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于《开放时代》2024年第4期
图:1787年,美国宪法签署
(图片来源:Architect of the Capitol网站)
内容提要
:“人民的两个身体”是理解近代以来“人民”话语变迁的一个重要理论框架。现代宪制理论中的“人民”由两种不同的“身体/形态”构成,既包括作为“政治身体”的“抽象人民”,也包括作为“自然身体”的“具体人民”。这一理论的建构,最初发端于近代的英美,围绕着如何建构“抽象人民”与如何对待“具体人民”这两条主线展开。“抽象人民”的建构在近代英国完成了从有机论到契约论的转型,并在美国成文宪法中获得了日常“在场”的可能。“具体人民”(“民众”)在近代英美宪制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并通过多元的代表制获得不同程度的政治参与,但真正的民主权利依然受到严格限制。近代英美“人民”理论诞生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之上,其内在理论困境一直延续至今。
关键词
:“人民的两个身体” 抽象人民 具体人民 议会主权 人民主权
从《国王的两个身体》开始,“两个身体”的理论范式被不断演绎,发展出诸如“总统/民族/公司的两个身体”等诸多隐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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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人民的两个身体”也被创造出来,以呈现“人民”的复杂面向。就英美学界来说,对“人民二体”的较早讨论来自摩根(Edmund Morgan)的《发明人民:人民主权在英美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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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卡诺凡(Margaret Canovan)和弗莫雷斯科(Alin Fumurescu)等学者亦有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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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从现有研究来看,“人民二体”的理论内涵还存在诸多模糊地带。本文试图重审“人民二体”的理论框架,并以此为线索,探寻近代英美对于“人民”话语的理论作业,及其贡献与局限。
本文分析将表明,近代英美宪制对于“人民”话语的塑造,围绕着如何构建“抽象人民”(政治身体)与如何对待“具体人民”(自然身体)两个问题展开。一方面,“抽象人民”完成了从有机论到契约论的转型,并试图通过宪法文本来寻求日常“在场”的可能;另一方面,面对“具体人民”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英美分别创造了“实质代表”与“复合代表”以实现人民对政治的参与,但同时做出了严格限制。
一、作为理论框架的“人民二体”
本文首先聚焦概念本身,澄清“人民二体”之理论框架。在既有理论中,摩根、卡诺凡和弗莫雷斯科等学者的“人民二体”理论都在不同侧面反映了“人民”概念的复杂性,但存在一定的理论缺陷,而本文试图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更全面,也更开放的分析框架。
(一)“人民二体”理论的提出
摩根是较早提出“人民二体”论的学者。在摩根看来,“人民二体”源于17世纪的英国革命,脱胎于“国王二体”论。在最初的政治论辩中,议会派并不反对“君权神授”,甚至利用“国王二体”来扩张议会权力。在“五骑士案”等案件中,议会的批判矛头都仅限于王室官员,而非国王。他们宣称,是邪恶的官员导致国王“自然身体”误入歧途,而议会才是国王“政治身体”的捍卫者。因为国王的“政治身体”总是希望“做人民希望做的事”,作为“人民代表”的议会,当然可能“比国王自己更了解国王究竟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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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mund Morgan,
Inventing the People: 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n
,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1988
因此,英国内战爆发时,上演了革命史上的“神奇”一幕:议会公开打出“捍卫王权”的旗帜,宣称议会才代表“真正的国王”,并号召以“大写国王”的旗帜同查理一世的肉身(“小写国王”)开战。当然,这种神圣王权的话语最终还是被透支,失去了人们的信仰,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直接诉诸人民的新的“虚构”机制。而在摩根等学者看来,这种新“虚构”正是所谓“人民主权”的新观念,而英国革命的宪制意义,也就在于以“人民主权”取代“君权神授”,成为新宪制赖以建立的合法性基础。
作为一种“虚构”,与君权神授一样,人民主权也试图掩饰真相。不同的是,君权神授意在神化君主专制,而人民主权则试图掩盖少数有产者垄断权力的事实。换言之,人民主权从诞生之初就服务于一个理论难题——既要为有产阶级统治提供合法性,又要防止“真实的人民”出场。面对平等派提出的由“真正的人民”掌权的诉求,英国议会最终止步于“半吊子”的“议会主权”,而将平等派所主张的人民主权理论放逐在正统英国宪制理论之外。
为呈现这一理论难题,摩根借用“国王二体”提出了“人民二体”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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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托洛维茨(Ernst Hartwig Kantorowicz)看来,国王有“政治”与“自然”两个身体,前者是抽象的、永恒的王权,不会为非,也永远正确,而后者是承担抽象王权的国王肉身,是具象的、易朽的,并可能被误导。与之类似,摩根认为,人民亦有“二体”:一是“政治身体”,即作为主权者的“虚构人民”,或“作为统治者的人民”,他们抽象、永恒,也永远正确;另一是“自然身体”,即“真实人民”,或“作为被统治者的人民”,也即真实世界中的“民众”,由易朽的肉体组成,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容易被煽动,在历史上常被视作无知“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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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一个永恒的矛盾是,“虚构人民”与“真实人民”之间总存在差距。这一方面是因为“真实人民”的愿望总处于不断变动中,另一方面则因为“虚构人民”不能亲自行动,不得不依赖“人民的代表”来行事,因此“虚构人民”的意志往往被政府(及其背后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俘获。就像内战时代的国王、议会、军队都竞相标榜为“人民代表”,实际却只是为了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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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民二体”理论的提出,正是要防止“虚构人民”蜕变为一种被统治者任意操控的空洞理论,堕落为当权者侵害“真实人民”利益的话语策略。
(二)“人民二体”理论框架的重构
当然,摩根的理论也有缺陷,并存在明显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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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也有学者尝试对“人民二体”做出新的概括。如卡诺凡曾指出,“人民”并非只是一个“抽象的集合体”(abstract collectivity),同时还是“具体的个体集合”(concrete individu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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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莫雷斯科则认为,在中世纪欧洲,“人民二体”理论并非对“国王二体”的模仿;相反,它与“国王二体”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阿佐(Azo Porous)和巴尔杜斯(Baldus de Ubaldis)等中世纪罗马法学家那里,就已存在将人民同时理解为一个整体(whole)和一个群体(multitude)的思想。因此,“人民二体”既包括作为“有机团体”(corporations)的人民,也包括作为“个体集合”(collection of individuals)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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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提出一个更完整、更开放的“人民二体”理论,从而为理解近代英美“人民”话语提供一种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框架。在这一框架中,有关“人民”话语建构的许多理论难题,如有机论与契约论、“抽象人民”与“具体人民”、“实质代表”与“实际代表”、“利益代表”与“意志代表”等,都可以获得解答。
具体而言,本文将使用“抽象人民”和“具体人民”这一组概念来概括人民的“两个身体”——其中,作为“政治身体”的“抽象人民”是一种论证权力合法性的抽象观念,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历史上每代人都参与创造与维护的“文化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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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抽象人民”构成对“具体人民”的象征性代表,并通过宪法文本和宪法叙事来展现自身;同时,由于自身无法行动,必须委托“人民代表”(即政府)来实施统治。与之相对应,作为“自然身体”的“具体人民”,则是现实世界中的“民众”(multitudes),在空间上是个体简单相加的集合,在时间上是每一代人“必将衰朽的肉身”。由于民众总是关注自身的特殊利益,在代际中流变不居,因此与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存在冲突。由于现代国家“民众”众多,具体人民亦面临行动困难,需通过选举等方式委托政府作为代表来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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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由于“人民二体”存在抽象与具体之别,“政府”的代表方式也会有所区别——对于“抽象人民”,更多是一种“利益论代表”或“实质代表”,即认为民众并不能充分认识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因而政府应扮演人民福祉的“监护人”的角色;而对“具体人民”,更多是一种“意志论代表”或“实际代表”,即认为只有民众自己最清楚自身利益,因此政府只需充当民众意志的“传声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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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人民二体”来看,人民主权的建构,实际上要处理的正是“抽象人民”、“具体人民”与“人民代表”(政府)这三者的关系(见图1)。
从中不难看出,正因为“抽象人民”与“具体人民”都难以自我行动,必须依赖“人民代表”(政府)来实施统治,所以“人民二体”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处理“人民代表”与“两个身体”的关系。一方面,现代国家的政府首先是“抽象人民”的代表,通过制宪修宪、审议民主等行动将民众“个别利益”凝聚为“整体利益”,并担当“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因此,如何建构人民的“政治身体”,是摆在现代国家面前的首要问题。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的“自然身体”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抬升,原本沉默的“民众”也开始谋求政府的“代表”,由此引发了“两种代表制”(实质代表与实际代表)的争论。因此,如何代表“具体人民”,也成为近代以来英美“人民”理论中争讼不已的话题。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近代英美“人民”理论中的重大问题,几乎都可在这一版本的“人民二体”的理论框架中获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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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此框架,本文接下来的讨论将围绕如何建构“抽象人民”与如何对待“具体人民”这两个问题展开。
二、如何建构“政治身体”
——“抽象人民”的理论演进
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作为“政治身体”的“抽象人民”是如何被建构起来的?
对此,摩根等学者往往将“抽象人民”视作17世纪英国的发明。但事实上,摩根的这一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在中世纪欧洲已普遍存在的“人民”话语。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17世纪的英国对“人民”理论无甚贡献,相反,正是在英国革命中,“抽象人民”的观念完成了从有机论向契约论的转型。这种现代的契约论人民观,回应了在个体主义时代如何构建“抽象人民”与现代国家的新问题,但同时也将“人民”置于“沉睡者”的地位,使“人民”难以出场。对此,英美又分别采取了“议会主权”与“根本法宪制”的不同路径。
(一)“抽象人民”:从有机论到契约论
将“人民”视作合法性的来源,绝非17世纪英国的发明,而是自中世纪以来就存在的古老传统。正如厄尔曼(Walter Ullman)指出的,中世纪政治思想由“自上而下”(君权神授)和“自下而上”(君权民授)这两条线索交织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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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在14世纪后,伴随世俗王权的崛起,为对抗教会的君权神授理论,世俗王权重新抬高人民的地位,将“人民”形塑为可与神意相对抗的合法性基础,君权民授理论也由此走向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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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巴黎的约翰(John of Paris)和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Marsilius of Padua)为代表的王权理论家,都致力于将“人民”塑造成王权的合法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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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也深刻影响了人民观的塑造。伊纳留斯(Irnerius)等曾引用《国法大全》中的“王权法”(lex regia),宣布君主立法权来自人民的授权。阿佐进一步认为,尽管人民已转让立法权,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人民依然保有最终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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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阿佐还区分了“整体的人民”(universitas sive populus)和“组成人民的个体”(singuli de populo),并强调整体的人民始终保有立法权,只是组成人民的个体不再享有此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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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阿佐实际上已经提出了类似于“人民二体”的观念——即作为“整体”(或“法人”)的人民与作为“个体集合”的人民。用阿佐的话来说,人民应同时被理解为一个整体(a whole)和一个群体(a multitude),被视作“一个”(one)和“多个”(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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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评论法学派的巴尔杜斯进一步将基督教的“神秘之体”观念引入“人民”理论中,将人民(populus)定义为类似于教会的“神秘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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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人民不仅仅是“个人的总和”,而且是“在一个神秘身体中的人的集合”,只有通过抽象的理智才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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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有机体”人民观,发端于欧陆,也影响到英国。15世纪英国的福蒂斯丘(John Fortescue)也同样将“人民”视作“法人团体”和“有机体”,是超越国王之上的抽象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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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也正是从近代英国开始,“人民”理论开启了从有机论向契约论的现代转向。正是通过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等17世纪英国思想家的努力,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的现代人民观才得以诞生,从而完成了“人民”理论的古今之变。
中世纪人民观本质上是古典德性世界观的反映。在这一世界观中,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目的(或德性),而事物的发展不过是内在目的的自然展开。因此,国家和人民都被视作一种自然生长的“有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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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由君主(头颅)和民众(肢体)共同构成的“身体”。这种世界观在近代发生了巨大转折,从17世纪开始逐渐为契约论或机械论世界观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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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霍布斯笔下,国家与人民都不再是自然之物,而成为由无数个体通过社会契约结合而成的“人造人”。
1651年,霍布斯《利维坦》卷首图
(图片来源:凤凰网)
这一新的“人民共同体”,不再是由君主与民众构成的“有机体”,而只是为了保护个体权利的“机械装置”。如施米特(Carl Schmitt)指出的,现代国家被视作一种技术上完美的人造物,被剥夺了古典世界中以追求美德为目标的价值维度,仅以提供“安全与秩序”作为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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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人民观从有机论转向契约论时,人民的“政治身体”也逐渐失去了过去承载的美德价值,变得日益“中立化”。用韦伯的话说,现代化是不断“理性化”(也即“价值中立”)的过程,“人民”理论也同样如此。也因此,现代的“人民”只剩下“被斩首的人民身体”——这里砍去的不只是作为头颅的国王,也包括领袖承载的卓越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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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基础来看,这种契约论人民观的兴起,无疑适应了资本主义与个人主义时代的历史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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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中“自然/德性”的等级秩序被打破,平等个体通过契约结合而成的“抽象人民”成为新的政治合法性来源。同时,在传统“有机体”思想中处于被支配状态的“民众”地位开始上升,他们不再被视作“头颅”(君主)支配的“肢体”,而是构成“人民”的平等个体。因此,契约论人民观带来的一个直接结果是,“抽象人民”不仅变成最高的主权者,而且这个新的主权者可能借助“人民的肉身”(民众)直接采取行动。
但需注意的是,在将人民作为主权者的问题上,近代英国思想家对此有不同看法。在霍布斯看来,虽然国家权力来自个体构成的“人民”,但由于“抽象人民”无法自己行动,因此实际的主权者只能是获得授权的“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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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在《利维坦》中,真正成为主权者的并非人民,而是与人民同时诞生的利维坦(作为人民代表的国家)。在社会契约订立的时刻,“抽象人民”甚至都来不及“现身”就成为“沉睡者”,而利维坦这个“人民的面具”则成了真正的主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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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民”并不具有主权者的地位,更不具有出场的可能。
相比之下,洛克更明确赋予“人民”以主权者地位,也构成更经典的契约论人民观。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相互同意进入共同体之中”
[31]
——这个共同体,被称为“社会”或“人民共同体”。这个作为整体的人民,并非简单的个体集合,而是通过社会契约将“群体”转换成一个整体,即“抽象人民”。但与霍布斯不同,洛克笔下的“人民”始终都是主权的所有者,只是通过“信托”将统治权暂时授予政府。当政府成立后,“人民”就成为隐形的最高权力拥有者,进入“休眠”状态。如果政府违背信托而导致政府解体,“人民”便会从“休眠”中被唤醒,通过革命行动行使制宪权,直到新的宪制秩序得以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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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17世纪的契约论转向,对于“抽象人民”的理论塑造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为基于平等个体联合的现代人民观开辟了道路,使得这一新型的“抽象人民”成为现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甚至使人民获得了在革命时代直接出场的可能;另一方面,“抽象人民”在日常政治中又只是“休眠者”,只在极端的革命状态中才会短暂醒来,并在革命结束后重归休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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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契约论人民观在赋予“抽象人民”以行动可能的同时,也对其做出严格限定,使“抽象人民”成为一种象征性存在,更多扮演了凝聚政治认同和赋予合法性的“符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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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象人民”的日常在场
当然,仅仅是契约论人民观的建构,并未解决前述“人民二体”的核心问题——如何确认“抽象人民”的意志,以防止其沦为被统治者操纵的空洞理论。正是在这个问题上,英美展现出不同的道路选择。与英国的议会主权将“抽象人民”置于“沉睡者”不同,美国宪制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将人民意志转化为成文宪法,从而赋予“抽象人民”以更积极主动的地位。
必须指出,将“抽象人民”化约为根本法,并非美国的原创,而来自英国革命中“失败”的平等派——奥弗顿(Richard Overton)、李尔本(John Lilburne)等人都曾提出建立一种“根本法”,以确保其中蕴含的人民意志不被统治者的野心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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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强调,人民意志并不限于议会的表达,同时还蕴含于古老的“根本宪制与习惯”之中。这些“根本法”包括《大宪章》等中世纪文献,也包括承认“古老权利”的近代文件。在这些根本宪制中,隐含着一些根本的人民权利,可以推翻任何议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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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派还曾尝试制定《人民公约》这一“根本法”来约束议会。但有如前述,这些主张在17世纪的英国最终落空——议会主权的确立,从制度上否定了高于议会的“根本法”,也反对将任何议会之外的“根本法”解释为人民意志。
但平等派并未完全失败——在大洋彼岸,以“根本法”来确认人民意志的主张被第一次付诸实践。正如阿克曼(Bruce Ackerman)指出的,英美宪制的差别就在于一元民主制与二元民主制。在议会主权的一元民主制下,人民的意志完全被议会代表,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多数将成为人民的完全代表。在美国的二元民主制下,却存在两种立法:一种是由“美国人民”直接做出的,另一种是由“人民代表”(政府)做出的。阿克曼将前者称为“高级立法”,后者称为“常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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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一次由“人民”进行的“高级立法”正是1787年联邦宪法的制定。
1787年宪法之所以可被视作“人民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其特殊的制宪程序。与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由议会制定不同,美国宪法首次采用制宪会议的形式,并由各州宪法批准大会通过。当然,这种制宪程序也并非原创。事实上,这种区分“制宪权”和“立法权”的思路同样源自17世纪的英国革命。激进派思想家乔治·劳森(George Lawson)和亨利·范恩(Henry Vane)都曾强调“制宪权”与“立法权”的两分。劳森认为,在原始的自由状态,人民首先结成共同体,通过集会制定“根本法”,然后再建立政府和制定日常法律;政府的建立与改变,也只能由根本法来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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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恩在内战中也提议建立一个由人民组成的大会,“重新制定根本性的政府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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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也强调,个体通过契约创造的“人民共同体”(社会)享有“根本法”的制定权,可以对政府的建立与改变做出规定,而一般的政府只享有普通的立法权,不享有制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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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英国,以上讨论都未能真正付诸实践。光荣革命后的“非常议会”依然将自身“伪装”成“议会”,拒绝制定任何高于议会的“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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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将“制宪权”付诸行动的依然是1787年美国宪法的制定。受英国激进派思想家的影响,美国制宪者从一开始就强调,宪法应与普通立法在性质与程序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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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1779年的马萨诸塞州宪法,制宪者将宪法草案交给各村镇的人民逐条讨论,最终由全体人民的多数表决批准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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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联邦宪法延续了马萨诸塞州的做法,将宪法草案交给各州人民的批准大会讨论。通过这一直接“诉诸人民”的方法,美国宪法的制定,构成了“美国人民”的第一次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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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此外,依据阿克曼的理论,作为整体的“美国人民”,不仅体现在美国宪法之中,而且在此后的两百年中,依然处于随时可被唤醒的状态。与洛克理论中“抽象人民”只在革命中现身不同,美国宪制中的“人民”可在革命之外的“宪法时刻”出场,参与重塑宪法的行动,进行“高级立法”。比如,在内战与新政这两个时期,“美国人民”就再度出场,更新了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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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说英国议会主权下的“抽象人民”一旦进入日常政治后就处于“沉睡者”的状态,美国宪制中的“人民”则可能在重大危急时刻被重新唤醒,通过重塑宪法(而非革命)的方式来及时反映“整体人民的意志”。
在这个意义上,较之英国,美国宪制更好地回应了如何安置“抽象人民”的问题。通过“成文宪法”这一发明,“抽象人民”的意志第一次获得了具象表达,也获得通过宪法、宪法解释与宪法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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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在场”的可能。尽管1787年美国宪法本身存在缺陷,它所开创的成文宪法传统,却使得“抽象人民”获得了通过“根本法”形式得以确认的可能,并被塑造为高于任何机构与立法的最高权威。也因此,任何谋求合法性的统治者都无法任性地定义“人民意志”,而必须慎重对待宪法所设定的宪制框架。
综上,围绕“政治身体”的构建,近代英美展开了长期理论作业,完成了从有机论向契约论的转型,将“抽象人民”塑造为个体的联合,并使之成为合法性的首要来源。从历史上看,这一理论作业顺应了近代资本主义与个人主义兴起的潮流,也回应了现代主权国家建构的合法性难题,构成了西方宪制理论的经典范式。同时,本文也强调了英美宪制道路的差异:与议会主权将人民置于“沉睡者”的地位不同,美国宪制将“抽象人民”化身为宪法,从而使其获得更积极主动的地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宪制完美解决了“抽象人民”的构建问题,其内在的矛盾与冲突依然存在。对此,本文将在第四部分展开分析。
三、如何对待“自然身体”
——民众与代表
在回溯了“政治身体”的理论建构之后,本文接下来将目光转向人民的“自然身体”及其“代表”问题。此前,我们已注意到,近代“人民”理论的契约论转向,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回应现代资本主义兴起所带来的个人主义问题,形式上平等的个体逐渐取代团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传统观念中,君主与民众是“头颅”与“肢体”的关系,君主是德性的化身,而民众则被贴上无知、愚昧、易被煽动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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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资本主义和市场社会的兴起,导致了社会阶层的深刻变化,民众的经济与政治地位不断抬升。如何对待崛起中的“自然身体”的问题,也就成为近代宪制“人民”理论必须应对的挑战。
与“政治身体”一样,人民的“自然身体”同样依赖于“代表”。在古代城邦,直接民主制使民众可通过公民大会采取行动。然而,现代民族国家的“广土众民”,使民众失去直接行动的可能,不得不求助“人民代表”。如前,这种“代表”又有“实质”与“实际”两种形式:前者旨在由少数精英来发现和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后者则认为代表必须忠实反映民众意志,因此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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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最终演化出不同的回应路径:17世纪的英国主张“实质代表制”,以掩盖议会只代表少数人的事实。相比之下,美国的应对则更为复杂,建构起新型的“复合代表制”
[49]
。
(一)英国道路:实质代表制的发明
从历史上看,“如何代表人民”的争论,在17世纪英国议会派与王权派的斗争中就已经开始了。正是在与王权派的论辩中,英国议会开始直面如何对待“民众”(人民的“自然身体”)的问题,并逐渐形成后世所谓“实质代表制”的论证思路。
在与王权派的论战中,下议院首先利用自身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事实,宣称自己为“人民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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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这一在今天看似常识的理论,在17世纪却是一种地道的“新理论”。因为在传统的有机论人民观中,有德性的国王和贵族才是人民的“头颅”或代表,而在议会中居于次要地位的下议院并无多少权威。即便考虑“选举”,在当时的英国,有选举权的人也只是极少数,被选举出来的议员也都是以乡绅为主体的地方精英。因此,下议院要想将自己“包装”为全体“民众”的代表,还需要展开更精致的理论作业。
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王权派首先发起了进攻。王权派理论家斯佩尔曼(John Spelman)强调,中世纪以来的宪制原则都是将国王、上议院、下议院作为一个整体视作王国的代表,所谓“只有下议院才代表人民”,根本是对传统宪制的背离。
[51]
而且,即便选举可以构成授权,下议院也并不比国王更能代表人民,因为在当时的英国,“选民人数不会超过王国的十分之一”,大量佃农和低收入者都不拥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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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下议院既然宣称“代表”由选举产生,但事实上又并非由“全体人民”选出,也就没有资格将自己标榜为“唯一”的人民代表。
[53]
[美]埃里克·纳尔逊:《王权派的革命:美国建国的一种解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为应对王权派的挑战,议会派提出了一种基于“再现”(represent)的代表制理论。内战时期的亨利·帕克(Henry Parker)在《对国王陛下某些近期答复和陈述的评论》中就提出,唯一能够代表人民的机构只能是下议院,因为只有下议院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同时,由于下议院是由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多人组成,也只有下议院才可能“再现”人民的构成(因为国王为一人而非多人)。下议院就好比一幅肖像画,同比例“反映”人民的特征:“它的构成比例如此匀称,所有阶层都在其中有序地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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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纳尔逊(Eric Nelson)指出,这一基于“再现”的代表制,有力地挑战了王权派基于“授权”的代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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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无法“再现”人民形象的国王失去了代表人民的正当性。
当然,仅仅是“再现”,还无法回应王权派的全部质疑。王权派强调,既然大多数英国人都没有选举权,那么下议院就无法将自己标榜为人民代表。对此,议会派提出类似于“实质代表”的理论论证,强调一个人是否被代表,并不取决于是否有选举权,而在于议员是否真正关心民众,是否愿意发现并代表民众的利益。只要代表与居民存在“共同的利益、相同的情感”,无选举权的民众也可被视作获得了“实质的”代表。
[56]
回到代表制的理论史中,这一理由无疑构成18世纪在英国占主导地位的实质代表制的先声。
从今天的眼光来看,这种“实质代表”的论证经不起多少推敲。如果允许王权派进一步追问,疑点还有很多:那些住在乡间大宅中的乡绅们与底层民众之间真的存在“共同的利益、相同的情感”么?凭什么相信乡绅们不会打着“人民的幌子”谋求私利呢?对于这些质疑,议会派恐怕很难反驳。只不过,17世纪的英国革命史并没有给王权派进一步发问的机会。议会派在17世纪英国的胜出,并非理论的胜利,而是政治革命的结果。英国议会最终赢得内战与光荣革命的胜利,成为最高的主权者,从而暂时中止了这场争论,只不过问题依然存在。
(二)美国的尝试:实际代表制的兴起与困境
与英国不同,美国革命恰恰始于对实质代表制的挑战。独立战争前夕,为反对英国议会对殖民地滥征税收,殖民地人民喊出了“无代表不纳税”的口号。革命者反对税收的理由是,殖民地的税收只能由殖民地的议会来决定;英国议会既然没有殖民地的代表,也就无权向殖民地征税。对此,英国殖民当局也自然以实质代表制作为回应,宣称只要议员与人民分享共同利益和情感,就足以代表人民,是否有选举权并不重要。就像当时大多数的英国人一样,他们虽无选举权,却被国会议员“实质地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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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英政府的实质代表论,北美殖民地反其道而行之,重拾实际代表制理论。在革命者看来,以多数英国人无选举权作为辩护理由并不成立——不能因为英国人被奴役,就认为美洲居民也“要被套上同样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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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他们强调,北美殖民地的选举权普及程度早已超过英国本土,选民意志也得到更多反映,因此,殖民地完全可以创造出一种更完善的人民主权——在这里,代表必须由选民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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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必须生活于选民之中,“应是对全体民众的缩小比例的精确写照,像当地人民一样思考、感受、推理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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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新独立的各州在制定州宪法时,也普遍拥抱了实际代表制并将其付诸实践。
然而,各州宪法的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由于邦联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建国之初的美国遭遇了严重的经济社会危机,底层民众生活困苦,也因此背上沉重债务。在处理这些危机的过程中,实际代表制的问题也开始显现。由于各州债务人普遍是人数上占优势的自耕农群体,他们往往通过控制州议会来解决债务危机。比如,在罗得岛州,自耕农们通过州议会立法允许缓偿债务、增发纸币,用毫无价值的纸币来偿还债务。在弗吉尼亚州,州议会也被要求增发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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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无异于“抢劫”财产,因而引发了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激烈斗争。
也正是通过州宪法的实验,美国建国者们更清楚地意识到实际代表制的不足——这种代表制可能贴近民意,但也可能因此局限于狭隘的地方利益和阶级利益,从而有损国家的整体利益与公共福祉,并很容易形成对于少数群体(尤其是少数有产者)的压迫。因此,建国者们开始担忧,如果任由自耕农所把持的州议会“胡作非为”,最后的结果“将破坏所有公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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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会导致邦联的解体,还会导致全世界从此失去对人民主权的信仰,让君主制重新成为唯一可行的选项,从而摧毁美国共和革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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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美国建国者必须直面的核心难题是——如何在维系代表对选民负责的同时,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的整体利益。从“人民二体”的视角来看,就是如何在回应“自然身体”的同时,更好地维护“政治身体”的问题。对此,建国者们依然是围绕“如何重塑议会代表制”这个中心展开的。他们的解决方案是在更大的地理范围内建立一个“全国性”议会。这个方案今天看来平淡无奇,在那个时代却是极具创造力的想象。依据当时流行的孟德斯鸠的观点,共和国只能存在于小国;即便是借助代表制,共和制可以容纳的地理范围依然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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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当时州议会的议员选民比例去组建全国性议会,规模将庞大到无法正常运作。
然而,这也正是建国者们试图挑战的“教条”。正如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论证——共和制不仅可在大国实行,而且大国共和还更有优势。因为在小共和国中,更容易形成多数人暴政(比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压迫)。相反,如果建立全国性议会,则不容易形成利益集团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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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麦迪逊还特别强调,这个全国性议会不能由各州间接选举产生,而必须由全体美国人直接选举产生。因为美国人民在殖民地时代已普遍接受了基于选举的实际代表制,只有当议会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时,才有可能真正得到美国人民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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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正如摩根指出的,以麦迪逊为代表的建国者意识到,只有充分诉诸人民主权原则,通过建构全国性的众议院,同时诉诸作为整体的“美国人民”,才能实现他们的目标。因为较之“各州人民”,“美国人民”无疑是具有更高位阶的权威。这个新的全国性议会,不应再建立在“各州人民”的基础上,而应建立在作为整体的“美国人民”的基础上,从而赋予全国性政府控制州政府的权力。就像英国下议院在17世纪发明了“人民”来对抗“国王”一样,麦迪逊如今也发明了“美国人民”,以对抗“各州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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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宪法真的贯彻了实际代表制。事实上,这一直接选举的众议院,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这个众议院的规模实在太小了,只有65人,而每个选区的人数多达4万人。在反联邦党人看来,如此大规模的选区,众议院根本不可能“像当地人民一样思考、感受、推理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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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形式上的直接选举,这一新的众议院在本质上“与英国的实质代表制没有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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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意义上,联邦宪法的代表制或许应被视作一种“复合代表制”——形式上的“实际代表”与本质上的“实质代表”的结合。
(三)构建新型复合代表制
美国宪法创造的复合代表制,不仅存在于众议院之中,也存在于整个联邦政府之中。与英国宪制中只有下议院被视作人民代表不同,美国宪制的一个重要创造就是将参议院与总统等政府部门也都改造为(或解释为)“人民代表”,从而建构起一种整个政府都代表人民的“全方位代表制”。正是通过这一新型代表制,人民的“自然身体”在“地方性”与“全国性”等不同层面上都获得代表,从而使人民主权成为贯彻整个宪制体系的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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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议会内部,参议院本身就体现了对实质代表制的追求。与众议院的直接选举不同,参议院由各州议会选举,以保证参议员的主体是“自然贵族”——他们在当地更富有,也更有地位,产业往往扩展到一州之外,较之自耕农更具长远眼光和全国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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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由“自然贵族”组成的参议院贯彻实质代表制,更多站在美国整体利益的视角去考虑问题,以克服众议员专注地方利益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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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与众议院的实际代表制不同,参议院贯彻的是照管全国利益的实质代表制,从而在议会内部实现了这两种代表制的结合。
其次,这种复合代表制还体现于总统制,将行政首长也改造为“人民的代表”。有如前述,在中世纪人们的观念中,国王一直被视作“人民身体”的“头颅”,是当然的“人民代表”。但这一观念在近代英国遭到议会派反对,下议院将自己解释为唯一的人民代表,排斥了国王对人民的代表权。值得注意的是,王权派将国王视作人民代表的观念并未沉寂,并在18世纪的美国革命中再度复兴,成为美国制宪者建构总统制的重要理论基础。
在美国革命之初,托马斯·梅森(Thomas Mason)就宣称,英国宪制的堕落在于未能恢复“王权自古以来的独立性”;因此,反抗英国暴政的当务之急,是要制约英国议会日益滋长的权力,使国王在议会中恢复应有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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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基于对英国议会专制的反抗,美国革命者也普遍反对17世纪英国议会派的立场,强调代表的合法性来源于“授权”,而非“再现”。因此,人民的代表绝不仅限于议会,还可能是被默示授权的君主,或是被选举授权的总统。
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美国的联邦主义者开始转变对行政权的态度。亚当斯(John Adams)强调美国应“保留英国宪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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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类似国王职位的执政官,独立行使行政权,还享有立法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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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新制定马萨诸塞州宪法的过程中,亚当斯更是宣布“州长是本州全体人民的代表,把权力交给他是最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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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学者强调,亚当斯主张回到古典混合政体的主张并非主流;相反,多数联邦主义者之所以放弃“敌视君主”的传统辉格党立场,转而支持和信任行政权,是因为他们强调“人民”对政府的授权是有限的——与立法和司法一样,行政权只获得了人民的部分授权,因此,没有理由认为行政权比立法权、司法权更危险。
这种将执政官视作人民代表的观点,最终促成了1787年宪法中的总统制。在制宪会议中,总统制的构想也曾遭到反对,被宣布为“君主制的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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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此,多数制宪者还是认为,英国宪制的腐败根源在于议会专制,因此,总统制正是要纠正英国弊病,加强行政权以制约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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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威尔逊(James Wilson)看来,总统最大的优势还在于他是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的(通过选举人),是全体“美国人民”的代表。因此,较之受制于选区利益的众议员,由全体“美国人民”选举产生的总统,有可能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整体和长远利益。
上述分析表明,美国宪制的复合代表制对于“具体人民”的回应是全方面的。在这一新型代表制中,人民的“自然身体”(民众)获得了更充分的表达,可以选举众议员、参议员和总统,从而使政府的全部分支都成为人民的代表,使“民众意志”全方位渗透到政府的日常运作之中。但另一方面,复合代表制又并非“民众意志”的传声筒,而是同时容纳“实际”与“实质”两种代表制——既反映了地方的特殊利益,也照管了整体和长远利益。在这个意义上,较之英国宪制,美国宪制更好地回应了人民“自然身体”的复杂性问题,使得“美国人民”的多重维度的意志都可能得到不同程度的代表。
四、反思:英美“人民”话语的成因与困境
借助“两个身体”的框架,本文回溯了近代英美宪制理论对于“人民”话语的塑造及其内在演进逻辑。本文的分析表明,“人民”话语在现代社会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来自近代英美两场理论革命的共同作用。从理论贡献来看,英国宪制的理论是开创性的,完成了人民“政治身体”的契约论转型,也开创了“自然身体”的实质代表制。相比之下,美国宪制则是一种继承中的创新。比如,通过文本化的宪法谋求“抽象人民”的日常在场,并创造了新型的复合代表制,从而使“人民二体”都获得了更充分的表达。
但问题并未结束。在重构英美宪制的理论图谱之后,值得追问的问题还有很多:“人民”话语为何会在近代英美兴起?两者在理论路径上又为何会有如此显著的差异?对于“人民二体”而言,英美的“人民”理论解决了哪些问题,又遗留了哪些问题?这些未解决的问题,与英美在当代遭遇的“人民”理论危机又存在怎样的关联?
(一)英美“人民”话语兴起的社会基础
有如前述,西方思想传统从不缺少“人民”话语,但在传统理论中,人民并不居于核心。在古典共和理论中,人民存在天然等级,具有更高美德的君主和贵族被视作“头颅”。只有在近代理论中,人民才真正成为合法性的来源和走向宪制理论的核心。从社会基础来看,这一变迁的根本动力依然来自生产方式与社会阶层的改变。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乡绅、自耕农等社会阶层的崛起,构成“人民”话语在近代英美宪制理论中兴起的“原动力”。
对于英国内战与革命的起源,学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乡绅阶层的崛起,无疑是重要原因。土地所有权逐渐从贵族转移到乡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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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乡绅逐步成为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和“新生豪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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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17世纪的内战与革命,正根源于新兴有产者阶层的夺权行动。正如休谟(David Hume)指出,随着封建社会向贸易社会转型,英王政府赖以生存的以土地为基础的征税体制日渐衰弱,不得不更多依赖国王特权,大肆征收无须议会批准的特权税,与捍卫乡绅财产权的下议院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并最终导致了革命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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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斗争中,面对王权派的君权神授理论,议会派举起了“人民”的大旗——因为乡绅与人民有天然的联系,并且下议院的议员也都由人民选举产生。乡绅们在地方往往担任治安法官,代表国王承担管理地方的职责;他们同时又占据下议院的多数席位,成为地方利益在议会的代言人。因此,17世纪的英国乡绅,尽管在数量上只是少数,但他们事实上扮演了沟通中央与地方的中间人的角色,并将自己视作地方人民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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