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爷爷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1952年共产党政府依据政协共同纲领和土地改革法,签发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丰城县第一任县长黎舟。注意:房屋、土地皆为私有。
虽然1982年宪法突然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农村土地归集体,但民间还是保佑有大量现任政府颁发的房地所有权证。华侨持有的房地所有权证,有时能获得法院保护,但绝大部分视为废纸。不过,这算是文物吧。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公布)明确规定的是土地房屋私有。
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基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宅基地、耕地等土地所有权也归农民所有。
正如这份1952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所载明:
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己得土地所有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确定本户全家所有土地,其中非耕地、可耕地、房屋、地基均作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与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二号。
该《土地房产证》上明确载明土地类型以及面积大小,四至界限等,并有人民政府印章。
此证本合法有效,但只能作为历史和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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