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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君看此标题,一定会惊诧,疑惑法律跟中国古代哲学怎么会有关系?仆以为无论是自然法还是实定法,总归是立法者制定的,而立法者本人亦非高居云端、不食人间烟火之人,居斯土、为此官、读此书,能不受世俗社会之影响?
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必然会受到主客观各种条件的约束和制约,而在此过程中,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情感标尺便会对立法产生某些影响,即便这种影响微乎其微、不易察觉,但不能否认的是,这种影响是客观存在的。而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必然受到各种哲学流派的影响,因此说,法律和中国古代哲学是有关系的。
法律,绝非万能,法的产生就是为了调整和规制世间之人和事的各种关系。法是静止的,而世间之事却是随着时代运动的,所以说法律在制定出来的那一刻,便落后于世间万物的发展了,如何用昨天的法律来直面今天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新特点,立法者们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遂通过各种修正案、法律解释来弥补完善。这就是牵扯出法律的两个属性:稳定性、灵活性。
《道德经》里有道法自然之说,因为古时候没有标点符号,后来在读到道法自然四字的时候,便认为道法自然是没有停顿的,但是,由于老子本人不可能出来做出解释说明,那么该处既可能是道法自然,也有可能是道、法自然。由此可见,连宰割天下万物生灵的道都在取法自然,那么作为法律这种规则当然也会法自然、取法于山之岿然不动、取法于水之灵活机变。
法律的稳定性就像山,刚直岿然不动。法律的灵活性就像水,随事而作、无定规。
而中国古代的哲学其实就是山水之学,其发端于老子的学说,儒家和法家其实都是老庄学说的分离和发展。而老子的哲学说白了就是水哲学,讲究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是一种柔性、随形、绕着走的哲学理论、思维方式、处事之规。
你看将水放进任何形状的器皿里,那它就是那种器皿的形状,可见,水的适应能力极强。
在兵法里,有一种用兵谋略就是“以正合以奇胜”,水哲学说的就是这个奇、剑走偏锋的奇,但是当涓涓细流汇聚成大江大河时,便是白浪滔天、移山倒海、就像古代兵法上的以水攻城之计,任你坚城固若金汤,任你兵马无数,洪水一放,惊若奔雷、势若万骑、有吞吐天地之壮。
法家和儒家讲究的是山哲学,提倡本家士子门徒坚毅果敢、不屈不挠、积极入世、建功立业,讲究如高山耸立般“威武不屈、富贵不淫、贫贱不移”的品行节操;“虽千万人吾往矣”的迎难而上;“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胆略豪气;讲的就是一个硬气、一份阳刚之气,临危不失大节,讲的是可托六尺之孤、可寄百里之命。
信奉法家儒家学说者一般性格坚毅、爱动真碰硬、愈是困难艰险,愈是迎难而上,比如:晚清改革派戊戌六君子之一的谭嗣同临终所言“无有远者,无以图将来,无有死者,无以酬圣主,各国变法无不有流血而成者,今中国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请自嗣同始”。中国历史上最后的完人曾国藩也曾在给咸丰皇帝上奏章的时候写到“屡败屡战”,因此而得皇帝器重,遂能勘平战乱,还天下以安宁。正是法如山般岿然不动的稳定性,避免朝令夕改,而使民众无所适从,遂君临四海之天子,古之刑法良臣亦不会为天子一人而曲法。
山水之关系是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关系。
怀山襄陵,意思是水坏绕山之四周,不断冲刷侵蚀,经年日久,山会越来越小,如果水大漫过山时,山也就不存在了。
这个道理是有事实依据可以证明的,比如:抗战胜利后,当时的国民政府选总统、制宪法,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正如张君劢在《中华民国未来民主宪法十讲》中指出的,有了一部带有民主性质或色彩的宪法,并不一定就有了民主政治,关键是要看统治者是否有实行宪法的诚意。宪法公布不久,国民党即先后制定和通过了《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戡乱动员令》和《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将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种种自由权利剥夺殆尽。
所以说:水太多、汇聚成江河便会怀山襄陵,因此任何下位法都不能违反或背离上位法的原则和规定,不得因之减损国家根本大法和上位法赋予国民之权利,使之成为束之高阁的纸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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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楚材,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作者的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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