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满足什么情形
才能视为工伤?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一起案例
一起来关注一下
2022年5月,A公司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23年3月22日12时40分许,黄某驾驶电动车在某路段行驶时,
车头与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黄某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诊断,许某右膝外伤。
2023年4月中旬,A公司向深圳市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A公司提交的排班表显示,“David”于2023年3月22日的排班为中班,上班时间为13时至23时,排班表上另有一行手写的“David就是许某”的文字。
人社部门经审查后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即按照相关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
A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A公司对于赔偿金额部分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涉案工伤认定决定。A公司否认排班表中的“David”为许某,无法确认许某当日的排班情况,
因此不能认定许某系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图源:IC PHOTO
本案争议焦点为许某涉案伤情是否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查询单、路线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庭审笔录及A公司经营场所地址可知,
涉案事故发生在许某上班的合理路线上。
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排班表、许某同事等证人证言等证据可合理推断,“David”即为许某,其于2023年3月22日上中班,故涉案事故发生在其上班的合理时间内。
A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阶段认可许某系“David”以及许某系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事实,但在庭审中作出否定陈述,却未提出合理理由及提交相应证据,故对A公司于庭审中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
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图源:IC PHOTO
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生活中,不少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等地点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可以根据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路线是否合理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许某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等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性;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许某不负事故责任。因此,
许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范畴,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法官提醒,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后期顺利办理工伤申报相关事宜。用人单位也应当不断增强工伤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保障职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