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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下发《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严禁”》

佳木斯日报  · 公众号  · 黑龙江  · 2017-05-21 17:53

正文


19日,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省教育厅下发了《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严禁”》,要求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针对乱办班、乱补课、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现象和其他有违师德的不良行为,开展自上而下层层排查、自下而上自查自纠活动。对违反规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建立问责机制。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师德管理的主体,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上的,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中小学在职教师“十严禁”

1.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推荐、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校外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2.严禁参加或挂名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其他社会人员等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3.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或提供学生相关的信息;

4.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务;

5.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学生考试、考核评价、选班干、评优模和调排换坐等宴请活动;

6.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7.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任何费用;

8.严禁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经营活动或有偿中介活动;

9.严禁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实体店或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的行为;

10.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来源 | 黑龙江日报

编辑 | 李晗 赵心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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