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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第三人恶意抢注多件“防弹少年团/BTS”商标,侵犯原告对“BTS”演唱组合名称享有的在先权利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2-15 10:48

正文




——原告百赫音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曾某某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原告“防弹少年团/BTS”演唱组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以前的多篇媒体报道称,防弹少年团 (BTS) 是原告公司旗下2013 年出道的男子演唱组合,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以前,原告已将“BTS”作为演唱组合名称进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BTS”这一演唱组合名称享有在先权利。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BTS”与原告“BTS”在先演唱组合名称相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 “服装”等商品亦可成为演唱组合名称衍生商品。在此情况下,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密切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2、第三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围绕原告在先商标申请注册有多件“BTS”“BTS 及图”商标,明显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亦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从而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损害公共利益。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3)京73行初5238号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赵玲
人民陪审员 王进孝
人民陪审员 霍京华
法官助理胡   婧

书记员

王   雪
郭佳佳

当事人

原告:百赫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龙山区汉江大路42(汉江路3街,龙山贸易中心)。(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守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某,该局审查员。
第三人:曾某某。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93163号关于第28019356号“BT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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