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临近下班时间之际离开工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入库编号:
2025-07-2-186-001
入库日期
:2025.01.22
2022年2月21日,华某与某技术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日,华某签署《〈员工手册〉阅读申明书》,确认其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员工手册》及《奖惩制度
》,并愿意按照该制度贯彻执行,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处罚。
《员工手册》及《奖惩制度》载明:“工作日公司实施固定考勤管理,上班时间为9:00-12:00,13:30-18:00。”“
未经审批同意,在下班时间结束前离岗的人员属于早退。在
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早退达3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规定,
并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
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
,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
2022年12月6日,公司向华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
华某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在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12月5日期间
无故早退6次,
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以上行为属于‘单个考勤周期内出现迟到或者早退达到3次及以上者或年度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6次及以上者’
,按照公司《奖惩制度》相关规定,
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与华某的劳动合同。
”之后,华某未再到公司上班。经某公司监控显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中载明的
五次早退1分钟行为,均为华某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
2022年12月8日,华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于2023年4月19日裁决某公司应向华某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2023)鄂0192民初7160号民事判决:原告某技术公司向被告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87元。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
法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2024)鄂01民终121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据此,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除应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外,还应考量制度规则及具体执行的合理性,同时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妥善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将早退的标准进行了细化,认定是否构成早退需结合考勤记录、审查、通报、处罚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到本案,首先,某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及《奖惩制度》中规定了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并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将给予开除处理,
而华某确实存在五次中午下班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某公司并未通过劳动规章制度明确早退的具体标准,劳动者对该标准可能存在离开工位、离开公司等不同理解,故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缺乏依据
。其次,
某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均需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
华某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分别发生在2022年10月、11月和12月,但某公司从未向华某提及早退事宜,
亦未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仅在最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一次性提出,并据此认定华某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明显缺乏合理性。
综上,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不合常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临近下班时间之际离开工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否明确早退等具体标准,是否通过提示、处罚等方式对劳动者相关行为进行纠正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9条、第47条、第48条、第87条
一审: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鄂0192民初7160号民事判决(2024年4月25日)
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终12126号民事判决(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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