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税来税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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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小案例,看一看小差异中的不同税务处理

税来税往  · 公众号  ·  · 2017-10-27 19:08

正文

案例 1

某设备租赁公司 2017 6 月份出租建筑设备的收入 117 万元 ( 含税 ) ,当月不考虑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 =117 万元 /1.17*17%=17 万元。

提醒:

若是设备在出租时配备上操作人员,则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11%

应纳增值税额 =117 万元 /1.11*11%=11.60 万元


案例 2

某公司购买电视机 2 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3 万元,增值税 0.51 万元,若是这 2 台电视机用于员工宿舍看,则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

若是这 2 台电视机放在会议室用于开会经营而使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例 3

企业购买皮卡车专门用于食堂买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10 万元,增值税 1.7 万元,由于该车辆专门用于福利,没法抵扣增值税。

提醒:

若是该车辆既用于食堂买菜、又用于运输货物等经营使用,则属于混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例 4

公司 2016 年底装修自有的办公房,房屋原值 1000 万元,发生装修费 510 万元 ( 不含税 ) ,取得装修公司开具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由于装修办公楼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 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一次性抵扣,必须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醒:

若是装修费用达不到房产原值的 50% 的,其进项税额就可以一次性抵扣。

政策参考: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140 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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