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们从法律课程煽情的内容里得知,他们不应当相信自己最深刻的道德情感;他们应当回避普遍的道德和政治追问(因为那是危险的、简单的和非律师化的);他们应当尊重法律制度;并且善于引导委托人。
关于法律教育的性质、要义和影响,已经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话题。人们不禁要问:
法律教育是否真的传授给学生们从事法律的本领?
法科学生进入法学院时,对于学习法律并成为法律人意味着什么,可谓所知甚少。
既然进门是困难的,法学院对你一定是有好处的,法律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父母和朋友也都认为法律是一个好职业。
此外,这里还飘浮着卢埃林从前所说的“快乐的迷雾”。
尽管法科学生是自愿进入的,但他们将发现,心理—社会的变化过程是对他们生活的尖锐侵入,并且,用不了多少时日,他们就会疑惑,那快乐的迷雾到底怎么了。
一个关键概念是,所有的社会机构,像家庭、学校、工作场所、监狱、疯人院或修道院,都有捕捉其成员的时间和兴趣的能力。
成员们原本可以体验到的相互竞逐的价值观和别样的个性,被这个机构排挤了。
无论进入任何类型的机构,一个人最初都希望保持自我世界和现有文化,但机构一定会发展一些“战略”,铲除自我世界并以“机构的世界”取而代之。
机构越是自成体系,在这场不同价值观与个性的较量中就越容易占上风。
法学院犀利地改变着那些与之竞逐的机构——工作和游戏场所、家庭和朋友圈等——固有的节奏。
处在意志较量背后的,不是别的,正是法律的范式。
学着像法律人那样看待世界,学着运用法律技巧排除其他组织原则,这一切,似乎至多是半自愿的过程。
法学院在最初的时日里为入学者提供了独特的“欢迎仪式”:通过一系列的贬斥、羞辱和自渎,引发新生们的屈辱感,决不让新生们的个性找到表现的机会。
法学院的教学法被说成是苏格拉底式的,实际上并不完全是这样。
过去所有法学院交流的明确目的,就是回避通过对话实现相互理解,并且,要使学生变成一个傻瓜,让他过去的学术生命和思想方式在干法律这一行时,不仅毫无帮助,而且构成实在的障碍。
有两种方式达到目的:
一是通过一个名为“圈套”的过程。其中,以学生们的口头回答和抗辩本身为攻击的目标,贬斥为不适当的而又无价值的东西;
二是破坏、瓦解学生的行为条理感。
圈套的对话过程中,学生说的任何话都是不可理喻的。每一为了挽回面子的表达,都成为新的攻击目标。
学生们拼命想知道以往成功运用的学术范式何以不再灵光,而那些旁观他人陷入圈套的学生,很庆幸自己没有成为整个课堂嘲笑的对象,但与此同时,他们认同受害者,并努力去发现如何在这一特殊机构中获益。
当学生全体开始感觉低微、弱小、应受责备、充满内疚,并且不断提防批判或制裁时,屈辱(换言之,消灭自我)的过程才圆满完成。
所谓学生们的行为条理感,就是每个人在理顺事件、安排时间、决定事务的相对重要性等问题上,个性化地权衡、处置方式。
对于法科学生而言,来自从前学术经验的个人条理,竟也变成了批判的对象。
在备课过程中,学生们通常的技巧是阅读要点,抓住基调,而不是牢记细节,他们现在从课堂上得知,这种技巧成了不合时宜的东西。
备课中遗漏的东西被说成是最需要的。学生们开始强迫自己延长学习时间,读书更慢些,将书中的一切都作为重点,做更多的笔记,甚至复印整本的案例书,为的是“彻底准备”,不让自己成为学术嘲笑的靶子。
通过前述方法,快乐的迷雾被吹散。
为什么学生们没有群起反抗法学院对他们的要求?
第一,学生都有得到老师学术赞许的愿望,每个人都相信法学院古怪的教学法一定是成为律师的必由之路;
第二,在迫切需要团结一致的集体政治行动的成型时期,学生通常与同伴的争强争胜妨碍了这种行动;
第三,学生们的个人压力巨大,混沌不堪,寻求自我解脱唯恐不及,实在没有多余的精力进行反抗。
随着屈服过程的演进,法学院的特权体制被慢慢引入,一些学生恢复了部分的优雅。
法学院的问题及其回答方式,开始有些离谱,慢慢变得晓畅明白。渴望被人认可的学生们,开始围绕别人的首肯或表情来营造自己的世界,或者在被驳倒之前,也要将“对话”尽量延长几秒钟。
初学者的慰藉还来自大多数同学都能通过考试,最终,一些人真的跨出了法学院。
如果法科学生奇怪为什么他们与过去的同学交流起来有困难,那是因为他们在法学院所发生的深刻转变,变成了完全不同的一个人。
总之,只去看学科要求看的东西,别无他顾,关闭与法律职业无关的知觉、直觉、情感和其他官能。
这是一个高度痛苦而又非自然的过程。
人们时常说法科学生太倾向于确定性,其实,更深层次的需要可能正好相反。
法科学生本能地感觉到自己严重忽略了法律的理论与实践中的正义、善政和公正等基本问题,但正是由于关闭了感官,法律职业的范例才得以发展,通过交流而获得的共同感官才成为持久的现实。
正是这个过程隐伏在卢埃林从失明到复明的比喻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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