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应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2.申报主体为个人,可不受社保缴纳地址的限制,其作为主要创作人创作的文艺作品满足申报要求、且余杭区对该作品享有奖项申报权即可申报,但需在立项后在余杭区成立企业方可享受扶持资金;
3.申报主体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管理水平和文化艺术创作生产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各项能力和水平;
4.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5.申报主体拥有作品版权和主导权,并确保作品奖项独家申报权、荣誉权归属余杭区;
6.已获得其他余杭区级财政专项资助或以往年度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一般不再重复申请资助。
(二)申报主体须根据实际创作能力确定申报数量,各门类申报项目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广播电视艺术类、电影类、网络文艺类项目须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初稿,且未经发表、播映过;在签订资助协议后两年内完成全部制作并获得播出许可;原则上须以余杭区企业进行立项备案,须取得已立项备案的相应证明材料(电视剧须取得《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电视动画片项目须取得《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电视纪录片、网络剧项目须取得已备案的相应证明材料,院线电影须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网络电影须取得规划备案号);网络微短剧项目投入总额须在30万元以上,原则上须在浙江省内立项,申报时已取得备案证明,已完成剧本初稿,原则上在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完成全部制作并获得播出许可;申报主体须与项目主要演职人员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舞台艺术类原则上在申报时已完成项目策划、剧本创作等前期工作,且在申报前未正式公演;申报主体须与项目主要演职人员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3.视觉艺术类需由区文联或开设视觉艺术创作研究专业的高等院校(所)等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与申报表一并提交;
4.文学类需由区文联或开设文学研究专业的高等院校(所)等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与申报表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