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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库丨全国六公赛决赛实录(二)

刑事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18 00:0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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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




副县长王涛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工程队谋取利益后,工程队长钱程送了几瓶酒给王涛,王涛后来打开一看发现是50万元现金,就立即打电话让钱程取回去,钱程拒绝来取。第二天,王涛接着又打电话,此时钱程因为母亲去世回了老家。钱程来县城后,王涛恰好也去外地出差,没过多久,王涛的家中被盗,50万元现金被盗走。王涛没有报案。一年后,小偷被抓,供述了此事。


控方:王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方:王涛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辩手风采


控方:曹杰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路检察院)

辩方:李庆松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开篇立论

1

控方:

谢谢主持、各位评委,开宗明义,控方认为王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本案的事实控方归纳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送酒为名,送钱为实。王涛一个副县长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收了几瓶酒,收的这几瓶酒到底是五粮液、还是茅台我们不知道,肯定不会便宜,但是我们不要说这是中国传统,毕竟陋习就是陋习,为人办事,收受礼物,这本身就是一个受贿行为,可能酒不够贵,不构成犯罪。

第二阶段,假意推辞,光说不练。那又如何说呢?我们知道其实钱程送的酒不是酒,是50万现金,送酒可能不构成犯罪,但是50万元现金,根据我国的刑法,受贿50万元要判3-10年有期徒刑,是一个很重的刑罚,这已经构成犯罪了。那么对此王涛又是怎么做的呢?他又是怎么想的?他到底是惊、是喜、还是怕呢?我们可以看到,第一时间他确实打电话想要退钱,失败了。第二次他又打电话想要退钱,还是失败了。第三次,不好意思,根本没有第三次。

第三阶段是属于现金被盗用要王涛负责。为什么由王涛来负责这个现今被盗呢?因为我们通过案例有人可以说,这个钱,王涛想退的,他退了两次,机缘巧合没有退成功,他之后还想退的时候,不好意思家里遭盗窃了,50万元现金被偷走了。但是王涛家里的50万元现金被偷走了,和他收了50万元没有退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没有关联啊。即使你家里盗窃也好,没有盗窃也好,你50万现金最终还是没有退啊,这是一个客观现实。

第四阶段就是事后不退,受贿成立。钱被偷了以后,王涛做了什么事情呢?第一没有报警。第二不提退钱。为什么没有报警?我知道,大家也知道,王涛更知道,因为这50万元是贿赂款,如果警察问他,这50万元是什么钱,你让王涛怎么回答,没有办法回答。第二,他不退钱就代表什么呢?是他不想接受这50万元的损失,这50万元损失他作为被害人被人盗窃以后,就应该由他来承担,但他没有。我国刑法对于这种被动受贿,还是给了一次机会,你只要主动退、及时退,我们还会认为你没有受贿的故意。对于王涛而言,他50万元被盗了,你向钱程说明情况,你立下字据,或者尽力退还,我们也可以说,你没有受贿的故意,但是他没有这样做。

那么王涛同志,请到我们检察院来喝杯茶吧,谢谢。

2

辩方: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首先想告诉控方,你请错喝茶的人了,本案的王涛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我把本案的事实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我们副县长王涛,利用职权,为钱程谋取利益,钱程送给王涛礼物,什么礼物呢?王涛认为就是几瓶酒,王涛将酒收下,在此时王涛犯了一个错误,根据刑法理论的规定,事实错误,阻却其故意的成立,其没有受贿的故意。而在王涛打开酒盒以后,发现是50万元,这可吓坏了宝宝,他赶紧打电话给钱程,要钱程把这50万元取回,从王涛的行为来看,王涛显然没有受贿的故意。紧接着,我们的钱程也很虔诚,送给县长的钱怎么可能取回来呢,他没有按照县长的要求,把钱取回来。本案发展到第二阶段,我们的县长心里更加害怕,怎么能因为这50万元影响我的仕途呢?他继续给钱程打电话,这个时候钱程没有再推辞,也没有违背副县长的意志,仅仅是因为其到老家去了,没有办法跟副县长进行交接,二人达成了归还该钱的合意。紧接着本案发展到了第三阶段,真是无巧不成书,这时候钱程回到了县城,而王涛副县长城却出差在外。更为巧合的是过了不久,我们王副县长的家又被盗了,该50万元又被梁上君子据为己有,致使我们的副县长无法归还该50万元,其虽然主观上具有归还的意思,但是因为客观上该钱被盗,无法归还。

综上所述,王涛没有受贿的故意,也没有受贿的行为,仅仅因为该钱被盗,而客观上无法归还,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我们讲,利用公权力为他人谋取私利固然可恨,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恨他,而把他认定为罪犯,我们要用理性的司法维护社会公正。谢谢。


自由辩论

控方:谢谢主持。请问辩方,事先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受贿是否构成受贿罪呢?

辩方:这个问题是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我想请问控方,本案王涛收受他人财物,其是否是因为是酒才收受的?

控方:是啊。但是收受酒本身是否受贿?

辩方:收受酒本身要看该酒是否到了受贿罪所规定的受贿数额,而我们本案中仅仅讲是几瓶酒,并没有说它达到了受贿的数额,根据证据认定规则,显然不能认定其构成受贿罪。我还想请问控方,在王涛发现是50万元以后,又做了什么?

控方:第一次想要退啊。控方说到受贿是指受贿行为,并非说一定构成受贿罪,现在行贿人员也非常聪明,送烟不是烟,送酒不是酒,送的月饼也是金的。请问对方辩友,我事后知道里面不是烟不是酒,是金子的情况下,他是否能够再次去和对方达成受贿的新的故意呢?

辩方:而我们本案中王涛却没有跟对方达成受贿的故意,而是坚决要求退还,这正是王涛没有受贿罪故意的客观表现,而我想请问控方,在王涛打电话之后,钱程是拒绝还是取回了?

控方:当然是拒绝了,不仅第一次拒绝了,第二次我们也没有看到钱程他同意收回这50万元。我们可以讲推辞推辞,是有推有辞,在本案中王涛推了两次,钱程辞了2次。请问对方辩友在两推两辞以后,王涛有没有第三次再推一下呢?

辩方:首先我指出控方一个错误,第二次题干中并没有钱程进行了推辞,仅仅因为钱程回到了老家,无法把该钱取回,我想请问控方,在我们的王县长出差了以后钱程是否才回到了县城?

控方:是啊。

辩方:那么这个时候王涛是否能见到我们的钱程呢?

控方:可以。

辩方:我想请控方说出他一个不在县城,一个已经出差在外,怎么能见到呢?难道是网络聊天吗?

控方:不好意思,我的意思是两个人出现在同一个地方当然可以见面。我们一直在讲推托推托,你推托几下以后,最终这个钱还是在你这里,而不是在对方那里。那么这个钱是算了我收了还是没有收?对方辩友跟我讲我推两次了,说明我没有受贿的故意,但是最后钱还是在我这边,对方又怎么解释?

辩方:我想提醒控方,此时钱程是因为母亲去世而回了老家,并非是钱程不愿意接收王涛所给的钱。我想请问控方,在王涛家中是否被盗,该50万元是否被小偷偷走了呢?

控方:是的。

辩方:那小偷偷走的以后,王涛还有钱能够还给钱程吗?

控方:对方提了一个很好玩的问题,就是关于王涛受贿了50万元之后,50万元被偷走了,他家一分钱都没有。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案件里面,钱程把50万元送给王涛以后,这50万元的占有是由王涛来负责的。请问对方辩友,家里遭了贼,钱被偷走了,谁是被害人?

辩方:谁是被害人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我刚才听出来了,控方是一个公务员,他想给公务员涨工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的副县长也不可能有50万还给钱程,我们的副县长家也没有余粮,他是在呼吁给公务员涨工资,我提议下面的公务员为我们的控方鼓鼓掌。

控方:并不是想要帮王涛涨工资,或者说这样的行为是有什么好值得同情的。他收了50万元最终没有退回这是事实。作为一个公务人员,你收受这50万元有很多选择,你可以及时的去把它退还,你可以打电话让他来取回,他不取你就不去送吗?你不送,你不可以把钱交给纪检监察?我们国家的法律已经给了他很多机会。但是请问辩方,他有哪一次抓住这个机会了?难道正因为打了两个电话,就说明他对这50万元就没有一点故意了吗?

辩方:他打了这两次电话,主要目的是退还,而本案中呢,钱程一次是因为他母亲去世而回了老家这一巧合事件,紧接着又有第二件巧合事件,我们的副县长出差在外,而钱程这时候才回到县城。紧接着又来了第三次巧合事件,我们的副县长家遭盗贼了,50万元被盗贼据为己有,这是这一系列的巧合事件,使本已达成归还该50万元的两个人没有办法实际履行归还该50万元的行为,我们不能因为主观有归还的意思,而客观上没有归还,就认为我们王县长具有受贿的故意。

控方:看来辩方认为控方今天只看客观行为,说最后没有还,所以他没有受贿的故意。但是我们明明看到的是50万元被盗以后,在主观上他应该还,但是他没有表现任何还的意思。也没有任何客观行为,证明50万元被盗以后,王涛想要归还这50万元。请问辩方50万元被偷了,偷了就偷了,50万元不用再还给钱程了吗?

辩方:应该要还给钱程,关键是王涛还,还是公安机关追回,将钱从小偷的手里拿回来以后然后再还给钱程的问题。我们请控方注意的是,我们王副县长并不是不要还,因为他发现酒里面有50万元的时候,他两次打电话给钱程,要求归还,而且在第二次打电话给钱程的时候,钱程并没有拒绝我们的副县长。我想请问控方,默示是否是承诺的一种表示呢?

控方:默示有可能是同意,有可能是否认,要看具体的情况分析。但是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所谓的默示,他的行为已经明确,他最终不想还50万元,对方今天只看到了两次打电话,但两次打电话一共多少时间,第一天,第二天,一共两天。之后是长达一年的沉默。注意一年的沉默,辩方根本没有解释这一点,对方说今天这个被害人到底是谁并不重要,但是控方却认为被害人是谁非常重要,因为公安机关就算追回这50万元,也应当是还给失窃的王涛,然后由王涛来退还给钱程,只有到这样的情况才说他真正没有受贿故意,但是这样的情况发生了没有?没有发生啊。

辩方:我们王副县长没有报案,但是他为什么没有报案?我想请问控方,当你听说一个公务员家面有50万元被盗了你会是什么样的一种感受呢?

控方:我家的钱是我的钱的话,我当然可以理直气壮去报警,为什么王涛不报警,就因为50万元不清不楚,是别人的行贿款。所以他才不报警的,辩方难道不是这么认为的吗?

辩方:我方当然不是这样认为的,只是因为这个钱数额太大了,50万元一个普通的公务员,一年、两年不吃不喝,恐怕也聚集不了50万元。而对于我们的王涛来说,他是前途无量的人,他不想因为别人的风言风语影响了他的仕途。我们想,他隐瞒该事实也是可以理解的。并不能因为隐瞒了该事实就具有了受贿的故意。

控方:50万元当钱程给王涛的时候,王涛要保管它,在保管的情况下他可以有挣扎,但是在挣扎之后他应当作出退还的行为,即使被盗他也有这个义务,只要没有退还就应该认定他有受贿故意。


总结陈词

1

控方:

主持,各位评委。在本次辩论当中,辩方提出了几个概念,第一个叫做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主观故意,比较绕口,我们可以简单点讲,就是他其实认为自己收的是酒,实际是钱,所以他不想收了,所以他没有受贿的故意,这当然可以成立,但成立的条件就是他把钱给退了。当他知道这50万元是钱以后,对于王涛他而言做确实做了两次退还的行为,但是本案也告诉我们,两次退还仅仅发生在第一天和第二天,退还的行为并没有结果,50万元在他家中,表达了意思,进行了退还,没有退成功。没有退成功的情况下,这50万元还在他身边,对于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他就有义务完成这50万元的退还或者上交,但是他没有做。


辩方今天又跟我们讲,今天的王涛不构成犯罪一个最大的理由是,他想还而不能还。50万元被盗王涛没有钱,县长家里没余粮,所以还不了这个钱。未免辩方把王涛家里想的太穷了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对于王涛而言,即使他家里穷的除了这50万元贿赂款,一分也没有,他也应当表达出,自己想归还的意思表示。写欠条,告诉钱程这50万元被偷了。现在我还不出,我慢慢还,我的工资只是发下来我就还,或者向组织报告这件事情,这件事情难吗?不难,但是对于王涛而言,他一件都没有做,这没有做的结局就是这50万元,所谓的债权和债务被免除了。对于送他钱的钱程而言,他认为我这50万元送出去,县长最后没有退还,我谋取了工程的这个利益,他收了我50万元,这个交易完成了,而这个完成就是王涛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他的默示,包括他最终没有退还,包括他认定50万应该由钱程来承担这一点,都证明王涛他已经对这50万元有了受贿的故意,构成受贿罪了。


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王涛选择作一个国家公务人员,一个县长,就应当受到党纪国法更加严厉的限制。对于我们而言,反贪反腐是我们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责任,老虎要打、苍蝇也要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意志坚定的收受贿赂,我们要打;对于扭扭捏捏,被动受贿不退的我们也要打。对于王涛这种行为,逼上梁山他还是贼。谢谢。


2

辩方: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刚才辩论表明,控方犯了以下四个错误:


第一,认为公务员是一个高薪职业,我想在座的各位公务员都不会同意的。第二个错误,他错误的认为本案的王涛具有受贿的故意,我们看本案的事实,王涛确实利用自己的公权力为钱程谋取了私利,而且收受了财物,但是他收受财物时认为仅仅认为是几瓶酒,而且在他发现是50万元以后,立马打电话,要求钱程取回,其行为不论是从刑法理论的认识错误上讲,还是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故意来看,其均没有受贿罪的故意。第三错误的认定了王涛具有受贿的行为,我们看王涛在第一次打电话,要求钱程取回该50万时,钱程拒绝了。但是我们的王涛锲而不舍,继续给钱程打电话,最后钱诚没有违反父母官的意愿,仅仅是因为其在老家而无法取回该财物,钱程与王涛达成了归还财物的合意。第四,其错误认定了,王涛无法归还该款的原因,王涛无法归该款的是因为客观无法归还,而不是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这是一系列巧合所造成的。

本案第一个巧合是,王涛打电话给钱诚时,钱诚在老家,第二钱程回到县城,王涛出差在外。第三王涛和钱程都有时间还钱,我们梁上君子却趁虚而入,将本该还给王涛的50万元据为己有,使王涛无法归还钱程该50万元,犯了四项错误,当然没有办法得出正确结论,正确结论是王涛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没有受贿的故意,没有受贿的行为,仅仅因为客观上无法归还他人的50万元,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司法的魅力在于精准适用法律,准确的定罪量刑,让我们通过本案的正确处理,使王涛得到应有的处罚,在告诉人民群众,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同时,也告诉人民群众,只有行为完全符合了法律规定,才能认定为犯罪。

谢谢。

嘉宾点评

嘉宾:肖卓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

首先两队选手今天的表现表示祝贺,应该说这个辩题确确实实左右为难。控方在法理上、在司法实践当中略微占便宜。辩方其实也有可发挥的空间,我们一组和二组的两位选手都表现得非常好。很好地阐释了给定的案件事实中的受贿罪构成的一些要件,包括有没有在意、最后的客观的行为怎么认定,包括2007年两高的司法解释里面盗窃,这个行为是不是影响及时退还的这样一个结果,我觉得都很好的把整个受贿罪的在这个案件过程中间的一些知识点,法律的一些规定,很好的阐释出来了,确实是达到了主持人讲的,通过辩论以案释法。

我也看到了两组选手,在辩论中的一些技巧,特别是辩方在没有办法回应控方咄咄逼人的提问的时候很聪明、很机敏地转移了话题,说了自己的论据和观点。但是两组都有一个问题就是在总结陈词阶段都没有把对方的论据和观点上的矛盾进行一个反击,通过反击对方,使他不能自圆其说,来充分印证自己的观点。在这些方面,我觉得两组都有一点不足。

应该说,我们检察机关的岗位练兵已经开展了很多年,那么咱们优秀公诉人的比赛这是第六届。从以往的赛出来的标兵和能手来看,都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的重要的,我们讲专业人才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我今天也很高应看到我们两队选手都很年轻,我们新一代公诉人在成长,我们按照中央的司法改革的要求,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我们公诉人在出庭辩论、指控犯罪方面跟以往相比又有一些素能方面、业务专业水平方面的提升,这是非常高兴的一件事情。那么作为高检选政治部也非常希望今天这个结果以后,我们20位选手你们能站在这个舞台上已经证明了你们的实力,你们都是整个3万多人公诉队伍的佼佼者,希望你们很好地把这次比赛的经验、收获带回去,带到我们现实的办案工作中间去,真正按照一个公诉人、按照一个检察人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职业的品格处理好你们的案件,特别坚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以你们的实际行动来彰显法治的力量,来显示我们新一代公诉人的

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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