激励对象签订协议书之日起3年。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不得行权。锁定期届满自动进入行权期。行权期为3年。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按照所持有的各支虚拟股票的数量比例继续持有或者行权。在行权期届满后,集团或所属企业有权全部收回未行权的虚拟股票,当期支付的购股款项不返还。当期支付模式的行权方式,在行权时可行权股票的即期价值总额超过同比例可行权股票的购股资金时,可行权股票的购股资金可以首先从可行权股票的即期价值总额中扣除并返还激励对象,余额部分按照相关规定计税,并以现金形式兑现;当行权时可行权股票的即期价值总额低于或等于同比例可行权股票的购股资金时,激励对象可选择按照可行权股票的即期价值总额返还购股资金,或者选择推迟行权。激励对象被解雇、免职时,激励对象因严重失职、给集团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因受到刑事处罚而被解雇、除名的,其授予的虚拟股票由集团全部收回,当期支付的购股款项不返还。

后魏亚峰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方正公司按照方案收回虚拟股票并且不返还购股款至诉。


法院认为:
根据方正公司所制定之《激励方案》的明确规定,激励对象如给方正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则其获授的虚拟股票由该方正公司全部收回,且当期支付的购股资金不返还。同时,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内容显示,魏亚峰确因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其犯罪内容亦涉及到方正公司的权益问题,此种情形与《激励方案》的上述规定内容确属一致。同时,按照方正公司所述,上述情形又确系该公司主张魏亚峰无权要求返还其购股资金的直接依据,而魏亚峰则认为《激励方案》中的上述规定内容应属无效。对此,该院认为, 方正公司以虚拟股权的形式附条件的授予激励对象相应权利,亦有权在特定情形下收回所授予的权利,此系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同时,方正公司将激励对象给该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作为权利收回的情形,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于该公司与魏亚峰之间亦未造成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故激励方案的该部分内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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