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人贷款历来是各家银行贷款管理的重点之一,也是监管处罚重点事由之一,管控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如降低信贷条件、发放低利率贷款、降低贷款准入门槛、不按银行规定办理贷款等。
一旦银行员工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涉事银行员工很难自证清白,很容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姚某是一家地方性法人银行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表弟在本行贷款打招呼,致使亲属多次以空壳公司获取银行贷款,金额从120万元增加到200万元,后期表弟归还贷款后,姚某以他人名义受让空壳公司并继续利用职权骗取贷款200万元由其使用,最后该贷款逾期形成不良,姚某因此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文通过剖析本案,分享识别关系人贷款的三招。
违法放贷从120万元到200万元在先,骗取200万元贷款在后
2014年1月16日,姚某被任命为甲银行授信管理部总经理,负责审查、审批超过基层支行及总行营业部权限的授信,2018年1月24日,姚某被免去该职务,被任命甲银行党委办公室主任。
乙物资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某
(注:姚某为王某表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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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自注册成立后一直未实际经营。
2014年9月,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欲向甲银行贷款,遂找姚某帮忙,姚某予以同意,后王某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及资产负债表等材料,以无实际生产经营乙物资公司的名义向甲银行贷款。姚某在明知乙物资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让时任甲银行营业部总经理吴某将该笔贷款的授信审批逐级上报至甲银行授信管理部。同月24日,时任甲银行授信管理部总经理的姚某审批同意乙物资公司授信120万元,甲银行营业部于同日向乙物资公司发放贷款120万元。2015年3月18日,乙物资公司还清该笔贷款本息。
2015年3月18日,姚某又利用职权,违规同意王某的乙物质公司增量授信至200万元,甲银行营业部同日向乙物质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2016年3月,姚某再次利用职权帮助王某的乙物质公司续贷200万元。
(二)从违法放贷200万元转变到骗取银行贷款200万元
2017年2月,王某欲将乙物资公司注销,姚某得知该情况后,要求王某不要将乙物资公司注销,并将该公司转让给俞某1等人,王某予以同意;2017年2月22日,乙物资公司股东由陆某、王某变更为俞某2、俞某1,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俞某1。同年3月14日,乙物资公司向甲银行营业部还清贷款200万元本息。
姚某等人伪造资产负债表、购销合同等虚假的贷款材料,以无实际生产经营的乙物资公司的名义向甲银行营业部贷款,并让时任甲银行营业部总经理励某将该笔贷款的授信审批逐级上报至甲银行授信管理部。同年3月15日,姚某审批同意向乙物资公司授信200万元,甲银行营业部于同日向乙物资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案发后,该笔贷款尚有196.85万元未归还。
2019
年9月17日,姚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法院认为,姚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2020年9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姚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浙0225刑初139号《姚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识别关系人贷款的三招
结合判决书披露的细节,乙物质公司贷款作为姚某关系人贷款还是比较明显,从中总结出识别关系人贷款的三招。
从判决书来看,不管乙物质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王某还是甲银行相关经办人,都非常清楚涉案贷款来源于姚某。在笔者看来,任何介绍贷款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是出于感情关系,纯粹帮忙;二是出于利益关系,利益关系人。
所以,在分析贷款风险时,首先要关注贷款客户来源,这样有助于快速锁定利益关系人。
从姚某的供述来看,姚某与涉案贷款存在较大的利益关系,乙物质公司首次贷款120万时,姚某就已经向王某借款60万元,当增贷到200万元时,其中80万元实际由姚某使用。为此,姚某不仅帮助乙物质公司弄来了贷款所需要的受托支付合同,还陪同客户经理走访乙物质公司(注:完全背离作为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应有的岗位职责要求),相关贷款资料也都是姚某拿过来的。
这一切充分说明姚某对涉案贷款在办理过程中,表现出了超乎寻常的积极。
正所谓谁受益,谁积极。当银行员工对某些贷款表现出过于积极,那么完全可以认定该笔贷款为银行员工关系人贷款。
贷款资金流向是判断贷款真实用途的关键,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资金最终流向、贷款还息来源、贷款还款来源等。
正如姚某供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是他和王某一起支付利息的,变更后由他一个人在支付利息”
,也就是说通过贷款还息来源分析,有机会判断涉案贷款实际使用人为姚某。
结束语
其实,上述识别银行员工关系人贷款的三招非常简单,这也说明识别银行员工关系人贷款并不难,难就难在识别之后,应该怎么做?如何从机制保证能够采取正确的做法。
如本案,其实甲银行营业部相关经办人员也是清楚涉案贷款为姚某关系贷款,可惜的是,甲银行营业部相关人员
也只是要求姚某对涉案贷款签订担保函,
没有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最终酿成本案发生。从这点来看,涉案银行当时内控制度建设存在不少问题。
发表:信贷风险管理培训中心:仝金贝
《今日农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