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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观点: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偿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借款的协议效力及法律后果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5-01-0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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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申3285号
裁判要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集体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集体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该集体组织宅基地上的房屋。
二、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不必然导致原债消灭,以物抵债协议为无效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应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还款协议》的效力。本案原债权债务关系是借款关系,改造指挥部向三江源公司借款,城关镇政府为担保人。为清偿借款债务,改造指挥部、北店街居委会与三江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各方确认截止2013年12月31日,改造指挥部仍欠三江源公司本息约700万元,改造指挥部负责在于沟河建设完工后划出一层商业房柒佰平方米交给三江源公司,用于偿还所欠其所有本息。改造指挥部撤销后,权利义务由北店街居委会承担。《还款协议》约定以交付商业房代替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货币义务,以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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