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新宇教授多年来致力于法史人物研究,其成果汇集《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2014年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即获盛誉,被评为《法治周末》“2015年十大法治图书”。2019年经精心增订后,又由百年学术出版重镇商务印书馆印行,内容更加丰富,装帧更加精美。鉴于其主要内容和风格已经为读者所熟知,这里主要从人物历史研究角度谈一点读后感,求教于广大读者和专家。
一、历史人物研究的中国传统
在中国史学史上,注重人物很早就成为一个光荣传统。司马迁在《史记》中不仅以生花妙笔为诸多帝王将相和文人侠客撰写了传诵千古的个人传记,更以其伟大的革新精神和模范实践创造了为后代史学家一再仿效的纪传体。历代正史中,列传篇幅最大、分量最重、价值最突出。列传不仅保存了大量政治史、思想史、经济史及社会史等多方面的珍贵史料,更以人记事、以事鉴世,比较充分地揭示了历史的复杂性、丰富性、生动性。近代以来,仿照西方模式创作的断代史、专题史、通史一部又一部问世,但始终不能取代传统二十四史的地位,《史记》《汉书》等仍然是国民最喜欢的历史读物之一,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新的史学著作大多不重视人物,甚至不讲人物,因而也就缺少可以与“列传”媲美的内容和形式。
在当代中国的历史编纂中,人物也是重中之重。20世纪60年代,史学界商议重修清史,著名清史学家郑天挺先生明确主张设立“传记编”,“包括帝王、农民起义领袖、各方面有贡献的人”。而20世纪末,戴逸先生主持新清史编纂工作时亦复如是。在中共党史研究中,搜集、整理、研究党内人物的资料也是一项主要内容,包括出版文集、编写年谱、撰写传记等。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还设立专门机构,研究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等中共领袖人物生平和思想。此外,还有专门的学术团体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曾组织编辑出版16巨册的《中共党史人物传》。至于中共党史人物自传、回忆录更是多不胜数。
在历史编纂中是这样,在历史研究中更是如此。“研究历史,和研究人物是分不开的。”从人物入手被普遍视为研究历史的重要方法和有效途径。近代以来,传记类著作精品迭出,蔚然成风。梁启超所著《李鸿章传》,民国初年即风行海内。其后几十年里,邓广铭撰写的王安石、岳飞、陈亮等个人传记,朱东润撰写的陆游、元好问、张居正等个人传记,程应镠撰写的司马光、范仲淹传记,还有吴晗的《朱元璋传》,都是很有影响的传记作品。近年北大历史系辛德勇教授的《生死秦始皇》、《制造汉武帝》、《海昏侯刘贺》等,也是引人入胜的佳作。为什么人物历史研究如此受欢迎?著名清史专家、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冯尔康教授(1934-)在说到他的“代表作” 《雍正传》时曾说,这本书从内容上实际是写“雍正及其时代”,而不仅仅是写一个皇帝。这句话非常深刻地点明了许多出色人物研究的价值所在。
在中国法史学界,也早有人物方面的研究。在大陆首开风气之先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李贵连教授,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沈家本,先后出版了年谱、传记等一系列作品,影响较大。上海社会科学院华友根教授也曾撰写薛允升、董康等法学家的传记作品。中共党史学界在董必武、谢觉哉、彭真、马锡五等新中国政法工作领导人的资料整理和生平思想研究方面也取得许多成果。近二十年来,一些在改革开放时期影响较大的法学家,也陆续成为研究对象,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怀栻教授(1919-200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佟柔教授(1920-1991)、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1930-)等,先后出版了自传、文集、法律思想研究等多种作品。在中国法律史学界,中国政法大学陈夏红先生较早开展法律人物研究,出版《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等多种著作。陈夏红曾任记者,所记当代法学人物颇多一手采访见闻。陈夏红整理的江平自传和钱端升文集,亦影响较大。
人物研究,一难在真实,二难在深度,三难在文思。“好的传记更要把这个人的个性、丰采、言谈、思想举止、神态,用文字或事迹衬托出来”。与其他法律史人物研究相比,陈新宇此书以清末民国法学先辈的故事为切入点,引人探寻近代法治的曲径通幽,对象更为宽泛,但选材更为严谨,一字一句均有来历;叙述人物生平坎坷跌宕起伏精彩纷呈,但法理探析更加深入,学术性十分突出。更难得的是,文采斐然,篇篇有新意,道前人未尽之言。
二、法史人物研究的未来空间
笔者对法史人物研究一向感兴趣,借此机会,亦略述个人一点观感。总体而言,目前关于法律史人物研究还有较大开拓空间。一是在数量上,还有许多“失踪者”被湮没在历史的黄沙之下,等待拂尘者的到来。当前法律史研究大都重视主流和主要人物,对小人物相对忽视。但一些关键岗位上的小人物,常常是历史的见证者亲历者,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二是在深度上,不仅要梳理生平和著作,更要深入到人物的日常交往和思想深处,完整地展示法律史的丰富多彩。按照文史学界的传统做法,除了前面说的撰写人物生平传记之外,还有整理出版全集、编写年谱、梳理社会交游(如李杜、元白之间)、著作思想流传、传播(如李白、白居易、苏轼、鲁迅)等各种工作。法律史学界在这块还只能算是刚刚起步。以下就阅读所及,举几个例子。
一是清代著名律学家、《读律佩觿》作者王明德。王明德的生平经历一直比较扑朔迷离,但他和康熙时期刑部尚书姚文然关系密切,翻看姚文然文集,可以发现,二人在论律方面的交往相当频繁而深入,留下了较多的文字记录。在《盗伐官柳误刺字述》一文中,姚文然提到“与陕西司正郎王明德论律”,也是受王明德的启发才修正了自己的错误认识。王明德还批评现行事例有关官员犯赃的规定与大清律文不合,提出修改建议,姚文然不仅支持他的意见,还为他呈递奏折。王明德《读律佩觿》中关注的监守自盗、区分律例等一些问题,姚文然也多次谈到,显示两人应该就此问题有过交流。最突出的是王明德曾将所撰《读律佩觿》的一些初稿容呈请姚文然审阅。姚文然外集中几乎全文收入《读律佩觿》八字之义(卷一)和准总论(卷五)等内容。这种作法比较罕见,也恰恰是二人交谊深厚的证明。这部分文稿的留存也为校勘和研究《读律佩觿》提供了重要参考,比如现行《读律佩觿》卷一《八字广义》删去了“伏候堂裁”等语,但还残留“奉堂谕”等字样。如果不了解王明德与姚文然这层关系,则不免让人困惑,王明德也未说破这一层。在“八字之义”最后,姚文然版还有一段讨论“若”“其”异同的文字,亦不见于整理本。这种法学家之间互相交往、影响的情况很值得关注,很好地体现了当时研究律学的风气。但目前这方面研究似乎还不多。
二是清末光绪时期刑部主事唐煊。戊戌变法失败后谭嗣同等六君子慷慨就义,当时情景如何,史无明文。唐煊因工作机会得以目睹现场情形,并在日记中作了记载。唐煊还与杨深秀、刘光第在刑部共事过,日记中认为杨“性情迂执”,刘“性尤孤僻”,可谓第一手记载。在政治上,唐煊对戊戌变法领袖康有为不次进用,颇不以为然,但他也有一些主张变法的朋友。整体看来,唐煊对戊戌变法的认识并不深刻,但也正因如此,也就更有代表性。他之所述,大约能代表许多通明事理但不主张剧变者的立场。庚子国变,唐煊在炮火中躲伏60日。事后虽仍上班如仪,但思想巨变,接触西学,参与议宪。这对其工作状态(大理院刑科正审官)自不无影响。入民国,仍任职大理院。这一小人物的跌宕沉浮,可谓是中国法律史发展的一个侧影。
三是北洋时期修订法律馆官员王凤瀛。王凤瀛在北洋政府票据法起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王凤瀛撰写的《起草票据法之管见》(《法学季刊》1924年第二卷第一期)一文,还为后来国民党政府立法院《票据法草案说明书》大段引用,他归纳的中国票据习惯的七个特点,则被全文采用,并被定性为中国票据法不发达的七个原因。值得注意的是,王凤瀛毕业于苏州东吴大学法学院,受的是英美法教育,但就是这样一个法学人士,毕业后却到北洋政府任职。这样一种经历,其中原因何在,不无挖掘余地。
四是民国法学家孟普庆。在讨论民国土地法问题时,引用最为广泛的是吴尚鹰的著作,但这本书内容相对简要,更资参考的是孟普庆《中国土地法论》,资料丰富,论述细致,见解高明。史尚宽1938年撰写《住宅问题与目前屋荒之救济》一文,多处借鉴孟普庆《中国土地法论》,包括英国1920年7月房租限制法(标准租金的五种情形、可以加租的四种情形)、德国承租人保护令、普鲁士和日本借家法、法国1922年12月5日低廉住宅统一法、英国1924年Whitney住宅法等,仅有个别词句上的差异。史尚宽《土地法原论》和孟普庆《中国土地法论》还引用了同一份德国从1890年到1907年六大城市空地对住宅总数比例的统计资料,证明大都市的准备房屋比例大略在3%上下浮动。根据《中国土地法论》等有限资料,孟普庆是安徽淮北人,毕业于南京中央大学法律系,时任内务部官员,本书为他在大学兼课所著。孟普庆还有两种著作《近代英国成人劳动教育运动史》和《德国职业教育发达史》,但对于这位学者没有进一步资料,《中国土地法论》也未见重印。
五是国民党行政院参事陈克文。陈克文出生广西,在国民党内属汪精卫派系,曾任立法委员,任职时间最长的是在行政院。陈经历很平常,大部分时间都做文字工作,但因身处中枢,见闻较广,上可以随时与中央首长直接沟通,中可以经常与同僚(如蒋廷黼、陈之迈等)交换意见,下则可以通过低级部属而认识到整个科层系统的运作,与社会知名人士(如罗隆基、曹禺、雷洁琼)也有交往,对这些人也都有非直接接触不能为的扼要评论。可以说,陈克文的思想、见识和情感基本代表了当时大部分知识分子和公务人员的意见,对考察中国近代普通人的法律观颇具标本意义。更难得的是,陈克文日记持续时间长,记载公允、详细,著名历史学家余英时等一致赞誉,认为是国民党政权在大陆从“衰”到“亡”的一个相当客观的提纲。有时,恰恰是这样一些平凡人物的日记记载了一些珍贵的历史信息,这也是我们不能忽视“边缘人物”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