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8日,创业板上市公司天晟新材(300169.SZ)发布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中,天晟新材表示其与正在IPO审核的保定维赛之间有关9800万专利纠纷案的后续又有新的进展。《创业板,又一起9800万专利索赔案》《三篇证据结合公知常识,涉案9800万专利无效案提出上诉,另五件专利四件被无效》《上市IPO“专利狙击”又一案,索赔9860万,一审判了》。
在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后,天晟新材曾表示提出会继续上诉。此次公告显示,近日已收到(2023)最高法知民终3117号
《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受理。
至此,这起涉案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争议,最高院将会做出更为权威的答复。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无效决定中,合议组在创造性的审理上,还是非常细致,例如针对请求人认为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在解释该问题时,提到了单独对比原则。其实,对于单独对比原则,历来都是一个争议颇多的条款,中国与美国、欧洲的操作标准都有不同。不过,最高院也在以往案例中对此类似的案例给出了指导案例。
此外合议组对创造性审查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该如何对待也给出了标准。
此外,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到的权利要求1的百分含量与证据1的百分按量范围不同,认为二者有重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最终产品的性能需求来调整具体用量,且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这种方式,是否具有说服力,最高院应该会给出明确裁判标准。
最终,合议组根据证据1、证据4、证据7并结合公知常识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创造性。
对于最后这一点,利用三篇证据外加公知常识评述不具备“创造性”的方式,到底是想证明该专利是真没创造性,还是真有创造性,恐怕也是本案值得关注的另一个方面。
最高院其实应该有一个重要性的判例,来对到底多少篇证据材料的结合,以及公知常识到底如何使用,有一个相对操作步骤明确的指导,例如中国司法判断创造性的几步法,从而对专利审查进行指导。
否则的话,专利审查环节将公知常识和多篇对比文件硬性结合,导致很多专利原本是很好的发明,根本无法获得授权。
中国的专利制度,只有在类似的专业问题上,多进行辩论才能有进步的可能,发明人的权益才会真正得到保障。
目前来看,正如本案那样,凡是现在用来在IPO阶段发起诉讼的专利,其最终被宣告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比例之高,已经超过平均值,到底是这些专利真的是“纸老虎”,还是背后有其它原因,影响了中国创新者的真正维权,实际上是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否则,现在没有一起IPO,是因为专利侵权而被拿下的,显然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是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