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出了新的部署。这是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引向深入的新动员令。具体有以下三个要求:
一是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化营商环境。
这要求我们全面完善产权、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二是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立法先行。要加快完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不一致的法规政策文件修订废止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机制。2、规范执法。根据企业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强权益保护,保障各类企业公平参与竞争。
三是营造开放包容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1、
加快规则衔接,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济制度经验,加快国内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2、优化管理体制,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3、扩大市场准入,合理缩减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
——法学院
2024级法律硕士第一党支部 邓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