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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东方法学》2017年第2期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13 11:10

正文


《东方法学》2017年第2期

《东方法学》是上海市法学会和上海人民出版社主办的23本CSSCI法学类期刊之一,创刊于2008年,双月刊。

近期中国知网综合影响因子:0.888,复合影响因子: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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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学创新网

学术专论

中立帮助行为及其过当                        马荣春

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主要问题及其评析           兰跃军

论测谎契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及规制       赵小军

理论前沿

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分析与借鉴                 章武生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的进步与不足       张素华

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完善                 周杰普

司法改革

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价值、内涵和标准           李瑜青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改革逻辑                     宋远升

本期关注

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                     柏浪涛

论新型支付环境下财产性质对罪名认定之影响       蔡一军

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定性分析         周铭川

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           张庆立

域外之窗

人身损害救济规则体系化的法国经验及启示       李世刚

青年论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分之问       李 勤

论我国土地督察制度良善化进路                 陈 阳



学术专论

中立帮助行为及其过当

内容摘要:中立帮助行为由起因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确立中立帮助行为过当可罚性观念,须清除“赋予阻止犯罪义务”和“泛自由论”的理论障碍。中立帮助行为过当是主观过当与客观过当的结合体,而主观过当与客观过当分别体现为中立帮助行为过当与关联犯罪的“心理因果性”与“物理因果性”。中立帮助行为过当的刑事责任类型包括“正犯化”和“共犯化”,而“共犯化”又包括帮助犯化即从犯化,甚至正犯化和主犯化。由于有着“正当性基因”,故对中立帮助行为过当应实行“紧缩的刑事政策”,即将中立帮助行为过当的刑事处罚限定在关联犯罪侵犯国家安全、国防利益、军事职责、公共安全和暴力侵犯公民人身法益的场合。

关键词:中立帮助行为 有责性阻却事由 关联犯罪 心理因果性 物理因果性

作  者:马荣春,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后。

 

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主要问题及其评析

内容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早就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许多问题还未解决。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国家专门制定一部单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是目前比较理想的选择。救助对象应限于个体被害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法益,包括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实体被害人和程序被害人。同时,立法应区分实体被害人和程序被害人,分别规定救助的积极条件;分国家不予支付救助金和国家减少支付救助金或不予支付一部分救助金两种情形,分别规定救助的消极条件。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模式,但救助标准的制定和救助数额的确定应体现救助的抚慰性、救济性和保障性特征。此外,还要适当借鉴韩国、日本等做法,进一步完善救助程序。

关键词:被害人救助 立法模式 救助对象 救助条件 救助资金 救助程序

兰跃军,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论测谎契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及规制

内容摘要:民事测谎契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但各地法院在有关此契约的订立时间、主体、违约责任等问题上看法不一,具体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民事测谎契约的达成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及举证责任规则的一般原理,可以消除测谎程序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障碍,是赋予测谎技术和测谎意见应用正当性的必要条件。民事测谎契约除应具备证据契约成立和生效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符合特殊的规制要求。生效的民事测谎契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契约内容履行相应义务,违反约定需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民事测谎契约 证据 测谎技术 民事诉讼

赵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理论前沿

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分析与借鉴

内容摘要:美国证券市场之所以能保持在世界上无与伦比的优势,除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外,与其运作良好的多元化市场监管关系密切。在美国证券市场,除证监会强大的行政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配合型监管外,法律还允许投资人通过威慑力巨大的证券集团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不仅如此,市场自发的多种监督力量也为公平、公开的证券市场秩序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我国证券市场也存在多元化监管机制,但整体运作效果不佳。让证券市场中的各方主体通过广泛、有效的社会监督共同担负起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责任,这既是美国证券监管的特色,也是我国需要重点借鉴之处。

关键词:美国证券市场 行政监管 集团诉讼 多元化监管机制

章武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的进步与不足

内容摘要:按照《民法总则草案》的体例顺序对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中的有关规定,对比《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和三审稿,提出了完善意见。比如在一般规定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在民事权利能力中增加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以及对体外授精胚胎的保护规定;在监护一节重点完善了成年监护和监护监督制度;在宣告死亡一节中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在民事权利一节增加了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将域名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同时增加了环境权;在民事法律行为一节增加了真意保留制度;在代理一节进一步完善了隐名代理的具体规定,同时对数人代理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在民事责任一节严格区分了法定责任与约定责任;在诉讼时效部分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增加了诉讼时效届满对从权利的影响以及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抵销规则。

关键词:《民法总则草案》 生态环境保护 成年监护 意思表示 个人信息

张素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评论》编辑。

 

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我国绿色信贷目前仍然存在对于商业银行的环境责任规定较弱、各类条文共同构成的绿色信贷实现机制未成体系、银行内部机构设置不健全、绿色信贷实施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促进绿色信贷的有效实施,需建立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完成贷款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信息公开的结合、实现绿色信贷的有效监管,解决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的具体操作和长效机制问题。同时,通过《侵权责任法》和《金融法》两条路径尝试引入“潜在责任人”制度,在绿色信贷法律体系中强化商业银行的环境法律责任,推动商业银行积极实施绿色信贷。

关键词:商业银行 环境责任 绿色信贷 潜在责任人

周杰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司法改革

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价值、内涵和标准

内容摘要:所谓司法公正社会认同问题,指的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如何认识司法系统与非司法的其他社会系统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并使两者达到协调、共进状态的问题。对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价值应从司法系统要确立对社会开放的理念、彰显当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关注民意等多方面作出说明。而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内涵则要具体把涉及的概念分别证明后联系起来考察,而不能笼统地进行分析。对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标准的证明必须从历史类型的视角来探讨,从而为司法系统和社会系统这两者之间建立具有说服力的对话桥梁。

关键词:司法系统 社会系统 司法公正 社会认同 社会标准

李瑜青,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改革逻辑

内容摘要:超期羁押、高羁押率属于我国司法体制的顽疾之一。虽然其具有方便侦控进行及保障社会安全等实用主义方面的价值,然而却属于对公民基本权损害最为严重的措施。因此,这也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确立的最主要立法目的。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而言,其具有相对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法治进步之体现。但是,其在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理由/标准等方面存在设计技术方面的缺失,因此需要在现有的体制限度内进行修正或者调适。这可以通过确定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增强程序的对抗性及公开性,保证被羁押人上诉/申诉救济权利等方面,从而在一定限度内实现被羁押人基本权的保障。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 基本司法原理悖反 司法改革 申请救济权利

宋远升,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期关注

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

内容摘要:指责处分意识不要说无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并不妥当。处分意识的必要性在于占有意思的必要性。处分意识是指处分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对方占有或享有。首先,处分人需意识到自己占有财物或享有财产性利益。这种占有意思必须是具体的占有意思。其次,处分人在认识自己“转移占有”时,只需意识到财物的占有状态的改变。就有体物而言,不需要对财物的价值、数量及种类有认识;这些内容属于“错误认识”的认识内容,但不是“处分意识”的认识内容。就财产性利益而言,通过意思表示放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就表明有处分意识。“偷换二维码”案件中,如果顾客对收款账户(二维码账户)不负有审查义务,则商家是被害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不是商家的财物,而是商家的财产性利益,也即商家针对顾客的债权。

关键词:诈骗罪 处分意识 盗窃罪 财产性利益 偷换二维码

柏浪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论新型支付环境下财产性质对罪名认定之影响

内容摘要:新型支付方式带来了财产流动的多样化途径。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和财产转移的快捷性增加了流通渠道和提升了流转效率,与此同时财产犯罪手段也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在新型支付环境中,流转环节的间接化导致财产性质也因支付载体之不同而呈现不同特征,因此单从行为的个别外部特征讨论新型支付方式下财产犯罪的定罪问题必然导致罪名认定的偏颇,应以财产流转为线索,依托于财产性质之认定而揭示犯罪行为所指向法益,进而厘清新型支付方式下不同财产犯罪行为间罪名之分歧。

关键词:新型支付方式 财产犯罪 诈骗罪 盗窃罪 偷换二维码案件

蔡一军,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定性分析

内容摘要:在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案件中,无论是顾客还是商家,都没有将顾客应付钱款支付给行为人的认识和行为,对于钱款将进入行为人账户完全不知情,因而缺乏成立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诈骗罪。由于行为人获取商家财物的手段,在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并且无论是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权意识上,至少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钱款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将商家的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成立盗窃罪。对于这种盗窃行为的特征,可以用隔时犯理论来解释。

关键词:偷换二维码 诈骗 盗窃 占有 隔时犯

周铭川,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

内容摘要:当前,针对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定性,存在一般盗窃说、盗窃罪间接正犯说、一般诈骗说、诈骗罪间接正犯说、三角诈骗说和双向诈骗说的争议。从犯罪的本质出发,以结果无价值为起点,以行为为中心,就会得出成立一般诈骗罪(顾客被骗人说)的结论。其他观点往往容易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出发,偏离刑法关注的中心,以致存在一定的瑕疵。实际上,对店家权利的保护完全可以从刑法定性之外寻求解决之道。同时,对窃骗交织的新类型案件,应坚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度内寻求相对妥当的规范评价。

关键词:偷换二维码 定性争议 盗窃罪 诈骗罪

张庆立,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博士研究生。

 

 

域外之窗

人身损害救济规则体系化的法国经验及启示

——以法国两部学者草案为基础的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制定民法典是中国对既有侵权责任规则体系化、尤其是从重视责任构成立法转向重视救济规则体系化的契机。当下法国改革民事责任法的一个重点是人身损害救济规则的成文化与体系化,改革已比较成熟,值得借鉴。法国民事责任法改革的方向是,将专门针对人身损害设计特别救济规则,确立人身损害救济事项的标准化,从严限制间接受害人的救济范围,扩张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法国改革经验中的如下事项对中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范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救济规则的区分立法模式,损害赔偿的计算,人身损害救济事项分类体系,对间接损害救济范围的限定要素、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确定等。

关键词: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 间接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法国民事责任法

李世刚,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青年论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分之问

——以“二元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内容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予以认定:首先,分析客观罪行构成要件。结合“2010年解释”第12条之规定,审查危害行为是否属于列举的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不属于,则综合审查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其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二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查证属实,则危害行为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第三,分析主观罪责构成要件。如果被告人供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主观状态得以证明;如果被告人否认,则结合“2001年座谈会纪要”第2部分关于金融诈骗罪第1条、“2010年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除外)规定予以判断。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集资款去向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二元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 非法占有为目的

李 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论我国土地督察制度良善化进路

——以中央与地方关系为视角

内容摘要:土地督察制度的运行仅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几个规范性文件和为支撑,与其实际运行过程中承载的重要功能已明显不符,文本规范的督察制度已经与土地督察的实践出现了紧张的关系。如何理顺土地督察体制,使其发挥出应有的制度功能,需要考察我国督察制度的基本样态,以其他的监督机制为镜鉴,探索土地督察制度良善化的进路;由于土地督察制度所承载的衡平中央与地方关系、协调央地发展的制度功能,从中管窥出我国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新动态。与此同时,其也为衡平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博弈以及调整提供了新思路。

关键词:土地督察制度 央地关系 省级垂直管理 土地管理权

陈 阳,辽宁大学法律与金融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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