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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专业户优莱克和康福拓经营不善 总经理王新国冒用他人公司招商

清扬君  · 公众号  ·  · 2020-12-27 19:39

正文

近日,清扬君接到网友举报,称“某公司老总王新国,利用叁叁玖(厦门)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叁玖科技”)的名义进行招商和销售。”


网友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一位名为王新国的人自称是叁叁九(玖)科技员工,并对叁叁玖公司共享足疗机项目进行招商销售。

无巧不成书,刚好清扬君与叁叁玖科技有合作,经核实,叁叁玖科技并没有名为王新国的销售人员。

企查查显示,王新国是厦门优莱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莱克”)和厦门康福拓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福拓”)的法定代表人。

其中,优莱克成立于2009年6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晓新持股95%,股东张万群持股5%,王新国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的简介为: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各类电动按摩椅,按摩垫,按摩枕头,按摩棒等健康护理产品及健身器材的生产出口型科技企业。

康福拓成立于2011年9月24日,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大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新国持股63.34%,股东、监事王玉兰持股20%,股东林木材持股16.66%,该公司的简介为:是一家自主研发、制造、销售一体化的按摩产品专业制造厂家。主营产品有按摩椅、汽车按摩座垫、小型按摩器(如靠垫、枕头、腰带、按摩棒等)、美容按摩产品及其配件等。产品主要销往欧洲、美洲、日本、澳洲、东南亚、非洲等30几个国家和地区。目前已取得美国的UL认证、欧洲的CE/GS认证、以及澳大利亚的SAA/C-TICK认证,产品品质方面具备雄厚的实力。

据了解,叁叁玖科技是共享足疗机行业的黑马,自创立以来在行业多次创新,其经营模式和运营体系也一直在引领产业发展。而此次优莱克的王新国之所以冒充叁叁玖科技人员,也是因为看到叁叁玖科技的足疗机产品太好卖了。

其实,一个公司产品销售的好坏,并非大家看到的那么简单。叁叁玖科技为了产品研发和模式创新整整筹备了三年,只是万万没有想到产品上市火爆没多久就遭人假冒,而且还是被成立十几年的同行借用公司的名义招商。

清扬君对于假冒他人公司员工进行产品销售的行为深感不耻。该行为对于叁叁玖科技来讲已经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经营,而对消费者和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来讲不仅仅是误导,甚至涉嫌诈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公司法》在二百一十条规定了假冒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虽然叁叁玖科技管理层认为该事件对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抱着和气生财的心态,并不希望把事情闹大,也没有打算起诉或举报王新国及其公司的想法。他们认为大健康产业规模很大,希望能与同行携手共赢创造美好未来。

不过,清扬君并不这样看。沉默可能会让叁叁玖多年来默默付出的团队心寒,对支持叁叁玖科技的经销商和消费者来讲也并不公平。这些经销商和消费者希望销售和使用的是叁叁玖科技的足疗机,希望得到叁叁玖科技的售后服务,如果被冒用叁叁玖科技的人骗了怎么办?如果他们销售和使用的产品出了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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