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谷芳卿,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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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案多人少” 之惑
我国刑事案件始终高位徘徊,然而吊诡的是,司法机关“案多人少”却逐渐成为司法人力资源配置中难以捉摸的“谜题”:一方面,案件量多的地区,公诉部门人均每年办案百余件,部门百名人员都习以为常、安之若素,而案件量少的地区,每年公诉案件全部数量不到300件,十余名人员却人手不足、加班加点;另一方面,有的基层院建立轻罪案件专业化办案组织,对案件进行分流,不到三成的人员办理六成的公诉案件,而有的基层院则实行“轮案制”,案件种类不加区分,所有人办理所有案件。看似矛盾的办案情境,却在同一个时空坐标中运行,不免让人疑惑“案多人少”是否是一个不存在的伪命题,进而怀疑内部检力资源配置是否得当。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明确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繁”、“简”路径与检力资源配置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分析不同办案模式的分歧点,或许能发现检察机关通过专业化分工整合检力资源,探索“多数一般案件”与“少数复杂案件”的匹配路径。
二、 解惑:轻罪专业化的司法价值
1.功能性分工之辩
实务中一般将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缓刑的案件称为“轻罪案件”,据统计,8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轻罪案件。专业轻罪办案组用不到刑检部门三成的人力,扛起了刑事办案的大半边天,实现了建立时的预期机构功能。诚然,“案多人少”情况客观存在,但是由于轻罪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利用法律政策赋予的制度红利,创新办案方式,以提高办案效率突破瓶颈。如捕诉职能整合,通过批捕提前介入,压缩侦查、起诉的整体办案周期;表格化撰写结案报告,通过“审诉表述一体化”减少文书撰写时间,“减量不减质”,达到审查起诉阶段最大限度的效率提升。
与此相对,也有人对这种“简化”颇有微词,认为这种方式办案效率虽高,但是案件办理质量“粗糙”,应当不论案件类型、难易程序,都按照同一标准办理,逐个“认真”摘录报告,证据、事实稍有疑问要逐级报告,这样,才能实现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精品”的目标。然而,现实情况是:由于审批冗长,导致办案人员怠于承担责任,过于依赖上级领导;由于打着“认真审查”的旗号,审查看似面面俱到却毫无重点,审查思路极易混乱,所谓“精品案件”并未出现,更重要是,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这种审查办案方式完全无法与之匹配,无法体现繁简分流的效果,最后也导致了“案多人少”的假象。
2.粗放轮案制之疑
公诉部门的案件分配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指定分配,由部门负责人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序、人员办案量等因素,将案件分配给在办案件量较少的人员,或者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办理;第二种是轮案制,所有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按案件顺序,依次分配。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特别是实行司法责任制后,检察官独立办理案件,部门负责人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原则上并无分案的权限,不少地区实行了全员大轮案制度,不论案件类型,不论难易程序,不考虑检力资源分配,一概轮流分配案件。
这种分案做法,看似“保证了案件分配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了“关系案”,可是,细加分析,也令人疑窦丛生:首先,随着司法内外部监督体制不断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确立,以及普通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依靠私人感情的“关系案”和“一朝被揭,万劫不复”相比,违规代价过高,稍加考虑就不会用“前途”换“人情”,因此所谓自动分配案件防止“人情案”的理由,着实牵强;其次,同一类型案件分配给不同检察员,能否保证每起案件在事实认定及证据运用、量刑建议上达到协调统一,尤其是当经常办理轻罪案件的检察官同时办理20%的少数疑难复杂案件时,人力资源矛盾就愈发尖锐了——检察官既需要深入钻研较为陌生罪名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证据标准,同时还要分出一部分精力办理大量轻罪案件,承办人忙得分身乏术,在简单轻罪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权衡下,牺牲多数简单案件的办案效率,将办案时间分配给复杂案件,直到审查期限届满时才匆匆审查简单案件。这种“顾此失彼”的情况也是导致“案多人少”假象的原因。
在轻罪案件中,大部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履行审查起诉职能就是实现了社会对法律公正的价值期待。如果按照“不分繁简”的审查做法,除了徒增工作量、降低效率,案件质量不会有实质性提高。此外,案件长时间处于未知的待定状态,对于往往已经拥有稳定的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及其家庭而言,过长的刑事程序无疑使处理结果骤升变数,“不分繁简”是以牺牲效率达到的所谓“公正”,只是部分人员“自说自话”,实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变相侵害,很难树立公信力。
3.轻罪专业化的集约分工价值
同一个结案周期,办案效率相差甚大,其背后不仅是工作方式的差异,更反映了迥然不同的法治思维、公诉理念。树立司法公信力,一靠实然处理结果上“客观公正”,这是“公信力”核心和基础,二靠契合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内心对“司法公信”的价值期待。
分工与专业化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 有什么水平的分工,则对应什么程度的专业化。 亚当·斯密在 《国民财富的原因与性质研究》用制造工厂的例子,说明了专业化分工对产能效率的提高。 自18世纪起,人类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工业社会。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哈佛大学社会学教授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在《后工业社会的到来:社会预测的一次尝试》一文中,创造了“后工业化社会”一词,指出前工业社会以采掘业为主,生产率低下,是一场“人与大自然的争斗”;工业社会利用能源将自然环境转化为技术环境,中心是人与机器的关系,是一场“人与人为自然的争斗”;后工业社会出现了以信息为基础的“智力技术”,对科学活动以及从事科学活动的机构进行了组织,管理是它的首要任务,这个社会是一场“人与人之间的争斗”。
工业化后的社会形态以信息为中心,以知识经济为支柱的社会,其一大特点是智力工作日益专业化。同样作为知识劳动的检察机关的公诉业务,必然面临变革多级、分散的组织结构,建立专业化分工的格局。在办理少数疑难复杂案件时,高度集中多数人专业知识、信息、经验,形成公诉人群体智能的高度集约化,实现知识互动,确保办案质量。在办理多数简单案件时,确定具体岗位的行为方式,划分每个人应当承担的角色,通过人与人之间经验、知识、信息的传播,最大限度的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