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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实践中一种新型的解纷方式,指的是以数字形式定义的、能够自动执行条款的合约,旨在通过司法区块链技术增强调解、司法确认等案件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是将智能技术、大数据运用到司法确认、执行中的一种创新形式。作为智能技术与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探索与实践,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发挥着公正、高效的纠纷化解、过滤作用,为纠纷前端化解后的落实工作提供不可篡改的智能支持。
2022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法发〔2022〕16号)明确指出,要“大力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和司法管理工作深度融合”,“建立调解协议不履行自动触发审判立案、执行立案等业务规则和智能合约程序,增强调解程序司法权威,支持多元纠纷化解。
”区块链智能合约可以作为法定的纠纷解决程序的前置手段,使得诉讼纠纷不断被过滤和分流、化解,并降低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解纷成本。
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库技术,通过密码学算法将数据按照先后链接成一个数据安全真实、透明、完整、不可篡改的“链”。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构成之一,属于一种特殊性的计算机脚本文件,自带有相应的触发条件,当满足触发条件后,合约便会自动被触发和执行。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基于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无需中介自动执行等特点,当事人共同合意的司法合约经过算法存证,能够大幅度地提高司法程序全闭环流程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可以与人民调解、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等环节对接起来,提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质效。2021年3月2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引导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和某某被告签订了区块链智能合约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该法院将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到司法确认领域。自智能合约实行以来,平台共有57余万件案件审核分配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调案件数量为27余万件,已经化解30余万件纠纷。
二、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在金钱给付类案件中的运作方式
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可以于金钱给付类案件中发挥执行作用。
区块链智能合约通过自动化机制“提高参与搜索和测量过程的关键参与者的效率”,从而“间接帮助减少搜索和测量成本”,节约维持和使用第三方强制执行机制的昂贵费用,通过使用自动控制协议而降低谈判成本和结算成本、提高合同履行的透明度和信心。
其运作流程主要包括生成智能合约、完成实名认证并签约、合同文本内容及智能合约上传至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运行、合约无法执行后转入多元调解流程、纳入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等。
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机制先试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是其最鲜明、最显著的特征。这种自动履行机制通过智能合约与债务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对接,查找债务人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时或者债务人违反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内容时,法院诉调中心的调解平台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代码命令,向债务人的支付宝账户发起划扣指令。此时,支付宝作为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联盟成员,基于区块链的共识可信机制,对债务人支付宝账户中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余额、余额宝理财金)进行划扣;若划扣款项不足,未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则诉前调解平台将按设置好的规则,对被告支付宝账户持续发起扣款。如没有钱款,智能合约扣划发挥不了作用。
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有其运作方式和内在机理,也存在对强制执行程序正当性的质疑,和对当事人程序启动权与智能合约自动化之间存在与民商事、执行法律理论不相符的质疑。
智能合约合同代码转化、代码固定且不可以修改都存在风险,一旦智能合约出现偏差将出现重作决定、裁定倒划款项的后果,严重则会导致赔偿。
(一)法院执行审查监督权与智能合约自动化之冲突
智能合约作为可自动执行的计算机代码,消解了执行程序的功效,法院缺失了对于执行程序的控制权,其对智能合约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审查和判断权更无从谈起。智能合约审查监督主体尚待明确,导致执行时对部分实体事项的审查缺位,可能将出现智能合约被不当履行而无法查实的情况。
(二)当事人之程序启动权与智能合约自动化之冲突
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一般应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而智能合约则具有高度自动化的特点,满足合约履行的触发条件时,无需再经当事人同意,自动进入执行程序并予以强制执行。智能合约这一特点剥夺了当事人对是否申请执行的选择权。在某些情况下,订立智能合约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均希望中止、改变智能合约执行的情况,而智能合约不可修改的特点阻碍了当事人执行自主权、程序正当性的实现。
(三)合同代码转化差异导致新的纠纷
一方面,传统合同主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和履行,而智能合约将文本翻译、转化成计算机代码,才能够被计算机理解和识别。基于代码的进制式表述和唯一确定性,智能合约作为可自动执行的计算机代码,法院、当事人无法改变合约代码背后所记载的合同内容。在法律文件转化为代码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转换错误和机器误解、基础合同与合约代码不一致的情况,进而产生新的纠纷。
(四)合同灵活变更与代码固定性之冲突
智能合约因不得随意变更解除而具有固定性和可自动执行性。在智能合约订立后,将作为一个整体代码提交至司法区块链平台,在其设定的期限来临后自动履行,难以变更,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相较传统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的灵活性,智能合约存在固定性、不可篡改性,导致当事人灵活裁量执行、法院执行灵活变更的控制权无法实现。
(一)健全民事强制执行中运用智能合约的程序规则
立法是司法的前提,法律应当成为促进、适应和保障社会智能化发展的制度力量。通过高位阶立法解决区块链智能合约运用的合法适应性问题,可以考虑在民事诉讼法中嵌入智能合约等智能司法应用的程序规则,以推动强制执行流程的智能化发展。可以考虑借鉴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和审理制度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做法,制定关于规范区块链智能合约司法应用的司法解释,建立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审查机制。采取“试点先行—立法认可”的立法模式。开展区块链智能合约司法应用试点地区的法院可以通过实践探索制定区块链智能司法应用实施方案的试行细则,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政策文件乃至推动智能化的立法,提供丰富多元的司法经验。
(二)智能合约的代码错误、违约及救济应对
通过合理的制度构建,建立智能合约类型化、规范化转化机制以提高转化质量,赋予当事人针对智能合约代码的救济渠道和途径,并及时对合约代码进行补正。在智能合约例外的违约状态下,由智能合约提供商经过第三方权威部门责任认定后确定责任主体,承担违约
责任。这重构了诉讼证据的存储、传输、证明规则及司法信息交互、监督机制,解决智能合约信用和监管审查难题。运用严格验证模式,解决上链主体识别困难问题。避免形成虚假合同哈希值。通过制定共识性的技术标准、监管规则、监管策略方式形成“技术治理+规范治理”的二元规制结构,以解决区块链共谋及衍生的反垄断监管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