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案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3)京73行初9410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京行终6605号 |
案由
|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陈 曦 审判员 崔树磊 审判员 姜琨琨 |
法官助理 | 王奕方 |
书记员 | 徐 帆 |
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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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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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第三人:凤阳县凤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
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撤销原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