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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类保险思想的萌发
自有人类以来,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就时常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寻求防灾避祸、安居乐业之道,萌生了对付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保险思想和一些原始形态的保险做法,中外历史上对此均有记载。
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远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中国商人很早就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历史悠久的各种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镖局就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镖局是一种类似保险的民间安全保卫组织,其经营的业务之一是承运货物。商人交镖局承运货物,俗称“镖码”(相当于保险标的)。货物须经镖局检验,按贵贱分级,根据不同等级确定“镖力”(相当于保险费率),据此收费签发“镖单”(相当于保险单)。货到目的地,收货人按镖单验收后,在镖单上签注日期,加盖印章,交护送人带回,以完成手续。镖局的这些手续与现代保险的承保手续大致相同。
国外最早的保险思想产生于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古代文明国家,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古罗马、古希腊等。《汉漠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基尔特制就是一种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这种行会制度在中世纪非常盛行,欧洲各国城市都有各种行会组织,在此基础上又产生了相互合作保险组织。
二、保险活动的萌芽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数海上保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发展。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海上保险是海上贸易产生与发展的产物。在当时的条件下,航海是一种风险很大的冒险行为,于是在当时地中海航行的商人中形成了一种习惯,即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放弃货物所引起的损失由获益的各方共同分摊,这就是“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这一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吸收,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因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了“损失分担”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因而被公认为海上保险的萌芽。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投保海上保险,类似于现代的人身意外伤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的剧烈地、明显地侵害的事实。保险。后来船上的船长、船员也可投保。到16世纪,又发展到承保旅客被海盗绑架而支付的赎金。这些都被认为是人身保险的萌芽。
三、现代保险制度的雏形
(一)船舶抵押借款制度
船舶抵押借款又称冒险借款,它是古代海上借贷的变形。这种借款形式规定,借款人可以以此次出海的船舶作抵押向放款人借钱,借款利息为12%,比当时一般的6%的借款利息高出1倍。如果船舶安全抵达目的港,借款人必须向放款人如数偿还借款的本利;如果船舶在途中沉没,借款人可以被免除债务。这种抵押借款事实上已经具有保险的一些基本特征,放款人相当于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作为被抵押的船舶是保险标的,所收利息高于普通利息的那部分实质上具有保险费的性质,而船舶沉没时放款人不再收回的借款就相当于赔偿金。这一制度具有保险的性质和特征,已具备了保险的一些基本要素,因而被公认为海上保险的一种最早形式。
(二)“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
“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都是一种相互保险的制度。现代火灾保险的起源可追溯至1118年冰岛设立的“黑瑞甫”社( Hrepps)。“黑瑞甫”制是对火灾损失负责赔偿的制度。基尔特制度在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中是一种专门以会员及其配偶的死亡、年老、疾病等作为提供金钱救济重心的制度。德国北部17世纪曾盛行“基尔特”制度,成立了很多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会员之间实行火灾相互救济。1676年由46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局”,开创了公营火灾保险的先河。
(三)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
公典制度流行于15世纪后半期的意大利北部及中部城市,是一种慈善性质的金融机构,在这里存款,最初一定时期内不计利息,经一定期间后,存款者可以取得数倍于存款金额的资金,年金制度于十六七世纪出现在英国,在荷兰尤为盛行。这些被视为人身保险的较早形式,尤其是年金制度,将资本、利息与生存死亡相结合,已十分接近现代的人寿保险。
四、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一)海上保险。
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早在11世纪末,在经济繁荣的意大利北部城市特别是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和威尼斯等地,就已经出现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英文中的“保险单”一词就是源于意大利文“Polizza”。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张船舶保险保单,该保单至今仍保存在热那亚的国立博物馆,但这份保单并不具备现代保单的基本形式。一份从形式到内容与现代保险几乎完全一致的最早的保单,是1384年3月24日出立的航程保单。所以现代保险的最早形式——海上保险,发源于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但是,现代海上保险形成于英国15世纪以后,海上保险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而从地中海区域转移至大西洋彼岸。17世纪开始,英国成为世界海上贸易中心的同时,海上保险的中心也开始转移到英国。第一家皇家交易所的开设,为海上保险提供了交易场所;保险商会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的设立,又大大促进了海上保险的发展;《海上保险法》的颁布更使英国真正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占据了海上保险的统治地位。“劳合社”最初就是专营海上保险,其演变史也是英国海上保险发展的一个缩影。
(二)火灾保险
尽管火灾保险的起源可追溯至1118年,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却是在1666年的伦敦大火之后才发展起来。伦敦大火也成为英国火灾保险发展的动力。转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首先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经营房产火灾保险的商行,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公司的先例。1680年,他又会同他人共集资40 000英镑,成立了合伙性质的火灾保险所。在收费标准上,巴蓬采用了按房屋危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的方法。这是现代火灾保险差别费率的起源,从而使巴蓬享有了“现代保险之父”之誉。伦敦大火之后,保险思想深入人心,现代形式的火灾保险也从此逐渐发展起来。
(三)人寿保险
埃德蒙·哈雷编制的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埃德蒙,哈雷不仅是一位著名的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同时还是人寿保险的先驱之一。1693年,哈雷以德国西里西亚勃来斯洛市1687-1691年按年龄分类的死亡统计资料为依据,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他精确标示了每个年龄的人的死亡率,并首次将生命表用于计算人寿保险费率,为现代人寿保险奠定了数理基础。因此,生命表的制定,在人寿保险发展史上是一个里程碑。
(四)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发达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1855年英国开办了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但直到20世纪初责任保险才有了迅速发展,成为现代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成为保险人的支柱业务之一。大多数国家还将多种公共责任作了强制投保的规定,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在西方非寿险保险公司中,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一般都占保费总收入的10%以上,在保险市场上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五)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风险和道德危险的频繁发生而发展起来的。1702年,英国开设主人损失保险公司,承办诚实保险。1842年英国保证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保险公司成立。1876年美国在纽约开办了诚实保证业务, 1893年又成立了专营信用保险的美国信用保险公司。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信用危机使各国的信用保险业务大受打击。1934年,各国私营和国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瑞士成立了国际信用保险协会,标志着国际信用保险的成熟和完善。目前,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已经相当广泛。
五、中国现代保险的形成
我国现代形式的保险是伴随着外国资本输入而传入的。19世纪初,西方列强开始了对东方的侵略,保险作为保险公司资本输出与经济侵略的工具进入中国。 鸦片战争以前,广州是我国南方对外贸易的唯一口岸,是西方商品输入的前哨,因而也就成为西方保险业进入中国的桥头堡。1805年,英商在广州设立广州保险公司(又名“广州保险社”)。此后,怡和洋行收买了该公司,并更名为“广东保险公司”(1836年)。这是外商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保险机构,也是近代中国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在20世纪之前中国保险市场一直被英国保险公司所垄断,当时所有保险条款、费率均由被英商控制的外国保险公司同业公会制定。与此同时,其他各外资列强也不甘心由英国独占中国的保险市场,20世纪,法国、瑞士、日本等相继在中国设立了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基本上控制了近代中国的保险市场。
外商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抢占及西方保险思想的影响,引起一些华商起而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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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年广东某富商在广州城内开设张宝顺行,兼营保险业务,这是华人经营保险的最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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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年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创立,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中国近代民族保险业正式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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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年保险招商局成立,中国较大规模的民族保险企业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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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年,“仁和”、“济和”两保险公司合并为“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成为中国近代颇有影响的一家华商保险企业。
以1875年保险招商局的创办为契机,中国民族保险业以后又相继成立了20多家水火险公司,并在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大发展中得以迅速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我国民族保险业进入发展时期。但是,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遭致沉重的打击。战后保险市场虽一度呈现出繁荣,但也只不过是一时的虚假景象。新中国成立后,首先是对旧中国保险市场进行管理与整顿,紧接着是创立与发展人民保险事业。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这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开创了中国保险的新纪元。保险市场上除传统的火险和运输险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积极开发新的险种。同时,在全国各地建立了自己的分支机构,并逐步开展了各种财产保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向,1958年10月国内、保险业务被迫停办,中断20年,直到1980年才得以恢复。 1998年1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区组建九家分行,以增强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至此,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初步确立。
六、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一)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已经形成。
1988年以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1988年以来,随着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保险市场独家垄断的格局被打破。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中资、外资保险公司共158家。另外,保险中介机构也不断发展,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保险市场上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已经达到2550家左右,保险中介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有力地促进了保险公司经营观念的转变,使之逐步确立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效益意识和发展意识。保险市场开始由量的扩张走向质的提高。
(二)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
2010年,全国保险费收入14528亿元,同比增长30.4%。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达3895.6亿元,同比增长35.5%;人身险保费收入10632.3亿元,同比增长28.7%。从保费收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来看,近20多年来,年平均增长速度都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着一定差距。 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市场潜力的常用指标有两个,即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2010年,我国保险密度为1083.4元,保险深度为3.65%,而同期世界平均保险密度已达为469.6美元(约合3 887.1元人民币),平均保险深度已达为8.06%(数据来源《中国保险市场年报》2010——2011)。
(三)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不断创新。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对该法作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法律环境的改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束缚行业发展的一些障碍,我国再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引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形成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基本覆盖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主要领域的制度体系。
(四)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保险市场的开放,一方面允许外国公司进来,另一方面意味着国内的公司可以走出去。从1992年美国友邦第一家获准在华营业,一批批国际保险商拿到了进入中国市场的许可证。2004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贸的过渡期结束,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外资财产险公司可以经营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全部非寿险业务,寿险经营领域也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程日益加快,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截至2010年底,共有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52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占我国保险市场的份额为4.37%;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促进了市场竞争,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稳健经营和优质服务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提高了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中资保险公司也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中国人保公司、中国人寿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相继在海外上市,3家公司共筹集资金折合人民币480亿元左右,改善了资本结构,提高了偿付能力,使得我国保险业能在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资本市场,截至2010年底,我国在海外已设立了37个保险机构,整体竞争力和资本实力不断增强。
2017年行业实现原保费收入36581.01亿元,同比增长18.16%。其中,寿险公司原保费收入增速20.04%,产险公司原保费收入增速13.76%。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同比增速分别为23.01%、8.58%和20.19%;非车产险业务增速24.12%。行业净利润2567.19亿元,同比大增近30%
我们预计2018年保障类产品将继续保持20%的增长,上市险企保持两位数NBV增速依旧是大概率事件。
七、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一)经营主体多元化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准入机制的不断完善,新的市场主体相继产生。不仅不断有新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且在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营和组织形式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如成立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养老金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汽车保险公司等。同时还增设了一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促进了市场的竞争。从趋势看,各种类型的市场经营主体的数量还将进一步增加。
(二)运行机制市场化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保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机制发生联系和作用。市场经营主体依法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产品、费率、资金、人才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竞争主体平等、竞争规则公正、竞争过程透明、竞争结构有效,市场效率逐步提高。
(三)经营方式集约化
保险公司经营观念转变,树立科学发展观。在经营过程中,以效益为中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加大对技术、教育和信息的投入,实现公司科学决策,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为社会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四)政府监管法制化
政府监管拥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及有力的监管体系,形成相对稳定的监管模式,具备有效的监管手段,从而实现保险监管的制度化和透明化。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引导扶持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五)行业发展国际化
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国际再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产品和定价的影响力加大。随着保险公司境外融资和保险、外汇资金即境外运用,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内保险业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要求中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要更加符合国际惯例。
八、主要险种分析
根据保险的发展历史,保险目前国际公认的分类为财产险和人身险,
财产险因为大家普遍比较熟悉,就是我们每年都要购买的车险,这里不做展开了。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寿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人寿险是以人的死亡概率作为保险公司数学模型定价的基础,一般年龄越小,人寿险的价格越低。人寿险建议一般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人群所需要配备的,人寿险能够避免因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突然去世导致的未来例如放贷、车贷等债务类事件导致的妻儿家人的生活重大变故 。
(二)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比如我们最常见的航空意外险,高铁意外险等。 意外险成立必须要有2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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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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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所以有些人买了意外险通过自残,通过从事危险运动等方式引起的意外伤残、意外事故是无法申请意外险理赔。
同时也有以下几个特殊情况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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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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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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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 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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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当然部分从事危险职业、危险运动专业远动员也是可以投保的,这种属于特约保意外伤害,但目前是非常少见的。
(三)重大疾病险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险。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这个保监会公布的:《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针对我们主要购买重大疾病险的人群,需要充分了解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这个定义为医学专业术语上的定义,并非我们理解的临床确诊。同时重大疾病险目前国内保监会规定60种重大疾病意外,商业保险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扩展,但购买保险不能仅仅只看重大疾病的覆盖数量,并非多多益善,而是需要针对自己的工作特性选择购买。
(四)住院险
住院险,顾名思义,就是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的费用赔付的险种,目前大部分住院险为在社保(医保)的保险范围内进行补充赔付。住院险与其他险种不同,住院险购买多份保险合同,累计赔付额度不能超过自己住院所支付的所有费用总和。举个例子,小明在A三甲医院做了阑尾炎手术,其已经分别投保了公司的员工团体险和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其住院期间共计花费1万元(含医保报销部分),小明在员工团体险保险公司和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公司合计申请理赔不能超过1万元。
九、社保、企业团险、商业保险的关系和配置
(一) 社保
社保,顾名思义就是大家交的五险一金,其中的医疗保险,目前医疗保险的保险起付线根据地方医保的收入来源情况,标准不尽相同,且理赔保险按年累计是有上限的,且社保报销的医药类别涵盖甲类药,大部分乙类药,几乎没有丙类药。 根据《药品目录》的组成结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对不同类别的药品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支付原则。 一、是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是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规定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予以支付。
丙类药就是我们俗称的自费药,在目前医疗背景的当下,大家也都知道治疗疗效好,副作用小的基本都是自费药,具体原因我们不做深入展开。
医保起付线:医保起付线是“基本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按照“医保基金与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住院医疗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原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自己要先承担一部分后,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这个个人先负担的住院医疗费数额标准,就是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病员个人负担。
各地医保起付线不尽相同,这里以上海为例。医保有规定住院的话有起付线的,在职职工的住院起付线为1500元。通俗点讲就是,第一次住院的时候没超过1500元的话钱自己掏(可以用历年账户资金抵扣),超过的部分(但低于最高限额70000元的情况下)医保报销85%(即自负15%)。第二次住院如果你先前已经交过这1500元的话就不用再交了,医保直接报销85%。不过如果住院、门诊大病、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和1500元的起付线,但包括自负费用)要是超过最高限额的话,超过部分医保只报销80%。
所以综上所述,仅仅依靠医保保险报销部分,自身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比例,且面对重大疾病的时候,我们需要付出高额的医疗费用,在目前国内家庭负债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会成为压垮整个家庭的因素。
(二)企业团险
接下去,我们来说一下一些企业给员工购买的企业团险,我们如何利用好企业团险来规划统筹个人保障计划。 团体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
企业团体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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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团体为投保对象,一旦发生离职,企业团体险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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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团体险不关心个体,如果个体曾经有重大疾病史,在团体险中依然可以投保,不存在拒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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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险保额相对较低,对于个人保险部分上限一般在8000-12000之间
同时团体险因其保额保费低廉,对于员工家属子女可以作为进行足额申购,用于日常的住院险的替代选择,可以用于日常发烧感冒住院的一种有效补充。
(三)住院险
住院险一般有如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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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型保险,一般以1年为计量单位,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有无条件续保和有条件需要,选购时应注意查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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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门槛相对较高, 一般起点自费部分的为5000-10000元起理赔,通俗的说就说不开个刀一般是理赔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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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保额相对较高,一般几百元能实现高达一百万的保额
住院险一般为住院后的事后赔付制度,对于保险公司的单据、理赔审核周期而言一般较长,对于我们这类高负债率家庭在住院期间高额的费用而言,没法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
(四)重大疾病险
接下去,我们重点说一下重大疾病险,也是我们群里每一个人应该配备的,能够切实保障到我们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后的资金不足的问题。
重大疾病险,目前市场主流产品能够涵盖80-90种重大疾病,而作为IT职业人群,根据数据统计报告45-50周岁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在40%左右,属于心血管重大疾病的高发病人群,因此建议在30周岁以前能够配置保额不低于3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 重大疾病险的保额一般按照目前家庭背负的负债+预计未来5年的康复治疗+其他日常生活支付来计算,以北京和上海为例,建议保额配置到60-100万元区间。
且重大疾病险因为其按照性别、年龄、发病概率作为模型精算定价,因此对于收入相对充裕的家庭,建议及早配置,相对年龄较低的情况下保险缴费总价越低,保险的杠杆系数相对较高。
重大疾病险一般保险最大购买年龄锁定到65周岁,一般50周岁以上在选购重大疾病险可能存在保额与保险缴费费用的倒挂,因此从道德角度而言,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承保年龄较大群体的重大疾病险,此类人群一般建议购买每年续保的住院险。
目前市场主流的重大疾病险一般会补充涵盖100多种轻疾的多次理赔,用于提高产品竞争力,轻疾顾名思义,相对医疗术语定义的重大疾病而言,程度相对较轻,例如轻度脑中风等等,能够起到重大疾病的一个过渡作用,且理赔额度一般为重大疾病险保额的20%。 每家保险公司的轻疾和重疾定义略有不同,请大家务必擦亮眼睛看清楚条款的具体描述 。
(五)医保控费
接下去,我们回到医保控费这个话题。 按病种收费,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后出院,整个过程中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等各项费用,都一次性打包收费。医院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
2017年以来,支持按病种付费利好政策不断出台。2017年初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2017年年中,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从2017年起,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2017年底,安徽、山西等多个省份陆续出台政策,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扩展明显提速,进入2018年,各省推进速度更是大大加快。
从各省目前落实情况来看,推出的看病“打包”套餐均覆盖百余病种,且多为常见病。“按病种收费有利于患者,可降低患者看病负担,同时对治疗费用也能提前预知。”山东已试行按病种收费的某公立医院医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以急性单纯性阑尾炎为例,此前济南公立三甲医院的治疗费多在12000元以下浮动,而按病种收费则降到了一万元。
随着深度老龄社会的步步逼近,收少支多将成为医保基金的新常态。事实上,目前对于医保部门而言,开源空间并不大,费用控制也就成了医改一条必经之路。 朱恒鹏表示,在全民医保条件下,相当比例的看病费用由医保机构来支付,为避免医患双方的过度医疗倾向,应该尽可能避免按照服务项目进行支付的付费方式,而采取其他一系列更为科学的付费模式。国内部分地区的试点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比如,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门诊付费可以尝试采取按人头付费的制度,住院付费可以采取总额预付和按病种付费相结合的制度。
简单说就是医保支付的总体费用在下降,而个人自费部分将一定程度提升,医保控费会传导至医院医疗器材、药品采购等各个环节。 以急性单纯性阑尾炎为例,此前济南公立三甲医院的治疗费多在12000元以下浮动,而按病种收费则降到了一万元,这个下降的1万元是因为之前过渡使用还是其他原因,这里不做深入开展。
二、Q&A
Q:是内容聚合输出吗
A:嗯,是的~~看着还行,也给X总提了一些建议~保险中介市场的争夺后面应该是一片蓝海。
A1:保险产品的聚合平台,做为保险产品仓库提供给需要的B端企业。同事提供后台管理功能。并且帮助B端企业跟保险公司进行技术对接和产品定制。
S:X总,您好。请问有没有类似众安类似的一些爆款产品可以推荐啊?
A:5000多的从实用性角度来说不是特别好,重大疾病发生1次等于去了一次鬼门关,理赔多次相对实用性不太好。当然也有优点就是一旦发病确诊后不用缴纳保费了。
A1:百万医疗是消费型的产品,性价比很高。是自己先垫钱后报销型的。重疾类的多数是发病就赔付,但费用高。
A:嗯,是的,互为补充吧。
A1:保险产品买的越早越合适,一方面是价格,另一个方面到了一定年龄保险公司就不保了。
A:嗯,但是不推荐分红型,万能险和投连险。如果大家对这3个险种感兴趣,我可以简单说明下。
A1:经典的人生七张保单说明
Q:是不是分阶段来匹配更切合,社保基础上,加哪些是一个阶段保障?看到这个递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