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景峰01,债券代码:112468)应于2024年7月1日支付2.95亿元剩余本息,截至到期兑付日终,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债券本息。
2023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作出《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该决定显示发行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通过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等合同,套用公司资金,在工资薪酬之外,向公司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造成虚增资产、利润。2017年-2019年,景峰医药虚增资产、利润分别为490.34万元、1,751.62万元、758.68万元。上述支出中,有1,376.76万元来源于公司募投资金,列支在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2.2017年,湖南景峰投资云南联顿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顿”)时的《增资协议》显示,云南联顿原股东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等人对云南联顿业绩作出承诺,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28万元、2,120万元和2,332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业绩未达承诺时,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应在云南联顿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30日内完成业绩补偿。云南联顿业绩未达承诺,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至今未向湖南景峰支付业绩补偿款,湖南景峰亦未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该补偿款。
湖南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湖南景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湖南景峰规范会计处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业绩补偿款,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