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襁褓中的女儿,3月21日刚刚迎来满月,就在前一天被查出患有先天性梅毒、HIV暴露、待确诊,这几天王先生一直在四川省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宜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宜宾市疾控中心奔走,想为女儿讨个说法。
女儿之所以染病,是因为妻子被确诊患有梅毒和HIV抗体呈阳性。然而这场悲剧原本可以避免。
医院出具的血液检验单显示,早在2016年7月6日,妻子怀孕几周后到宜宾市妇幼保健院抽血建卡时,就已被诊断出患有梅毒、HIV待确诊,但是曾女士和王先生并不知道这个结果:
王先生
根本不知道,我们又不懂医学,拿到手的报告都是正常的,不知道当时还有另外一部分报告没有拿到,他们没有上报市疾控,也没有跟我们讲,报告也没有拿给我们。
半年多之后,曾女士到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实施剖腹产,术前检查才再次发现曾女士梅毒抗体阳性,HIV初筛阳性:
手术医生翻了一下所有的病历,发现没有这个检测报告,我们家属也找了很久没有找到这个单子,他说你这个病历单里怎么少了一个单子?我说所有的都在这里面,你们再仔细找一下好了。他们马上再做抽血检查,那是我们住进医院的第一天,第二天要剖腹产,等抽血的结果出来以后,小孩已经生下来了。
宜宾市卫生计生委发布的调查报告说,去年7月初的检查发现梅毒和HIV阳性之后,医院检验科根据危急报告制度反馈给首诊医生刘仁惠,要求曾女士返回做复检,刘医生拨打曾女士的预留电话,但无法联系到本人。曾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说:
记者:他们说有联系过你们,但是电话打不通之类。
王先生:没有,没有。他们的借口就是电话打不通。
之后,曾女士在去年7月下旬再次到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做孕期检查,另一名医生没有核实初检检验单,按正常孕产妇处理,之后曾女士在这家医院又先后做了多次孕期相关检查,总共4名医师也都没有对首次检验结果做核实和追踪。王先生介绍:
王先生:去年7月份的报告原件我们根本没有拿到,复印件都没有拿到,他们放到档案室去了,等小孩出生发现这个事情之后,2月27号我才拿到原件。
记者:后来你们见过医生吗?有没有问过他是为什么?
王先生:见不到啊,我每次过去一天到晚都在处理这个事情,我爱人要自杀,丈母娘要自杀,老爸老妈一天到晚哭得死去活来的,整个家都毁掉了,我自己都想自杀了,承受不了,还要面对所有的亲戚朋友。我这些亲戚思想又传统,他们一听到吓都吓死了,无法面对。这个小孩又是我第一个小孩,本来是开开心心的一件事情,要满月了,别人要过来看也看不到,因为生下来抱都没有抱过,第二天就住院了,我们就每个星期三能定期去看她。
去年7月,姜梅就被宜宾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出患有梅毒、艾滋待诊。|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王先生说,现在还不清楚妻子感染梅毒和HIV的原因:
她自己都不清楚,小孩生了检查出来,她才知道。她自己又不是社会上的乱七八糟的女人,她是一个本本分分的农村女孩,在市里面上班的,她自己都不清楚自己是怎么感染的。
宜宾市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负责人今天没有接听记者的电话,他们昨天通过微博发布情况说明表示:
市妇幼保健院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不严,管理不到位。妇产科门诊医务人员责任心严重缺失,工作不细致,以致曾女士多次就诊,都没有医务人员认真按照孕期保健相关要求开展工作,没有认真核实信息,及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的信息,导致没有实施干预措施。市妇幼保健院也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宜宾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已经对涉案机构和相关人员立案调查。
王先生称医生在为姜梅做剖腹产术前已经从系统中调出其缺失的检验单,但仍然没有告诉家属其血液问题,直到婴儿2月21日产下后,医生才告知姜梅有血液问题,2月22日妻子的血液样本被院方送往宜宾市疾控中心检验,2月24日,其HIV抗体被确诊为阳性。
这无疑于晴天霹雳,王先生不敢想象女儿的未来。
在此之前就曾出现过类似的案例,院方出于保护患者隐私,隐瞒了患者病情,导致患者丈夫感染艾滋病,曾引起剧烈的争论。
女方婚检查出疑似艾滋,院方却没有告诉男方,导致其感染
2015年3月,一对年轻男女在河南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检查,检查报告出来后,医生单独叫住了女方叶青。男方王鑫觉得好奇,就询问医生是否检查出什么问题,医生却告诉王鑫没有问题,一切正常。王鑫之后与叶青结婚,但是没过多久,王鑫便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毒。
此时,已是妻子的叶青才告诉王鑫,当初自己的婚检初查结果是“疑似艾滋病”,虽然医生当时告诉了她,但由于没有确认,所以没有告诉王鑫。
王鑫称,妻子的顾虑他能理解,但他感到困惑,为什么婚检时,医院没有将妻子疑似艾滋感染者的情况告诉自己?
永城市妇幼保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医生不告知王鑫,是严格遵循婚检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来做的,“这涉及到患者个人隐私,是要保密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这项规定的目的为了保障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却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产生了冲突,说到底是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冲突,是两者谁更优先的问题。
一纸检验单,几个参数,甚至只是几个字的差别,都能导致家庭境况雪上加霜甚至一落千丈。有时候,是出于保护患者隐私,有时候是一时疏忽,或者只是认为没什么大碍,医务人员选择隐瞒了患者的信息,没有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
医院没有服务条件,却不告诉父母,致新生儿病情加重
2009年,孕妇王女士在延安康诚医院妇产科住院并产下孩子。该医院在孩子出生时并不具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服务条件,却没有依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履行告知义务。
家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遵医嘱给孩子喂食了含苯丙氨酸的食用品,导致孩子在几个月后出现翻白眼、胳膊颤抖、点头等异常行为。经诊断显示孩子患有苯丙酮尿症。
王女士将该医院诉至法院。宝塔区法院审理认为,延安康诚有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但因小强患有的疾病属于自身疾病,并非医院的行为直接导致,故购买特殊食物的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献血两次均查出肝炎,血库只是废弃处理了血液,却从未告诉他!
浙江温州的徐先生是一名高级中学职员,2005年在学校组织的体检中,被查出“肝功能异常”,随后被医院确诊患有“病毒性丙性乙型肝炎”和乙肝。
此前,他分别于2003年11月、2004年6月向县中心血库无偿献血。在医生的提醒下,徐登虎随即将病情向血库反映,要求检查血液去向。然而,令他意外的是,他竟被告知,两次献血都因“不合格”而作废弃处理。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血库称“因联系不上”,没有及时将病情告知本人。
徐先生认为血站的这一做法导致其延误治疗时机,“被确认患肝炎时,离我第1次献血已快两年。血库不但没通知我病情,还允许我第2次献血。两次检验不合格也都没有通知我。”遂将县中心血库、卫生局告上法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25条规定:“献血者经健康检查,不符合献血条件或在献血后经血站检测血液不合格的,血站应向其本人说明情况,并给予健康忠告或指导其作进一步检查及就医。血站应对献血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保密。”
产妇曾做6次B超,仍生下残疾孩子,曾查出异常,但医生认为没关系
北京的王女士怀孕后,曾6次去西城某医院做产检,均没有被告知有异常。直到胎儿出生,王女士才发现孩子患有恶性肿瘤,下肢瘫痪。构成二级伤残。
王女士称,怀孕20周时到医院做第二次B超检查,检查结果提示孕妇腹壁厚,图像欠清晰,但当时医院的主治医生并未告知有异常,也没有安排复查或转外院复查。此后几次检查,医生都没说有问题。
王女士将该医院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对王某产前检查中存在未尽到详尽告知的医疗过失,使当事人对诊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影响,与患儿患有先天性疾病出生有轻微程度的因果关系。
医院用药不提醒风险,致患儿耳聋
1岁幼儿发烧住院,医院在没有告知患者家属的情况下,使用庆大霉素治疗,出院后患儿被诊断为肺炎、心包积液、败血症,听力出现异常。后经多家医院诊断为双耳重度感音聋。
经法医鉴定,阳阳伤残程度为五级伤残,双耳聋的原因主要为药物性,与唐河县某医院超剂量用庆大霉素、阿奇霉素有一定关系。鉴定认为,唐河县某医院在应用庆大霉素、阿奇霉素时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但考虑到医疗行为的属性就是治病救人,医学发展其实也是不断产生过错、发现并纠正过错的过程,遂判决医院承担各项费用合计34万余元。
有较高患癌风险,医生却没有提醒,让患者拖到肺癌晚期
肿瘤标志物检查出阳性,说明有较高的患癌风险,但是医生并没有提醒患病的田先生及其家属,导致患者田先生错过了治疗的最佳时期,田先生的家属十分愤怒,“哪怕医生说一句要复查,我们也不至于拖到身体不适才去看病啊。”
当被问到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要不要在结论中标注时,院方表示,按常理,这种情况是要写出来的。“如果报告中有异常提示,他就会及时复诊,很可能他的早期癌症可以治愈,但是现在一切都迟了,”田荣家人表示,“这个疏忽对医院来说是小事,可对我们来说是最宝贵的亲人的生命。”
女子孕检没有被告知胎儿没鼻子,生畸形儿起诉医院
沈阳一对夫妇李牧和王婷看到刚出生的女儿小花时受到了惊吓,原本是鼻子的地方却是一道“沟”,两只眼睛也往外斜。
他们无法接受这个现实:产检时明明已经发现胎儿没有鼻骨,但医院认为孩子正常,他们才没有引产。
此前王婷在医院做三维彩超时,超声结果提示胎儿的鼻骨没有显示,而且两眼之间的距离也宽,建议进一步产前诊断。王婷很快进行了染色体检查,但结果没有发现异常。
2014年,小花的家人将这家医院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小花的面部畸形虽不是医院诊疗造成,但医院在孕检过程中存在不足,没有针对可能发生的后果进行详细的书面告知,是造成病残儿出生的重要原因,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院方认为,医务人员应将具体检查结果及可能采取的医疗措施、相关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详实地书面告知孕妇及家属,由孕妇及家属及时做出正确的医疗选择。医方不能在未征求孕妇及其家属意见的情况下,仅依自己对检查结果的判断,替孕妇及其家属作出医疗风险或者具体医疗方案的选择或者决定。
记者:白杰戈、刘涛
编辑:胡睿
微信编辑:张天健
来源:新闻晚高峰、华商报、华商晨报、中国广播网、今报、京华时报、中新浙江网、澎湃新闻、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