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写的那篇
观察 | 这两家法院的问题在于,既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也说了不该说的话
,说到福建石狮市法院的一起离奇处罚。
该院以某故意伤害案辩护律师龚延禄、伍曼琳无故带斧头进入法庭为由,给予该案律师罚款的处罚,并给司法局发要求处罚律师的司法建议。不仅如此,该院官方公号的通稿,还刻意遮蔽律师带斧头进入法庭是以之作为辅助证据举证的真实目的。
今天看到这份
《泉州市律师协会文件》
,泉州律协的调查通报认定,该案俩律师中的伍曼琳律师
参与法庭审理的行为,未发现实施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法不应予以处罚。
另外一位龚延禄律师带斧头进入法庭的行为尚不构成司法建议书所述“危害法庭安全,情节严重”,也不属于刑诉法第19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性情,亦未违反《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协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依法不应予以处罚。
这是一份十分及时的通报,更难得是,调查翔实,说理充分,是非清楚,责任分明,结论清晰,不捣糨糊。
特别是确认了直接涉及到该案定性的关键事实是:
对龚律师带入法庭的斧头,法庭已组织了当庭举证和质证。庭审结束后,龚延禄律师走向审判席,欲将斧头呈递审判长,审判长询问其是如何通过安检将斧头带进法庭,并让其将斧头提交至该院一楼材料收转中心。
为了这份调查通报,泉州市律协先后和石狮市法院、石狮市司法局、泉州中院等单位沟通协调,和承办法官了解情况,专门查看了庭审录像,花了近十天时间,可谓十分审慎,也由此可见当下律协维护律师权利之小心翼翼。
在“吃饭、睡觉、投诉律师”成为某些部门乐此不疲的流行游戏的时候,泉州律协这份针对法院投诉律师司法建议的调查通报结果,毫无疑问是相当不容易的,值得大书特书,大赞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