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名之學,起於周季,其術爲盛世所不取。然流覽遺篇,兼資法戒。觀於管仲諸家,可以知近功小利之隘;觀於商鞅、韓非諸家,可以知刻薄寡恩之非。鑒彼前車,即所以克端治本,曾鞏所謂不滅其籍,乃善於放絕者歟!
此儒家正統之見,未足以爲定論也。諸子之言,皆主經世。各有所偏,亦有所長。苟能取其長而不溺其偏,自能相輔爲用,有益治理。曠觀歷代興亡,亦何嘗專任儒術足以致治者乎?昔漢元帝爲太子時,柔仁好儒。見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嘗侍宴從容言:「陸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達時宜,好是非古今,使人眩於名實,不知所守,何足委任?」見《漢書·元帝紀》此言雖發於一時,而歷代帝王所以圖治者,莫非此道。若管仲、商鞅、韓非,皆古之大政治家也。其言治國之理,至明覈矣。吾嘗以爲載籍極博,而獨乏系統闡發政治理論之書。惟周秦法家於富國強民之道,生財教戰之方,以及黜華崇實、肅化明紀諸端,言之競競,自成體系。管仲以之治齊,商鞅以之治秦,雷厲風行,悉奏膚功。而秦皇之一統宇內,立邦治法,一遵韓非之說,此其尤大章明較著者也。後世若霍光、諸葛亮、王猛、魏徵、王安石、張居正之流,皆實本其學以治天下。立法施度,勇毅能斷,莫不有法家精神,是豈迂濶儒生所逮知哉!觀司馬談〈論六家要旨〉有曰:「法家嚴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又曰:「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常用也。故曰嚴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踰越,雖百家弗能改也。」可知西漢學者,已於法家之學,早有定評,何可一概抹殺乎?宋人曾鞏,於所撰《戰國策目錄·序》中所云:「君子之禁邪說也,固將明其說於天下,使當世之人皆知其說之不可從,然後以禁則齊;使後世之人皆知其說之不可爲,然後以戒則明;豈必滅其籍哉!放而絕之,莫善於是。」此乃憤世嫉邪,有爲而發,又不可持此以上論周秦法家之書。《四庫總目敘》竟比傅其說以擬議之,非也。
疑獄集,清四庫全書副本
至於凝、㠓所編,和凝、和㠓父子相繼撰《疑獄集》。桂、吳所錄,桂萬榮、吳訥相續撰《棠陰比事》。矜愼祥刑。並義取持平,道資弼教。雖類從而錄,均隸法家;然立議不同,用心各異。於虞廷欽恤,亦属有裨。是以仍準舊史,錄此一家焉。
五代時,和凝與其子㠓同撰《疑獄集》四卷。明張景又增一百八十二條,爲《補疑獄集》六卷。所記皆平反冤濫,抉摘姦慝之事。宋端平中,桂萬榮摭取凝、㠓父子所載事蹟,益以鄭克所撰《折獄龜鑑》,編爲《棠陰比事》一書。明景泰中,吳訥又删補之。桂氏原書,比事屬詞,聯成七十二韻,仿唐李瀚《蒙求》之體,括以四字韻語,便於記誦、而自爲之注,凡一百四十四條,皆古來剖析疑獄之事。吳訥以其徒拘聲韻對偶,而敘次無義,乃刪其不足爲法及相類複出者,存八十條。以事之大小爲先後,不復以叶韻相從,其注亦稍爲點竄,又爲補遺二十三事,附錄四事,別爲一卷。凝、㠓、桂、吳之書,所記雖不甚廣,然司憲者觸類旁通,足資啓發,於治獄不無裨益,故《四庫總目》悉著錄之。
來源:張舜徽著《四庫提要敘講疏》,臺灣:學生書局,2002年。
微刊主編:文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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