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温静导读:日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发布《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报批稿进行公示的通知,明确了数字虚拟人的定义与分类、应用场景和总体要求。
来源:传媒内参—广电头条
日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发布《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报批稿进行公示的通知。
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计划安排,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制《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行业标准,现对已通过全国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的报批稿予以公示。
划重点:
一、数字虚拟人的定义与分类
基于现实世界设计,通过计算机生成,再借助真人或计算驱动,在多模态输出设备呈现的虚拟人物。数字虚拟人按照人物形象分类,分为2D数字虚拟人和3D数字虚拟人。数字虚拟人按照交互模式分类,分为非交互式数字虚拟人和交互式数字虚拟人。数字虚拟人按照驱动模式分类,分为算法驱动型数字虚拟人和真人驱动型数字虚拟人。
二、数字虚拟人应用场景
数字虚拟人主要应用场景分为内容播报、交互客服、虚拟演播和内容创作等。其中内容播报包含新闻资讯播报/手语播报、电影/电视/专题片/纪录片介绍和直播带货等;交互客服包含虚拟客服、智能助手和交互问答等;虚拟演播包含综艺主持、虚拟演唱会、文娱活动和用户代理虚拟分身等;内容创作包含影视创作、视频创作、广告创作和游戏创作等。
三、数字虚拟人总体要求
数字虚拟人形象,应满足如下要求:
a) 符合场景的任务设定,在人物形象、表情、服饰等方面得体、美观;
b) 支持全身、大半身、半身不同景别姿态;
c) 形象完好,不存在扭曲、马赛克、跳帧、破损、音视频延时、口唇不一致等情况;
d) 支持装扮、服饰的更换;
e) 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2D 数字虚拟人的形象要求
(一)、2D真人数字虚拟人形象,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支持真人形象复刻,形象逼真自然,语音自然流畅;
b) 支持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生成形象,保证面部五官、肤色、牙齿、明暗等准确还原。
(二)、2D卡通数字虚拟人形象,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支持 2D 卡通形象绘制,对特有的卡通形象进行建模;
b) 支持不同景别、姿态,形象灵动活泼,动作自然舒展。
3D 数字虚拟人的形象要求
(一)、3D写实数字虚拟人形象,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支持通过 3D 建模或真人扫描等方式刻画形象,头部模型覆盖面部、口腔、上下牙、舌头、独立左右眼球、眼睑、泪腺等;头部、面部、身体纹理有效区域面积高;毛发系统,如头发、睫毛、面部绒毛等纹理清晰。
b) 支持对形象的美型、加工和风格化等。
c) 支持不同角度、景别、姿态的灵活转换。
d) 支持丰富的动作类型。
e) 支持光照效果的处理,如光影、折射、反射等效果。
f) 支持人形骨骼、蒙皮建模。
g) 支持按 1:1 的比例,对真人进行复刻。
(二)、3D卡通数字虚拟人形象,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支持 3D 卡通形象绘制等方式,对特有的卡通形象进行建模;
b) 支持不同景别、角度、姿态,形象灵动活泼,动作自然舒展;
c) 支持丰富的动作类型。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提出,并明确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4日
监督电话:(010)86092148,68016436(传真)
监督邮箱:[email protected]
注: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查看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报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