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家庭暴力概念的演变到我国立法进程的梳理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防治从古到今经历了漫长的阶段。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公布至今还不到十年,现阶段我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也还处于初级阶段。新时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在对现有反家暴相关法律体系提出挑战的同时,也为该领域工作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一) 家庭暴力概念的扩展
1. 主体范围的扩展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的主体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参照适用。这意味着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已经从起初的单一“夫妻暴力”扩展到“亲密关系暴力”。
理论上“子女”“同居人员”“父母”“岳父母”“公婆”等都可涵盖在家庭暴力案件的主体范围内,并适用人身保护令等配套制度。但在实际应用层面,主体范围扩展的步伐依然缓慢。这里的“缓慢”指的是现实中存在大量除夫妻关系以外的家庭关系层面的暴力行为,但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受害人往往无法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仅以夫妻间暴力为例,以往妇女作为弱势群体是家暴领域的主要受害者,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性就不会成为受害人,近年来男性作为家暴受害者的案件也慢慢涌现。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儿童(被家暴儿童以及目睹家暴儿童)以及精神、智力残疾妇女等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事件依然存在发现难、报告难的问题,这些弱势群体是未来开展反家暴工作需重点关注的对象。另外,老年人也是需要关注的一大群体。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群体快速增长,其由于身体不便等原因,遭受子女、保姆或护工家暴的情况也很普遍,而目前老年人群体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情况还很少。
2. 暴力含义的拓展
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将“暴力”的含义从身体暴力扩展到精神层面,“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侵害精神的行为也属于“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条明确“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该规定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手段举证的困难,此种类型划分已基本流于形式。而《反家庭暴力法》
并未将经济控制、网络暴力、性暴力明确列为暴力行为的一种
。
其中,经济控制纳入“暴力”范围仅在地方立法层面有所突破,司法审判层面暂无实例。2024年颁布的《重庆市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办法》第2条将“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务等经济侵害行为”列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在国外立法层面,2020年英国的《家庭暴力法案》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经济控制纳入虐待行为之列。我国现阶段遭遇经济控制的受害人,仅能通过离婚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来实现救济,而无法直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保护令,且人身保护令措施(如禁止接触)难以直接干预经济控制行为,缺乏“强制支付生活费”或“解除账户冻结”等针对性命令。
网络暴力纳入“暴力”范围也有类似的困境。目前仅在《重庆市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办法》第2条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等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实践中,家庭成员利用网络散播家庭成员隐私、恶意抹黑受害人的情况十分普遍,这些受害人仅能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程序维护自身利益,而无法适用人身保护令程序在侵害发生的第一时间就采取相关措施。另外,随着AI的迅速发展,“AI换脸恐吓”“深度伪造隐私传播”等新型网络家暴形态将越来越多。因此,将该等行为纳入家暴范围并适用人身保护令程序,有助于及时停止该类侵害行为,进而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
性暴力目前未纳入《反家庭暴力法》领域,仅仅在刑法领域对“婚内强奸是否入刑”有所讨论。婚内强奸入刑在个别国家已经实现,我国还在讨论当中,未来可以参照国外实践经验逐步采取更加合理的监管措施。
(二) 家庭暴力防治的科技化
目前,家暴防治领域主要面临以下困难:
1. 举证责任倒置难落实
:受害者仍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
2. 证据难采集
:家暴多发生在私密空间,伤痕易消退,电子证据易灭失;
3. 保护令制度难落实
:相较于中国家庭的数量及家暴发生的情况,保护令的申请和核发数量依然偏少,这一制度的潜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针对举证责任的问题,现阶段只能在立法层面予以解决,建议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况,适当调整目前家暴领域的举证责任标准。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底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其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类型进行了细化规定。
针对证据采集问题,目前我国已经有区块链存证的实践应用,随着AI技术的发展,可以将AI技术和区块链存证进行结合,建立智能证据固定系统,以支持受害人实时上传伤情照片、录音录像,并同步生成不可篡改的时间戳,辅助后续保护令的申请程序。
针对保护令制度落实问题,在申请保护令时就会面临“家丑不可外扬”等当事人心理障碍,很多家庭暴力事件都处于受害者不敢发声的阶段。为有效消除这些障碍,需要继续借助新时代科技手段加强对于人身保护令等制度的宣传和普及,以突破当事人自身的认知障碍。目前,AI的应用可以便利大众通过相关平台咨询各类问题,而反家暴方面的普法宣传也可以考虑搭载AI,如在AI界面设置反家暴独立浮窗,以增加相关信息的普及。另外,在保护令的提起和审理乃至签发环节,可以在普及现有法院网上审理系统的同时进行优化,如在平台嵌入保护令申请书模板以及电子签名印鉴程序,以简化申请提起流程,还可以搭载具有自动识别、分析证据功能的AI系统,自动解析聊天记录中的威胁性语言,并出具《暴力倾向评估报告》,从而辅助法官复核和签发保护令,减少整个流程中的时间损耗。
(三) 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
《反家庭暴力法》乃至家暴防治工作的重点在于:在家暴恶化之前的早期阶段实现介入,从而防止家暴的恶化和升级,杜绝该领域事件升级为刑事犯罪案件。因此,要实现最佳的预防效果,就需要社区、街道、妇联、公益救助组织、公安等前端主体的事先介入,而这种介入只有形成紧密联结互动的网络才能发挥最佳作用,如果各个机构都是单独的点对点作业,往往很难发挥最好的效果,甚至还会形成多个节点重复作业的资源浪费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构建多部门统一协作网络并建设多种配套支持机制将成为可能。
1. 多部门协作
(1) 加强用人单位对家暴监管的支持力度
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在家暴防治方面的规定较为概括,没有具体细化的措施要求。对此,可以参照国外的实践,规定用工单位建立切实可行的支持体系,如在单位设置单独的家暴人员庇护室,保障被家暴方在过渡期的基本生活需要。
(2) 建立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家暴防治领域尚未实现妇联登记信息、公安告诫书信息和法院保护令信息的数据互通机制。这就导致在家暴事件处理的各个节点,都需要先花费时间对齐相关信息,受害人也需要在各个节点重复提供相关信息,这就大大降低了该类事件的处理效率。未来可以考虑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各个平台的数据共享,这样也便于后一个节点监督主体的事先介入。另外,在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可参考国外建立性侵犯罪分子数据库的经验,将家暴加害人的信息同步给学校、医院等机构,便于他们进行查询和干预,从而更好地保护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家暴受害人。
2. 配套多种支持机制
(1) 电子监管措施的引入
在家暴防治领域,电子镣铐制度在国外已经开始适用,而我国目前仅有社区矫正人员适用电子腕带的相关规定。该等电子监控技术主要是用GPS技术监管施暴方和受害方的物理距离,超过安全距离触发对应报警或提示,以确保受害方的人身安全。未来可以根据我国家暴工作的开展情况考虑引入该等监管措施。
(2) 强制戒瘾/心理评估治疗制度的引入
对于因酗酒或存在暴力倾向等心理问题而导致的家庭暴力类案件,建议引入要求施暴者接受强制戒酒治疗或者强制心理辅导的机制,促进对施暴者行为的矫正,对应费用由施暴者承担。目前,国外有较多的强制戒瘾服务机构,而我国在这方面尚有欠缺,该机制的建立需依赖于戒瘾机构、心理治疗结构等第三方机构的介入。而这类第三方机构的发展又依赖于需求的产生,如果在制度架构建设层面缺乏支持,该类机构也难以发展起来。
(3) 紧急避险指引制度的引入
在处理家暴案件的早期阶段,可以将受害人进行分类,对于高危受害者,考虑发放紧急报警装置,装置触发后警方或社区人员可在较短时间内抵达受害人所在地,以达到保护受害人的作用。对于触发紧急报警装置的受害人,应当立即将其转移至庇护所等安全地点。
(4) 庇护所支持作用的有效化
目前,我国家暴防治领域存在庇护所功能未完全发挥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大众对于庇护所的知晓率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庇护所本身没有形成专业、独立的支持主体,很多地区的庇护所和救助站合并设置,配套设施难以保障,无法保护被害人安全。未来需进一步完善庇护场所的服务功能,鼓励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参与庇护服务,提高基层单位对庇护场所有关信息的知晓率。同时,建议为受害人指定避开加害人经常活动区域的庇护所,建立畅通的转介服务机制,提高庇护场所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