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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6类“疑难房”
能办房产证啦
攒够钱好不容易买了房,可房子有了,却一直办不下来房产证,这是哈尔滨市部分市民的一块心病。
记者12日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力争利用1年左右时间,解决因未完成竣工验收、缺少购房发票等原因造成的购房市民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
明年“二合一”
12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简称“方案”)近日出台,方案明确提出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保合一”整合方案。
2017年3月底前,完成“六统一”政策制度整合工作,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同时,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与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归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覆盖范围 筹资政策等6统一
统一覆盖范围
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统一筹资政策
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自2017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县(市)按6:4比例分担。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原则上每年10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
统一保障待遇
均衡城乡保障待遇,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统一医保目录
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统一定点管理
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统一基金管理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暂时维持“双轨”运行
在整合过渡期内,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暂时维持“双轨”运行,保持原政策、经办方式、基金管理制度不变。呼兰、阿城两区新农合暂时由本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原政策制度和经办方式自行管理,待制度整合实施后纳入市本级统一管理。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未统收统支前,实行分户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整合过渡期内,呼兰、阿城两区新农合基金由同级财政专户管理,除按规定支付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外,其他支出需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整合过渡期内,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并行运行。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方案要求,依托全省统一推行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覆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管理服务网络。使用国家统一发行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就医直接结算。
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对存在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责任单位并下发督办通知,对限期(1周)内主动申报、主动配合解决问题的,予以从宽、从轻处理。
对不主动申报、不积极配合解决问题的,由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开发企业资质、建审手续、营业执照年检、缴纳税费和相关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拒绝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依法查封、拍卖或强制划拨建设单位相关资产或资金,冲抵欠款。
未完成竣工验收、缺少购房发票办不了房产证问题
对2009年12月31日前购房群众已入住但因未按规划审批建设、未完成竣工验收、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缺少购房发票等原因,造成购房群众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以及单位自建项目,通过会签方式予以解决。
涉及交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问题
对目前有能力补交的建设单位,督促其足额补交;对暂无能力补交但有可处置资产的建设单位,可依法通过转让或拍卖相应资产的方式补交;对既无能力补交又没有相应可处置资产的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先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后依法追缴,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等部门暂时进行挂账处理,先行解决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后依法处理。
棚改回迁安置项目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
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具体方式的可行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棚改回迁安置项目签订补充协议问题
各区征收部门应依据原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内容和实际安置房屋具体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房屋坐落、具体面积、权利性质等具体内容,经区棚改办审核确认后,作为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棚改回迁安置项目使用购房票据问题
由税务部门负责确定棚改回迁中“拆一还一”、异地奖励安置、以商品房价格出售部分房屋的票据种类、征税标准,作为棚改回迁居民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纳税依据。
关于单位自建住房项目违规对外销售问题
按照项目建设时有关政策规定,取消建设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将房屋性质由保障性住房转为建设单位全产权自有房屋,由市住房局按《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相关规定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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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活报(ID:HLJ_S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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