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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辱母者案被告人致命口供显属逼供诱供

远见时评  · 公众号  · 时评  · 2017-03-28 22:4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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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我写了《山东刺辱母者案背后的官场腐败令人发指》一文,指出被告人做出的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口供明显与事实不符,且多名黑社会组织成员的供述,明显避重就轻,且他们的供述均为出警人员开脱,本案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隐瞒、伪造证据罪。一些人认为我的分析不够细致、深入,极少数人认为我过于武断。那我就对上述问题来做一个详细分析、解读。


  先看被告人如何做出对自己极为不利的致命口供——这个口供是导致其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主要证据。众所周知,被告人的供述,是最为重要的直接证据,又称证据之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原因就在于,被告人做出的对其自身不利的证据,最能说明其犯罪的真实动机,还原作案时的真实情况。当然,司法机关不能轻信被告人口供和其他言词证据,口供与证言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吻合,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法院在第5页经审理查明一节中,是这样描述的:“22时10分许,冠县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刀将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捅伤,处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类刀。”


  法院认定“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时于欢行凶,除了证明出警人员没有过错,更不存在渎职,对本案而言,一来说明警察并没有远离现场,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已经有了保障;二来暗示于欢在警察离开时想冲出去没有必要、没有道理,是引起双方冲突的诱因。因此,法院在做出判决理由时,才认为“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于欢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那么,法院认定“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的证据来自哪里?为何我在昨天文章中说法院这个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属于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甚至不排除有侦查人员为掩盖出警警察的渎职,涉嫌司法人员徇私舞弊隐瞒、伪造证据罪呢。魔鬼就藏在一审判决书的细节里。


  法院认定“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供述,恰恰来自被告人于欢的口供,并且还有公司员工和参与对其非法拘禁的黑社会组织成员做了几乎一模一样的供述。我将所有与出警民警现场出警及离开时间有关的证人证言,按一审判决书顺序都罗列出来,大家先看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是怎样的。


  第14页,第1位证人被告人母亲苏银霞证实,“到了晚上十点多的时候,派出所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我和我儿子当时想跟到外边去,对方那些人不让我们出去,就开始在接待室里面打我和我儿子,……我儿子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把他们三四个人捅伤,110民警听到动静又返回接待室。”被告人母亲这个证言,说民警就在门厅外跟人谈话,捅伤人听到动静就立即返回了室内。这是真的么?我后面会用铁的事实,证明这位法盲母亲,其实受到了办案人员的诱供或逼供,或者兼而有之。


  第15页,第3位证人公司员工刘付昌供述:“我发现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里面有一个人面对她们两个,把裤子脱到了臀部下面,我就拿了手机报警。派出所民警进了接待室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就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咋呼。”这个证人证言表明,民警在接待室呆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才出来,且刚出来正说着话呢,里面就伤人了。他这个致命的证言是真的么?我后面会证明他是胡说八道。


  第16页,第5位证人公司员工马金栋证实,“派出所民警到来后,我就和于秀荣跟民警说情况,这时就听见办公室里面有人喊‘攘人了!攘人了!’”这个证人证言说明民警还没办公室呢,于欢就行凶了,而且民警当时就在现场门外跟人说话。我注意到,第15页第2位证人于秀荣根本没提现场的事。这位证人的证言,同样是胡说八道。


  第17页,第6位暴力逼债者李忠证实,“晚上十多点,开发区派出所的民警去了说:‘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派出所民警出来门准备走呢,这时于欢要往外冲,我们几个不让他走……”这位没有说民警何时走的,走了没有,只说出来门准备走呢,虽然说得含糊,但间接证实民警就在现场。


  第17页,第7位暴力逼债者李忠的证言,没说派出所的警车进了厂里,出事后,派出所的人又回来进了接待室。何时离开的,一句也没说,完全一副打酱油的样子。


  第18页,第8位暴力逼债者张博证实,“派出所的人进了接待室后,女老板和她儿子说我们这边的人揍他们了,杜志浩、郭彦刚就说没人动手打他们。派出所民警就说‘你们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派出所的民警就出来接待室,我们这边的人就拦着她娘俩不让他们出去……”这位没有说明民警何时返回,大约是惟一一位讲了真话的暴力逼债者。


  第9、第10位证人,也是暴力逼债者,都没有与民警进出相关的证言。第11位证人,也是暴力逼债者只说民警走了之后,他们挡着于欢不让出来,然后于欢捅了他们,没有说到民警在门外,以及事发后立即返回现场的事,这部分也算是讲了真话。


  其他证人证言以及民警的证言,判决书没有提到相关的具体内容。


  第20-21页,三位被害人也是暴力逼债者的陈述中,只提及派出所民警丢下那句不能打架的话就出去了。没有提及民警在门外,以及出事后很快返回的内容。至少这部分他们没有说谎。


  第22页,被告人于欢做了被法院采信并作为判处其无期徒刑的致命供述,他供述:“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然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着我的脖子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了刀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于是,我就拿刀子冲围着我的人攘……我攘了他们以后,派出所的人又进屋了。”这个供述,表明于欢明知道派出所的人在门外,虽然在室内受到暴力对待,但其母亲和本人并没有受到人身安全威胁。这个供述,坐实了自己无期徒刑的命运!


  被法院采信的这个派出所的人就在外边了解情况的供述是真么?且不说被堵在室内的被告人,以及那些对他施暴的人,根本不可能知道外边民警在干什么,是走了还是在了解情况。如果被告人的供述,按当时的真实情况,供述成下面这样:“派出所警察听到我和我母亲被人打了的投诉后,只说了一句话‘讨债可以,但不能打人’,然后就立马走人,我因为极度恐惧,想跟警察出去,但眼看着警察不顾我和母亲的生死,在几个暴力逼债者有说有笑的陪同下头也不回就离去,我彻底地绝望了!当我试图往门外冲,却被他们扣住我的脖子往里拖的时候,我恐惧极了,加上之前母亲受到的羞辱,我下意识地拿起了桌子上刀子,乱挥、乱捅着让他们混开,至于伤了多少人我完全不知道。”同样的事实,做这样更真实、更符合实际的供述,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好了!现在且让我来揭开被告人及其母亲在内,所谓警察就在门外、被告人的人身安全没有受到紧迫性威胁的谎言!


  判决书第13页罗列了以下视听资料:


  1、处警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案发当晚处警情况。


  2、从办公室摄向大门口方向的摄像显示:22时13分,警车到达现场,警察下车后进入办公楼;22时17分,部分人送民警出来办公楼,有人返回;22时21分,民警快速返回,同时受伤者快速跑出并乘车离开。


  3、办公楼一楼西向东的监控显示民警和其他人进出接待室的情况。


  大家看到没有,22:13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然后22:17在暴力逼债人员陪同下走出办公楼,扣除路上步行时间,呆在接待室就仅有2、3分钟时间。也就是证人证言所说,差不多就是问谁报警的,出了什么事,然后于欢及其母亲说被人打了,民警丢下一句“讨账可以,不可以打架”的话,然后就在暴力逼债人员有说有笑的陪同下,抛下受到11人长时间非法拘禁和折磨的于欢及其母亲,扬长而去!出了办公室,过了4分钟,到22时21分,才再次出现在办公楼外边的监控里。


  也就是说,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仪以铁的事实,证明了以下事实:


  1、民警在接待室里仅停留了2、3分钟,在于欢及其母亲控诉被11人非法拘禁和暴打后,仅丢下一句“讨账可以,不能打架”的话,即在暴力逼债者陪同下离开。


  2、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后,直接出了办公楼,并没有停留在所谓接待室门外,更没有在门外跟什么人了解情况。所谓民警在门外了解情况,纯属颠倒黑白,伪造证据。


  3、于欢被人扣住脖子受到围攻之后,顺手拿了桌上的水果刀乱捅乱划,发生陪同民警离开办公楼几分钟之后。


  因此,于欢及其他证人所谓民警在外了解情况的致命供述,纯属本案侦查人员诱供或逼供,或兼而有之。


  法院既然依据口供和证人证言,推翻了律师关于被告人属于正当也认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做出了无期徒刑的严厉判决,为何在判决书中又罗列出如此重要、足以推翻据以判决被告有罪证供的重要证据呢?


  我只能说,这是检察机关和法院个别正直的办案人员有意留下的伏笔。


  众所周知,我国公检法三部门的关系,法律上讲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各司其责。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形象地说就是公安做菜,检察院上菜,法院品菜。公安作为我国的强力部门,实际权力远超过检察院和法院。在涉及公安部门利益的问题上,检察院和法院人员即使明知道公安侦查人员做了手脚,通常都是盯一只眼闭一只眼。打一个比方,公安侦查人员做了一盘菜上来,上面飘着许多苍蝇;上菜的检察院公诉人员明明一眼就认出菜里面全是苍蝇,但知道涉及公安方面的切身利益或慑于领导意志,上菜时就假装没看见;法院审判人员看见菜上面许多苍蝇,但有关方面打过招呼,绝不会真的去品尝,而只会例行公事地说:菜炒得不错,就是广东人爱吃的野生昆虫多了些!但也有正直的司法人员,不甘心睁眼睛说瞎话呀,就会故意把几只苍蝇不经意地展示出来,让有心者去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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