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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450元/篇,发明900元/篇!这家机构被罚33000元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1-22 07:50

正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被罚33000元。”


日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了1则行政处罚信息。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与攀枝花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公司”)签订《专利撰写合同协议书》,约定当事人为攀枝花××公司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实用新型专利每篇450元,发明专利每篇900元,一共收费13200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33000元。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DEQF5H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4〕4号
案件名称: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成立,主要从事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业务,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与攀枝花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公司”)签订《专利撰写合同协议书》,约定当事人为攀枝花××公司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实用新型专利每篇450元,发明专利每篇900元,一共收费13200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33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0月25日

(原标题:实用新型450元/篇,发明900元/篇!这家机构被罚33000元)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