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7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正式实施。为帮助投资者了解相关规定,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号召行业围绕适当性主题制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投教作品并开展征集评选活动。即日起至九月末,协会将在微信平台(CHINAAMAC)和官方网站展示通过初选的作品,供投资者学习参考。十月份,协会将公布微信阅读量排名前十的“优秀投教作品”名单,并向获选机构颁发荣誉证书。
人美更要多读书(二):
三大“QA”聊新规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选送)
市面上的《新规》解读
一波又一波
小编删繁就简地
给客官们带来
最受关注的三大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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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究竟什么是《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答:“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规定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根据测评后的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C2、C3、C4、C5五种类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投资者和基金产品之间必须风险“匹配”,投资者不适合买某款产品的可能会被“拒绝”。
Q2 :投资者适当性新规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有什么好处?
答:在我国资本市场参与者中,绝大多数的个人投资者投资知识、投资能力与投资经验比较欠缺,在理财产品的选择和服务方面缺乏独立判断的能力,多依赖于专业机构的投资建议或营销推介,承担投资损失的能力也比较低。《办法》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比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等。
Q3:如果我的风险等级是C2,但想买R3或者R4的产品,还能买到吗?
答:有,但是需要主动申请,而且有一定的程序。根据征求意见稿显示,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三)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四)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五)基金募集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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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先分享这么多,欲知更多的《办法》解读,敬待下期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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