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篇博士论文的出版,博士生导师起诉博士,索赔四千多万元——
师生之间打起了著作权官司。
此案的原告是
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肖海林,
被告是
内蒙古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张术丹。张术丹当年读博时,肖海林是她的导师。
公开出版的张术丹博士论文一书
博士毕业两年后,张术丹单独署名出版了其博士论文。
肖海林得知后提起诉讼,称张术丹论文的核心内容来自他的课题研究成果,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出版构成侵权,并给他的科研带来
“灭顶之灾”
。
“
我这十多年来的研究成果都归零了,变成是对她的剽窃。
”
肖海林说。他起诉
索赔的金额总计4814万余元
,被告除张术丹外,还包括内蒙古财经大学和经济科学出版社。
张术丹则认为,博士论文的著作权属于其本人,其并未侵权;肖海林作为导师提供课题资料是指导学生的方式,并非参与论文创作。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23年6月对此案作出
一审判决
,
认为肖海林并非涉案论文的合作作者,
但论文前三章使用了其课题申请书的独创性表达,
构成侵权,判张术丹向肖海林书面道歉并赔偿22万元
。
一审判决书(部分)
双方上诉后,2024年6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涉案论文属于张术丹与肖海林的合作作品,并认为一审的
事实认定虽存在部分瑕疵,但判决结论正确,遂维持原判。
2024年11月下旬,肖海林告诉澎湃新闻,二审判决后张术丹已支付赔偿费用,但尚未书面道歉,他目前
正准备申请再审
。
“
他不服我也不服,申诉是他的权利,也是我的权利。
”
11月28日,张术丹告诉澎湃新闻,她已经执行二审判决,包括向法院递交书面道歉信,“毕竟是老师和学生的关系……我也不好说他什么。我觉得我没有任何错”。
二审判决书(部分)
针对学位论文的著作权问题,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的知识产权律师刘凯认为,
学位论文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撰写的学生所有,但如果导师进行实质性创作的,可以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在兼顾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学生、导师、学校等主体来约定论文的著作权归属。
起诉:博士毕业两年后出版论文,
导师诉称其侵权索赔四千万
读博之前,张术丹是内蒙古财经大学讲师。2012年,她考取了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师从博士生导师肖海林
。
肖海林是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战略系教授。2012年,他以“变轨型高技术企业创业”的相关选题申请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于次年获批。此后几年,他连续以“绿色变轨技术创新”的相关选题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并在2017年获批。
读博期间,张术丹参与了肖海林主持的相关课题研究。
肖海林称,2012年他曾以电子邮件向张术丹发送其制定的
《博士研究生行为规范》
,其中第七条规定:
“属于导师主持课题下的、或导师指导下形成的、或导师修改形成的成果,属于师生共享成果,不能独自发表……”
张术丹当时回复“会遵守该规范”;2014年他将其制定的《研究生发表成果行为规范》发送给张术丹等研究生,其中第6条规定:因导师投入了巨大精力、发挥了关键作用,研究生学位论文属于师生共享成果,导师和研究生都不能独自出版发表。张术丹当时回复称“将切实遵守”。
“这是他(肖海林)的问题。”对于当年的
“师生约定”
,张术丹向澎湃新闻回应称,
“他违规跟学生签定一些霸王条款。
”
据肖海林介绍,当年正是有“师生共享成果”等约定,他才向张术丹提供未公开发表的课题申请书等研究成果,并同意她将相关成果作为博士论文内容申请学位。
2016年6月,张术丹提交的博士论文《绿色导向变轨型高技术产品早期消费者购买意向研究》通过答辩,获得中央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张术丹向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提交了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申请将其博士论文保密(保密级别为内部,保密期限为5年),保密理由处载明:
“本论文为导师课题成果,特申请保密。”
博士毕业后,张术丹回到内蒙古财经大学任教。
2018年8月,张术丹的博士论文原文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封面署名“张术丹 著”,并标注“内蒙古财经大学会计学术文库”。该书的出版得到内蒙古财经大学的经费资助。全书约20万字,定价40元。
2020年8月,肖海林得知张术丹出版博士论文一事。此外他还发现,早在2016年7月,张术丹以《绿色导向变轨型新产品早期消费者购买意向模型研究》为项目名称,申请内蒙古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7年,张术丹还发表了2篇关于新产品购买意向模型的论文。
肖海林认为,张术丹出版的博士论文、基金项目课题申请书以及发表的2篇论文,其核心内容均来自他的独创性研究成果——相关的课题申请书;张术丹违反此前约定,擅自出版论文等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这对我来说是灭顶之灾。”肖海林说,张术丹将课题研究成果“据为己有”出版、发表后,让他2012年以来的研究成果变成了是对张术丹的“剽窃”,“全部成果失去合法性”。
2021年6月,肖海林向法院起诉张术丹,同时将内蒙古财经大学、经济科学出版社列为被告。他要求张术丹等被告登报道歉,赔偿各项损失(包括填平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等),共计4814.9875万元。
一审:导师被认定并非合作作者,
博士侵权被判赔22万
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
原告肖海林诉称:
涉案博士论文是他主创的课题成果,核心内容由其独创,包括未公开发表的两项重要成果;张术丹曾作出承诺却擅自以个人名义署名出版,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张术丹的相关课题申请书和发表的两篇论文亦构成侵权。
被告张术丹辩称并未侵权
。她认为,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于学生。
她的博士论文系其独立完成,不属于师生合作作品,著作权属于其本人;肖海林在其论文写作过程中进行指导,系履行导师的教学职责
。
张术丹还认为,肖海林要求其承诺遵守的“师生共享成果”等“科研协议”,是对学生的不合理约束性条款,违背现代学术自由的教育理念,存在明显个人目的,“这些约定是无效的”。
对于另外二名被告,肖海林认为,内蒙古财经大学将涉案博士论文——中央财经大学的博士论文,纳入“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术文库”并资助出版,而经济科学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也未尽到审查义务,“这两个单位与张术丹共同实施侵权”。
内蒙古财经大学
认为,
张术丹读博系其委托中央财经大学培养,她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应归属于内蒙古财经大学,或经其同意归属张术丹本人;本案被告方并未侵权
。
经济科学出版社辩称,其在出版过程中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涉案博士论文仅印刷了1000本,销售403本,回款8000多元
,未售书籍在本案发生后已经下架。
涉案博士论文一书的目录(部分)
经过审理,海淀区法院认定
张术丹是其博士论文的作者,而肖海林并非合作作者。
一审判决书
显示,海淀区法院认为,博士论文是张术丹获得博士学位必须独立创作完成的,肖海林负有指导其研究创作的导师职责。因此,
不
能
因为张术丹参与肖海林课题研究并承诺遵守师生共享成果的约定,就认定二人存在共同创作博士论文的合意
;
亦不能因为肖海林允许张术丹在论文中使用他的课题申请书内容,就认定二人存在共同创作行为
。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肖海林并非张术丹博士论文的合作作者,
但张术丹使用肖海林课题申请书内容并出版发行博士论文,构成侵权。
“肖海林允许张术丹在博士论文中使用其申请书内容时,附加了使用条件,即不得对外公开以影响其课题项目申报。张术丹亦对此明确知晓并承诺遵守。”法院认为,张术丹出版的博士论文,前三章使用了肖海林课题申请书的独创性的具体表达,且未添加任何标注,侵害了肖海林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对于张术丹申请内蒙古科学基金项目的课题申请书,以及2017年发表的2篇论文,一审法院亦认定构成侵权。
海淀区法院认为,另外两名被告——内蒙古财经大学和经济科学出版社,不具备侵害肖海林著作权的主观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经济赔偿方面,
肖海林提出的赔偿诉求达四千多万元,包括多项惩罚性赔偿,还涉及“被张术丹占有2项特别重要成果的市场价值”,以及他十余年课题研究成果被“清零”并变成“剽窃”、相关课题项目被“闷杀”、出版专著流产、基金项目投标失败、因精神崩溃导致面瘫、未来预期收入减少等
。不过,他的巨额赔偿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海淀区法院认为,在案证
据不足以证明肖海林课题项目无法结项等损失已实际发生,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高额损失与本案被诉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该院将肖海林的损失“酌定为20万元”,将其合理开支酌定为2万元。
2023年6月,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张术丹就出版博士论文的行为向肖海林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
二审:涉案论文系师生合作作品,
一审存部分瑕疵仍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肖海林、张术丹均提出上诉。
二审过程中,肖海林仍称原审三名被告均构成侵权。他认为,内蒙古财经大学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代表学校25000名师生”向张术丹表示“慰问”,这是为学术不端“背书”。
内蒙古财经大学、经济科学出版社和张术丹均称未侵权,请求驳回肖海林全部诉求。
作为此案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博士论文的著作权归属是本案争议焦点。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创作的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合作作者需要参与创作,主观上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创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