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明专利复审请求案涉及网络直播中的礼物展示方法,属于新兴的网络直播领域。
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分别为:用分级队列对礼物消息进行排队展示、用四个参数定义相同送礼行为,以及对不同的连击效果存储再利用。其中用分级队列存储礼物消息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如何定义相同送礼行为是对连击效果存储再利用的基础,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关键点在于使用四个参数定义相同送礼行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两个参数定义相同送礼行为。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用户标识、主播标识、礼物标识和单次赠送的礼物数量这四个参数,将用户的多次送礼行为区分开,对比文件1仅通过用户标识和礼物类型来区分多次送礼行为,二者对于相同送礼行为的定义不同,导致礼物展示效果不同。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为了增加礼物展示效果的多样性,将礼物数量和主播标识这两个参数纳入相同送礼行为的考量因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为了客观评价发明创造的智慧贡献,审慎作出创造性判断,合议组从申请人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改进、现有技术状况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考察。并且,在技术启示的判断环节,在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时,需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以现有技术为依托,紧密围绕直播领域特点,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教导或启示以及改进动机,从而客观评价发明对现有技术的智慧贡献。
首先,准确理解发明,考量申请人对现有技术做出的创新以及这种创新带来的效果。
现有技术在展示连击效果时,通常展示礼物标识和累计礼物数量这两个参数,展示信息不够丰富。本申请的方案除了考虑礼物标识和累计礼物数量,还考虑了单次礼物数量和主播标识,在展示连击效果时,可以展示礼物标识、累计礼物数量、单次送礼数量和主播标识这四个参数,礼物展示效果更加丰富多样。因此,将礼物数量和主播标识这两个参数纳入到相同送礼行为的考量因素,体现了申请人对现有技术的改进。
其次,考虑直播领域的现有状况,以及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问题或普遍需求。
合议组充分考虑了直播领域的特点,例如,互动性强,人数多,对礼物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礼物数量多,希望送礼方便,送礼对象明确。可见,使礼物展示效果多样化是直播领域的普遍需求,为了实现多样化效果,就需要引入更多的参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现有技术中的“相同送礼行为”进行改进,即增加相同送礼行为的考量因素来丰富礼物展示效果。
再次,考虑现有技术是否对于改进方向存在逻辑指引,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朝着该方向进行改进。
进一步结合直播领域特点,一方面,为了吸引主播的关注,用户通常会频繁赠送大量礼物,需要不断地多次点击礼物图标,给送礼行为带来不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该操作不便是由礼物数量的差异化引起的,由此容易想到通过设置单次送出的礼物数量来解决该问题;另一方面,送礼行为必然包含赠送对象,将赠送对象作为相同送礼行为的考量因素,也是显而易见的。
最后,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预期改进后的技术效果。
根据参数扩展的相似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在礼物展示时,除了展示已有的用户标识和礼物标识外,还会展示单次赠送的礼物数量和主播标识。
综上所述,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教导和启示,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结合上述案例可知,判断是否具备技术启示,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把握整个发明构思,同时关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进行整体考量。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能力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存在确定的逻辑指引的情况下,有预期地对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能力。对于网络直播等新兴技术领域,在评判技术方案的显而易见性时,具体判断方法可以为:(1)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问题或普遍需求,从而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2)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紧密结合新兴领域的技术发展阶段和领域特点,确定现有技术是否对改进方向进行了逻辑指引,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朝着该方向进行改进;(3)判断该改进过程是否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以及该改进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可以预期。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或受到启示基于其所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可以得到要求保护的发明,并具有合理的成功可能性,则发明从整体上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案的评判思路对于此类新领域、新业态案件创造性评价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