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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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均华:金融普及教育应以投资者保护为本 | 财富管理

清华金融评论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6-22 19:48

正文

文/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长、中关村发展集团首席金融战略专家许均华

金融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本文分析了金融普及教育迫在眉睫的根本原因,阐述了金融普及教育的具体实现路径。本文认为,金融普及教育应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本,买者风险自担的前提是卖者尽职。

自从有金融市场以来,投资者教育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投资者教育的核心内容就是金融普及教育。在我国当前,这个话题显得尤为重要。金融普及教育的对象首先是普通百姓。

普通百姓是金融市场的基石

只有当一场金融骗局败露的时候,普通百姓才知道自己是无辜的受害者,才知道自己的财富梦原来是一场噩梦。许多人把老百姓上当受骗归因于老百姓的贪婪,这有失偏颇,更失公平。老百姓容易上当受骗,关键在于他们缺乏金融常识。一些机构和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老百姓不懂金融,打着“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的旗号,以高收益为诱饵,肆意进行金融诈骗,给老百姓造成了重大损失。

普通百姓是金融市场的基石。普通百姓既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资源的重要供给者,又是其他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者。金融市场上的许多机构投资者(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的资金也主要来源于普通百姓。金融市场发展的方向就是逐步增加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比重,让老百姓把储蓄自主地转化为投资,这一方面可以减轻全社会的债务负担(一是可以把全社会的债务负担转变成融资主体的债务负担,二是可以通过投资把债务转化成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老百姓的投资收益,增加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但是,就老百姓而言,由一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信息还能保密、风险由银行承担”的存款者转变成一个“风险自担”的投资者,这不只是一个简单的身份转换问题,而是涉及一个普通百姓是否对金融知识有全面的了解、是否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是否有完善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的大问题。作为普通百姓来讲,身份转换了,思维方式也得及时转换,不能再把投资混同于储蓄了。作为存款者,我国是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来保护其利益的;而作为投资者,其利益的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4月25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人人有责,既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金融工作能力,也需要每位金融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普通百姓个人金融素质的提升。只有每个人都管好了自身的金融风险,金融系统才会稳定,国家金融安全才会有保障的基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金融的不断深化以及金融服务内容的多元化和金融服务方式的现代化,金融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须臾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金融也已经成为是社会财富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在当今社会,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普通百姓,都不再是金融的旁观者,而是金融体系中的一分子。老百姓已经生活在金融世界里,金融就像柴米油盐酱醋茶,已经成为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对于金融,普通百姓不应该日用而不知。因此,金融知识普及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金融知识普及的内容包括普通百姓对基础性金融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以及普通百姓在投资金融产品时对金融产品本身的结构、风险与收益、信息披露、风险等级与投资者自身风险承受匹配度等专业性较强的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部门应抓紧制订金融知识普及规划。金融只有被群众掌握,才能为群众所利用,才能为群众带来福祉和幸福生活。

金融知识普及的目的是要让老百姓认识金融,熟悉金融,掌握金融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运用金融为创造美好的社会和幸福生活服务。

开展金融知识普及的路径选择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提倡勤俭节约、积土成山、积水成渊,这与资本、财富积累的逻辑是一致的。对于金融普及教育,我们也需要提倡这样的思想,将财富积累的逻辑、经济发展的规律、金融服务的本质融合起来,形成具有正确价值观的金融普及教育体系和教育氛围。

第一,改变目前只有大学的经济金融专业才有金融课的现状,把金融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从娃娃抓起。我国应该尽快制定金融普及教育的国家战略,形成中长期规划。建议从初中开始开设金融课程,包括经济学课程。第二,各金融机构及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成为当前推动金融普及教育最核心的力量。目前,一行三会均有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保护局,金融机构也都有投资者教育部门。应该由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牵头,统筹各金融机构和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和互动,在金融普及教育方面形成有机的体系。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定期免费开办公开课堂或培训班,就近向投资者普及金融知识。第三,鼓励各相关公益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项目,尤其是在农村开展这些项目。第四,把媒体纳入金融普及教育体系之内。国家应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平台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教育普及率。比如,中央电视台可以开辟金融知识普及栏目,让普通百姓通过寓教于乐的电视节目,获得金融知识。第五,让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供方先受教育。比如,规定信息披露方在披露信息时,必须使用普通百姓看得懂的语言,采取漫画、动画的形式,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让普通百姓能一目了然地明白他们所投资产品的收益和风险。

金融普及教育的前提是投资者保护

笔者时常在想,为什么其他领域只有消费者保护而没有消费者教育?比如购买房子,消费者只需要看几证是否齐全就可以了,并不需要明白房子具体是如何建造的。这是因为,住房建设有政府专门的部门在审批,在房屋建造过程中有政府要求的监理部门在监督,出售之前有政府要求专门机构先验收,房子的质量出了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能否也如其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一样呢?金融知识普及或者说投资者教育的前提是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教育与投资者保护是鸟之双翼,要两手同时抓,不能偏废。尤其是要加强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监管。买者风险自负必须要以卖者尽责为前提。卖者尽责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卖者在产品销售前的信息尽职披露,二是卖者在产品存续期内持续的信息披露,三是卖者对产品信用评级变化的关注和及时披露,四是卖方在存续期内出现问题时及时的责任追究和对受害者的及时补偿。金融产品与一般商品的重要区别就是,一般商品一经交易,钱货两清,买卖双方的责任可能到此为止,而金融产品一经销售,只是表示买卖双方的契约关系才刚刚产生,只有到产品到期或终止时双方的关系才真正结束。卖者尽责说的是卖者在产品的整个存续期尽责。

首先,金融投资者也是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强化对金融产品设计过程的严格监管,监管部门必须有标准,产品提供机构必须有质检,产品检验合格了才能推向市场,金融产品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应该通俗易懂。投资者不需要知道产品是如何设计的,也不需要分析产品结构,只需要知道风险高低,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购买相应收益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投资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金融创新产品必须先试点,然后才能全面推开。

其次,建立投资者损失补偿、赔偿机制。凡因金融机构或产品提供机构自身问题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或产品提供机构必须赔偿投资者损失;凡因上市公司弄虚作假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必须由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赔偿投资者损失;凡因中介机构协助造假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必须由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同赔偿投资者损失。

再次,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言行的管理与监督。比如,相关部门出台针对股市的政策,也应该采取停市制度,让投资者有充分的时间消化这些信息;市场的组织者或管理者应只负责制定游戏规则并坚决、严格、全面执行,不对市场的价格发表任何评论也不进行任何的干预。这样,个人的理性就会引导集体的理性。

复次,建议成立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与一行三会相关部门保持充分的互动,协助监管部门完善相关制度条款;与各类金融行业协会进行投资者维权、保护的相关工作;协调全国人大完成法律法规;协调法院形成判决执行;协调公安机关打击危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最后,各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购买每家上市公司100股(最低限度)股票,这样就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了解上市公司的运行情况,就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重大问题代表中小投资者通过合法途径(比如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进行沟通或交涉,对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大股东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干预。

本文刊发于《清华金融评论》2017年6月刊,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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