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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二审改判!“蓝月亮”获得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2-20 07:20

正文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凤阳县凤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述



2023年4月,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亮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48138号关于第37419926号“蓝月光”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请求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书,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蓝月亮公司诉讼请求。蓝月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蓝月亮公司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三、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37419926号“蓝月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诉争商标:蓝月光

注册人:第三人(凤阳县凤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37419926


申请日期:2019年04月10日


注册公告日期:2021年06月14日


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03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 21 类):盥洗室器具;洗餐具刷;保温瓶


引证商标1:蓝月亮

注册人:原告(蓝月亮公司)


注册号:7613055


申请日期:2009年08月12日


注册公告日期:2010年11月07日


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06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抑菌洗手液;香波;洗衣剂;洗手膏;洗发液;洗涤剂;漂白水;漂白剂(洗衣用);浴液;去渍剂;清洁制剂;皮革洗涤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磨光粉;烟用香精;香精油;摩丝;化妆品:牙膏;香;宠物用香波。


引证商标2:蓝月亮

注册人:原告(蓝月亮公司)


注册号:20470903


申请日期:2016年6月29日


注册公告日期:2018年10月28日


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玻璃瓶(容器);盥洗室器具;瓷器装饰品等。



裁判要旨



诉争商标在“洗餐具刷;保温瓶”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综合考虑引证商标在先认定驰名商标的记录,上述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及产品销售情况,相关媒体的宣传报道以及相关公众对上述商标的知晓程度,可以认定截至2019年4月10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在“洗涤剂;抑菌洗手液;厕所清洁剂”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蓝月亮”文字,其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显著性较高。诉争商标为“蓝月光”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二者仅有一字不同,考虑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日常生活消费用品,相关公众注意程度较低,诉争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既包括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引证商标和诉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引证商标和诉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也包括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餐具刷;保温瓶”商品与在引证商标一据以驰名的“洗涤剂;抑菌洗手液;厕所清洁剂”商品虽非区分表中的同一类商品,但两者均为日常家居使用商品,相关公众重合度极高,在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容易对引证商标和诉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了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从而使蓝月亮公司利益受损。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律师评析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与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相适应,对于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上进行保护时,应根据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给予较为宽泛的保护范围。采取这一标准的原因是基于驰名商标所具有的特殊性:1、驰名商标的诞生往往是源于消费者长时间对该品牌的喜爱和信任,因此驰名商标本身承载了更高的商誉和品质保证;2、企业打造驰名商标投入了更高的宣传和运营成本,对驰名商标所能产生的品牌价值具有更高的期许;3、另一方面,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他市场主体想要攀附、摹仿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知名度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就越强。因此,对于个案中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界定,应与在案证据所体现出的注册商标驰名程度相匹配。

本案中,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引证商标一在先认定驰名商标的记录,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及产品销售情况,相关媒体的宣传报道以及相关公众对上述商标的知晓程度,认定截至2019年4月10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在“洗涤剂;抑菌洗手液;厕所清洁剂”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餐具刷;保温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据以驰名的“洗涤剂;抑菌洗手液;厕所清洁剂”分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同类别,但二审法院将二者商品均归类于日常家居使用商品,对引证商标一的保护并未局限于区分表中的分类。此举系根据引证商标一的驰名程度而对其保护范围给予适当的扩大适用,是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立法精神的良好展现,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作者:翟霄萌 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杨   新 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3)京73行初9410号

二审法院/案号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京行终6605号

案由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二审合议庭

长     

审判员  崔树磊

审判员  姜琨琨

法官助理

王奕方

书记员

徐   帆

当事人

上诉人(审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第三人:凤阳县凤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原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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