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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大刚、许方军、孙传辉、尚建强等人包庇纵容黑社会的证据与线索

为你辩护网  · 公众号  ·  · 2017-05-08 17:09

正文


以李铁良、李虎叔侄为首的李氏黑社会团伙,是建国以来商丘规模最大、犯罪行为最恶劣、危害最严重、存在时间最长的黑社会组织,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发展成员150多人,作案300多起,控制商丘物流业80%以上。曾组织大规模枪战,将景胜利团伙多人打伤。枪杀谢发喜未遂后,将谢发喜的双脚脚筋挑断,眼睛扎瞎。为垄断物流业,先后将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竞争对手刘香菊、安刚、安军、李世杰、周连根、钱彩霞、赵苍喜、韩爱魁、李健等几十人打伤,夺取他们的经营线路。李虎的“出警队”(打手)打遍商丘,娱乐场所的经营、洗浴中心的色情活动、楼堂馆所的建设开发、沙石料场的争夺,乃至基层政权的选举,无不留下他们枪打刀砍的身影。然而,由于许大刚、许方军、孙传辉、尚建强、蒋涛等十余名民警的包庇纵容,该黑社会团伙始终没有受到依法打击。

2008年,商丘市公安局成立了以刘玉舟任组长的打黑除恶专案组(以下简称专案组)。专案组在给予李氏团伙重创的同时,也查出了许方军、孙传辉、尚建强、毛建设、蒋涛等民警的黑社会保护伞问题。

许方军是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梁园区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分局局长,孙传辉是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曾任梁园区公安分局局长),尚建强是梁园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曾任刑警大队大队长),毛建设是商丘市公安局技侦支队支队长,蒋涛是梁园区公安分局刑警中队中队长。

商丘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许大刚听取汇报后,为袒护长期对其贿赂财色、为其卖官充当掮客的许方军,一是徇私枉法,对上述保护伞故意包庇,致使许方军等人及其严重的黑社会保护伞涉嫌犯罪问题未受追诉(其后,孙传辉等4名民警因包庇李氏团伙制造的重伤韩爱魁案被省委政法委纪工委查处,并被判刑);二是赤膊上阵,对李氏黑社会团伙直接包庇纵容,使李虎长期负罪在逃,120多名黑社会团伙成员至今仍逍遥法外;三是与许方军一起,组织尚建强、蒋涛、毛建设等涉黑民警,部分此前被查处的问题民警,以及其亲信民警王兴魁、郭牛伟等人,纠集部分刑满释放的黑恶分子,组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对专案组有关民警采取包括暗杀在内的犯罪手段疯狂报复,制造假案,致使33名专案组相关民警被抓捕查处,制造了全国罕见的“打黑门”冤案。

在制造上述“打黑门”冤案的同时,“二许”团伙又搞了一套旨在掩盖其保护伞问题的假材料,企图蒙骗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下面列举6起典型案例的证据与线索,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一部分 孙传辉、尚建强充当“7.21”枪战案保护伞的证据与线索

 

    1997年7月中旬,李氏团伙与另一黑社会团伙为争夺长城大酒店娱乐场所的经营权发生殴斗,互有轻伤。7月21日下午,在李铁良妻子杨冬梅的指认下,李虎(后成为李氏团伙的1号人物)与海宾持铁棍将对方团伙成员景胜利的头部打伤。景胜利带伤纠集其团伙成员王建成、赵绪宝、陈迎宾等十余人,持十余支猎枪找李铁良复仇。李铁良闻讯召集三个侄子李虎、李建新、李建国及其团伙成员等10人,持十余支枪支在李铁良居住的二层楼设伏。当天傍晚,当景胜利带人冲过来时,双方发生激烈枪战,一时间弹光飞曳、枪声大作,占据有利地形的李氏团伙很快占了上风,对方景胜利、陈迎宾中弹后,众人仓皇逃跑,李建新、李建国等人持枪冲下楼追赶,在路口碰到了正好路过的邻居杨杰等人,李建新、李建国问杨杰“看到人往哪儿跑了吗?”并继续追赶。

当晚,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警大队出警并展开侦查,在现场找到了19枚猎枪散弹弹壳。

此等规模的枪战,在商丘属建国以来首次,特别是经过越传越玄的加工渲染,使整个商丘无人不晓且人心惶惶。

从卷宗上看,当时查获的证据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景胜利团伙被打散后,又电话联系聚在一起,受伤的景胜利、陈迎宾在团伙其他成员陪同下去夏邑县医院治伤。不久,景胜利、王建成、赵绪宝、陈迎宾等人先后被抓获,被分别被判刑。

(二)李氏团伙只有李铁良一个人被刑拘,十几天后变更为监视居住,不久,又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之后再无任何侦查的记录,连解除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手续都没有,不了了之。存在的问题是:

1、李铁良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

①多名邻居证明李铁良住处发生了枪战;

②在李铁良住处发现了19枚猎枪散弹弹壳;

③景胜利、王建成等人口供指认李铁良指挥多人从其住处二楼往下打枪;

④景胜利、陈迎宾在枪战中受了枪伤;

⑤杨杰等人的证言证明,看见了李建新、李建国持枪往外追赶;

⑥李铁良口供供述他当时在家,他侄子李建新、李建国当时在他家,听到了枪声,但不知是咋回事。并承认“他俩一出门枪就响了,不知他俩参加枪战没有”。

很显然,李铁良做了虚假供述,完全不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不过他还是承认他当时在家,他的两个侄子有参与枪战的可能。但是在刑拘不到期的情况下,枪战另一方指认的枪战主犯被提前变更了强制措施,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2、李铁良被取保候审后,警方没有按法律规定继续侦查,事实上是放弃了这起特大案件。

3、没有依法拘留李建新、李建国。拘留李建新、李建国的证据及依据有:

①李铁良口供证明李建新、李建国可能参加了枪战;

②杨杰等人证言证明,看见了李建新、李建国持枪往外追赶,这是当时在场人亲眼看见的直接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拘留……被害人或者在场人亲眼看见他犯罪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李建新、李建国既有作案嫌疑,又有“在场人”杨杰等人“亲眼看见他犯罪”。对如此重大刑事案件的重大嫌疑人,必须依法拘留。

卷宗中,没有对李建新、李建国二人的强制措施手续和传唤手续。

4、没有开展常规性侦查:

①没有询问李铁良周围的邻居;

②没有讯问李铁良的妻子杨冬梅。事实上杨冬梅参与了枪战,其中的一支参战枪支是她案发当天下午向郭少林借的;而枪战前景胜利

被铁棍打伤案件就是杨冬梅指挥的,杨冬梅有重大嫌疑,应当依法传唤讯问。

    ③没有提取李铁良、李建新、李建国、杨冬梅等人的电话通话记录。如提取,可锁定部分涉案人员。

(三)十一年后,全案告破,参与枪战的罪犯均被判刑。

2008年,专案组查清了此案,除李虎因许方军通风报信提逃匿外,李铁良、李建新、李建国、侯宾等十余人均被抓获,法院审理认为,此案标志着李氏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形成,多名成员以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持枪聚众斗殴犯罪被判重刑。

(四)李铁良交代“摆平”内幕,孙传辉、尚建强等保护伞浮出水面。

    1、摆平时任梁园公安分局局长孙传辉:

①李铁良二哥找到商丘市政府副秘书长兼驻京办主任朱新民,通过朱新民给孙传辉送了重金。

②李铁良家人通过孙传辉的朋友、商人王继奇给孙传辉送了一笔钱,请孙传辉关照李铁良。

2、摆平时任梁园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尚建强:

李铁良的妻子杨冬梅出面,通过梁园公安分局东方派出所所长姚普选,送给负责此案的尚建强5000元现金。尚建强答应“只要孙传辉那一关能通过,他提出放李铁良”。

卷宗法律文书显示,是由尚建强代表刑警大队签的给李铁良申请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意见,而变更为监视居住后又变更为取保候审,均是孙传辉签的字。

3、孙传辉、尚建强包庇纵容李氏团伙的证据:

①孙传辉、尚建强违反法律规定签署的法律意见(详见卷宗);

②李铁良的证言(时任专案组组长刘玉舟保存);

③杨冬梅的证言和录像(时任专案组组长刘玉舟保存);

④姚普选的证言(在南阳市检察院保存,为调查孙传辉时获取)。

检察机关认为,孙传辉、尚建强包庇纵容黑社会问题极其严重,且足以认定,应以该罪追诉。

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属公安机关管辖,由于许大刚的拼死保护,该案至今未能立案调查。

    (五)孙传辉、尚建强包庇纵容李氏黑社会团伙带来的严重后果:

    1、助长了李氏团伙的嚣张气焰,强化了他们的犯罪心理;

2、在公安机关内部,特别是给孙传辉、尚建强建立了关系,为之后孙、尚二人多次犯罪不被追诉奠定了基础。

3、树立了恶劣典型,使广大群众包括一些司法人员产生了畏惧心理。

 

第二部分 孙传辉、尚建强为谢发喜脚筋

被挑断案充当保护伞的证据和线索

 

(一)谢发喜脚筋被挑断案案情:

1998年10月6日,谢发喜的小兄弟王建成、赵绪宝(二人系7.21枪战参与者,因枪战被判刑,此时刚出狱)为报复李铁良,持刀将其砍伤。通过枪战已与孙传辉建立了关系的李铁良在医院给孙传辉打电话,说要报复谢发喜。

10月8日,李虎组织二十多人,手持猎枪、砍刀、铁棍等凶器,在民主路团结新苑门旁的赛潮鞋店,将正与邻居张军、杨玲夫妇一起购物的谢发喜拦住,李虎持枪对着谢发喜的胸部扣动扳机,哑火未响。同伙侯宾持刀砍在谢发喜的头上,一身武功的谢发喜一把推倒杨玲,夺路而逃。李虎再次开枪,打偏未中,谢发喜狂奔到一死角处,被李虎等人围殴。李建新下蹲持刀猛砍谢发喜的腿部,将其砍倒在地,李虎及其同伙刀砍棍打匕首扎,将谢发喜双脚脚筋挑断,右眼扎瞎,谢发喜当场昏死过去。因抢救及时,谢发喜昏迷十几天后苏醒,落下终生残疾。

    (二)当时收集到的主要证据:

1、法医鉴定:梁园公安分局法医杨锡真、梁连海鉴定,谢发喜重伤三处、轻伤14处,轻微伤数十处。综合鉴定:重伤。

2、谢发喜陈述:他与李铁良家人很熟,李虎曾是他练散打时的徒弟。谢发喜详述了李虎对他连开两枪,第一枪哑火,第二枪打偏及被围殴的过程。谢发喜说,他的脚筋是被几个人按住连砍带挑弄断的,右眼是被人用匕首扎瞎的。他看见了李虎一边指挥,一边用枪砸他的头。

3、杨玲、张军等多名在场人员的证言:当时从几辆出租车上跳下来二十多人,拿着刀枪棍棒直扑谢发喜,有人开枪射击,有人用铁棍打,有人用刀砍,有人大声指挥,有人挑断他的脚筋,有人扎瞎他的眼。谢发喜被砍倒了,发出瘆人的惨叫。这帮人逃离后,张军、杨玲将已昏死的谢发喜送到了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4、庞松领的证言:事发后,李虎等人潜逃。刘玉舟当时在梁园公安分局挂职当副局长,一度负责对涉案李氏团伙的追捕工作,曾带领防暴大队民警张建华、靳峰等在李氏团伙可能出没处蹲守三天三夜。也曾与侦查员房胜利在一个月明之夜险些与这伙持枪歹徒遭遇(当时刘玉舟左右手各持一把“五四”式手枪,房胜利持一把“五四”式手枪)。其间,抓获了参与伤害谢发喜的庞松领。据庞松领交代,该案是李虎组织的,参与者有李建新、李建国、侯宾、李伟等十余人。李虎持枪,其余人持刀、铁棍、匕首。庞松领交代的射杀、围殴谢发喜的过程,与谢发喜、杨玲、张军等人所述吻合。

证据中的一个关键之处是:谢发喜、庞松领、张军、杨玲及在场群众均证明李虎开枪射杀谢发喜的事实。这一事实至关重要,涉及李虎属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问题。如果开枪射杀情节被认定,即可定为(持枪)杀人罪(未遂),可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仅属重伤案,刑罚会大打折扣。

    (三)李虎投案自首被离奇轻判

刘玉舟在负责追捕李氏团伙时,李铁良曾托人找到刘玉舟,说已经和孙传辉局长说好了,让李虎投案自首,孙传辉局长答应只象征性的处理李虎一个人,其余参与者一概不关不判。刘玉舟表示,接受李虎投案自首,但必须依法处理。李铁良团伙见刘玉舟态度强硬,李虎投案自首一事随之搁浅。

2000年6月27日,刘玉舟挂职期满,调任虞城县公安局长。2天后即6月29日,李虎投案自首。后来,依法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李虎却被离奇的以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其余参与的二十多人都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十年后全案告破,除首犯李虎接许方军通知在逃外,其余主要参与者重伤害罪被判刑。

    审理法官认为,此案应一案两罪名,李虎本人应(持枪)故意杀人罪判刑(检察机关以杀人罪批捕李虎),其余参与者为故意伤害罪。纵观全案,所有参与者均应以涉嫌黑社会犯罪被追诉。

(五)挖出孙传辉等人包庇纵容黑社会内幕

1、李铁良口供:在刘玉舟调离梁园分局后,他见时机成熟,便给孙传辉打电话,商量李虎等人伤害谢发喜的是咋办,孙传辉让他找个地方面谈。李铁良、李虎在东方宾馆一楼开了个房间与孙传辉见面。孙传辉一见李虎便说“看你长得像个大学生,咋下手恁狠”,并暗示李虎“如果你拿枪射杀谢发喜的事存在,事情就不好办了;如果枪的事不存在,事就好办了”。在进一步商量好说词后,孙传辉打电话让刑警大队长任伟带人把李虎带走了。

李铁良在交代时解释说“孙传辉的话我和李虎都听到了,是不让李虎承认射杀谢发喜”。李铁良的口供材料及同步录像光盘都被刘玉舟秘密存放。

卷宗材料显示,李虎投案自首后,拒不承认当时拿着枪,更不承认开枪射杀谢发喜,并一人揽下了伤害谢发喜的全部责任。

吊诡的是,办案人员只采信了李虎团伙成员庞松领的证言,庞松领说他当时证明李虎开枪射杀谢发喜的话都是他编造的。尽管谢发喜的原始证言都可以得到印证。

十年后,专案组彻底查清的事实是:李虎确实开枪射杀了谢发喜。但当时梁园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根据李虎供述和庞松领证言,在起诉时没有认定这一事实。这样,李虎持枪故意杀人罪一下子改成了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特别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相关规定,重伤害案,对所有参与作案的人员都要追诉,而轻伤害案往往只追诉具体行为人。

有公安机关内部的“高人”对李铁良说,如果把谢发喜的伤残鉴定改为轻伤就好办了。并认为有这个可能:一是有孙传辉的关照,二是谢发喜被判重型正在监狱服刑,无申诉条件。而且只有让省级司法鉴定部门出具轻伤鉴定意见,才能否定商丘出具的重伤鉴定意见。

按照该“高人”的指点,李铁良找到曾给谢发喜做过外科手术的商丘市人民医院外科主任陈XX,送上酬金,说明来意,请陈XX出具一份谢发喜属轻伤的鉴定意见。陈XX不敢冒此风险,便来了个变通,召集几名医生进行了有关谢发喜伤情的座谈会,并做了会议记录。陈XX的个人意见是因为当时紧急抢救,对谢发喜的多处外伤没有记录,应以恢复情况为鉴定依据;有记录的血压压差只有手术前的一次检测结果,数据太少,不能作为鉴定重伤的依据。

十年后办理此案时,专案组,请教上海国家司法鉴定中心,并咨询商丘市人民医院和几家司法鉴定机构,弄清了这样一个规定:人的血压高压与低压之压差小于20个单位时属重伤。期间专案组查阅了当时的病历档案,谢发喜抢救前的血压是90/80,压差只有10个单位,处于失血过多的休克状态,属重伤。

在得到商丘市人民医院外科主任陈XX的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意见后,李铁良在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法医朱军的陪同下,乘郭少林驾驶的桑塔纳2000型小汽车到郑州找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医毕强,送上重金,拉着毕强到开封监狱,找到正在服刑的谢发喜,看了谢发喜的脚伤,又让谢发喜走了几步。回到郑州后,毕强根据陈XX的个人意见(鉴定中有引用)和对谢发喜的目测,出具了谢发喜属轻伤的法医鉴定。

这个法医鉴定,被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李虎轻伤害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其余二十余名团伙成员无一被追究,连传唤、讯问材料都没有。

轰动商丘的黑社会扎眼挑脚筋案就这样收场了。

    2、李铁良的交代得到多方印证

    ①2008年,专案组在彻查此案时,根据李铁良的交代,到商丘市人民医院找到了记述陈XX“个人意见”的原始会议记录,李铁良所言属实。

    ②郭少林证言证明,当年李虎投案自首后的一天,李铁良找到他,请他开车拉着梁园区检察院的一位法医,到省检察院找一名高级法医,并拉着这名高级法医到开封监狱给谢发喜重新做鉴定,把谢发喜的重伤改为轻伤。郭少林的证言也说明李铁良所言属实。

    ③谢发喜的证言证明,2000年秋天的一天,管教干部突然找到他谈话,说有领导要见他,如果问他的伤情,就说伤已经好了,以免影响减刑。之后,“领导”见了他,问了几句话,让他走了几步。

轻伤鉴定结论没有告知谢发喜。

    (六)公安机关办理此案存在严重问题

1、应当以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案,却以普通伤害案立案。

2、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认定李虎射杀谢发喜的事实,改变了李虎故意杀人的性质。

    ①孙传辉引导李虎拒不承认持枪射杀谢发喜;

    ②诱使庞松领翻供,使其推翻了已经被印证的第一份证言,属故意伪造证据。

    ③在有谢发喜陈述、张军证言、杨玲证言、其他在场群众证言的情况下,置证据数量质量绝对占优的情形于不顾,以李虎的供述和庞松领前后矛盾的证言为认定依据,严重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包庇纵容问题十分明显。

3、对明知存在疑点的轻伤鉴定不调查核实,不向更高层级的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4、对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参与伤害谢发喜的李建新、李建国、侯宾、李伟等二十余名团伙成员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①从李虎投案自首到对谢发喜轻伤鉴定结论作出,中间有四十多天时间,这期间是应当以重伤害侦查的,对所有参与者都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但卷宗中没有这些人的强制措施手续和侦查材料。

②即便把谢发喜的三处重伤(加之压差仅10个单位属重伤,共4处)改成轻伤,加上其它14处轻伤,共17处轻伤,属不同凶器形成,李虎只承认他当时拿了匕首,不可能致谢发喜这么多钝器伤,但除李虎外,办案单位对其他参与者一概不调查、不传唤、不讯问,致使黑社会团伙制造的特大恶性案件流失,属严重的不依法履行职责,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行为。

(七)孙传辉等人包庇纵容黑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

对该案匪夷所思的处理结果,在法律和社会层面所带来的恶劣影响的严重程度,是无法估量的。

一是商丘司法机关的声望和形象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是法律尊严受到严重践踏;

三是李氏黑社会团伙的气焰更加嚣张,对政法部门的渗透更加深广。李虎是孙传辉的干儿子,能在商丘摆平一切的消息不胫而走,使李虎迅速成为商丘黑道的龙头老大,坐上了商丘黑社会的头把交椅,其黑社会组织规模也迅速扩大,犯罪活动也更加频繁,并在司法部门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专案组在办案中查明,梁园公安分局刑侦、治安及辖区各派出所几乎都办理过李氏团伙的案件,但都不了了之。专案组向原办案单位调取几十起应处理而未处理的案件的卷宗,但他们都以丢失或其它理由拒不移交。专案组还查明,李虎定期给一些民警发补助。

四是助长了其它黑恶势力的滋生和发展。李虎的迅速出狱和快速崛起,被很多不法分子奉为英雄效仿。一时间,商丘市黑恶势力如雨后野草一样遍地滋生。2004年初,专案组组长刘玉舟调任梁园公安分局局长,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风暴,仅仅一个月,就抓获黑恶分子一百多名,半年时间摧毁黑恶势力团伙近五十个。对此,《商丘日报》曾专题报道,文内有刘玉舟写给打黑民警的一首小诗“梁园风暴卷地吹,打黑勇士扬剑眉,一月捉得百余匪,恶徒哪个魂不飞。”

 

第三部分 孙传辉、尚建强为韩爱魁重伤案充当保护伞的证据和线索

 

(一)韩爱魁重伤案及当时的处理情况

韩爱魁是李铁良、李虎团伙物流业务上的竞争对手。有个名叫张艳华的大客户原来与韩爱魁合作,后来被李氏团伙抢了过去。2002年4月22日晚,张艳华与韩爱魁在商丘“天上人间娱乐中心”发生争吵,张艳华向李铁良打电话求援,李铁良让李虎带上“出警队”(打手)收拾韩爱魁。不一会儿,李虎带领房德印、张自力、张昆、宋信波等七名打手在“天上人间”门口找到正在争吵的韩爱魁、张艳华以及劝架的“天上人间”老板王建成,李虎一声令下,众打手一拥而上,刀砍棍打之下,韩爱魁当场昏死过去。其中一处伤是8颗牙齿被铁棍打掉,从照片上看,整个嘴部像一堆烂肉。

此案由梁园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蒋涛等民警主办。

    1、当时收集的主要证据:

    ①韩爱魁的陈述:称张艳华用手机打电话后,李虎带人将其打伤。

    ②王建成的证言:证明韩爱魁被七、八个人打伤的情况,但称自己不认识李虎。

    ③韩爱魁的法医鉴定为轻伤。

    ④李虎的供述:否认带人围殴韩爱魁。

 2、李虎先是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再之后不了了之。

    (二)当时调查处理此案存在的三大问题

    1、对王建成的虚假证言没有深挖或刻意促成了该虚假证言。

王建成与李虎同谢发喜的徒弟,从小就在一起练武,后来分道扬镳,且多次交锋。双方都参加了“7.21枪战”,这是广为人知的事实,怎么可能和李虎不认识?

案件主办人蒋涛是李虎、王建成的朋友,对于二人是否认识是再清楚不过了。王建成说自己不认识李虎,问题出在蒋涛身上。如果二人真的不认识,按办案常规应让王建成辨认,案发现场灯火通明,光照条件好,持续时间长,具备辨认条件。

正是此处的伪造证据即王建成的虚假证言,给包庇纵容李虎制造了借口。因为如果有韩爱魁、王建成两份证言直接指认李虎,则李虎绝对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2、没有收集张艳华、李铁良、李虎的通话记录。

收集张艳华、李铁良、李虎的通话记录应是本案侦查的常规性工作,也是证据之一。如果收集了,可以锁定凶手的范围。

 3、对张艳华没有抓捕,也没有上网追逃。

后来,专案组抓获张艳华后查明,张一直在商丘。当时如果抓获了张艳华,全案即可告破。

由以上三点,即便查不清蒋涛等人与李氏团伙肮脏的内幕交易,也足以认定其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该团伙的犯罪行为。

    (三)专案组六年后再查此案时发现,在被害人韩爱魁浑然不知的情况下,该案被离奇调解。

    2008年7月,专案组民警翻阅该案卷宗时发现,该案已被调解,且在卷宗中发现多处疑点

    1、韩爱魁的伤情鉴定用词模糊。虽鉴定为轻伤,却说脱落的8颗牙中,如果有两颗是受伤后自然脱落的即属轻伤;如果8颗牙均系击打脱落,即属重伤。请办案单位调查。

办案单位却没有调查,是按轻伤认定的。卷宗中没有材料显示没有材料显示韩爱魁的其中两颗牙是受伤后自然脱落的。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5条规定“牙齿脱落或折断共七个以上的,属重伤。”

对韩爱魁的鉴定,特意提出“2颗牙自然脱落问题”,意在定为打断了6颗牙,正好不构成重伤。

2、卷宗中韩爱魁向法院提交的“刑事自诉状”,是打印稿,落款的“韩爱魁”三个字与询问笔录上签名笔迹不符。

3、两个月后,以“韩爱魁”名字向法院提交自诉状又被韩爱魁申请撤诉,“韩爱魁”三个字的签名又是另一个笔迹。

4、轻伤鉴定告知书上有韩爱魁的签名,该签名笔迹与询问笔录上的签名字迹相符。但韩爱魁一直上访说自己被骗了。

5、卷宗中没有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卷的通知书。

6、梁园公安分局办理此案的单位是刑警大队。此案虽被搁浅,但仍属侦查环节,卷宗理应在刑警大队,但却是从预审大队调取到专案组的,也是预审大队调解的。

(四)面对众多疑点,专案组民警开展了认真调查,疑点被确定为问题。

1、韩爱魁证明三个问题:

①他根本不知道调解一事,只接受过张艳华转来的一笔医疗费;

②他对所谓的“刑事自诉状”、“撤诉状”一概不知,落款“韩爱魁”三个字也不是他写的。

③轻伤鉴定告知书上的名字是他签的,当时有一名民警让他在一张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制式告知书上签字,给他说肯定是重伤,让他先签名字,省得再跑一趟。韩爱魁答应了。后来他听说鉴定结论是轻伤,知道自己被骗了,并多次上访。

    2、联系梁园区人民法院,根本没有人知道有韩爱魁自诉状的事情,没有从梁园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调过卷,更不存在接到过撤诉状的事情。

    3、对韩爱魁重新进行法医鉴定,结论为重伤。

    4、对韩爱魁的笔迹进行文检,结论是“刑事自诉状”、“撤诉状”上韩爱魁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的笔迹。

    以上证据表明,有人采取伪造证据、违反程序等违反手段,隐瞒事实,徇私枉法。

    (五)全案告破

专案组通过突审李铁良,抓捕了张艳华及参与伤害韩爱魁的房德印、张自立、张昆、宋信波等人,这些人均以黑社会犯罪和重伤害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2009年,河南省委政法委纪工委及其抽调的南阳市检察院干警查处孙传辉受贿案时,发现了该案存在的问题,经商丘市检察机关调查查清了以下问题:

第一,所谓调解,系商丘市公安局及梁园分局预审大队一些民警受贿后私自所为,韩爱魁并不知情。

第二,韩爱魁“轻伤”的法医鉴定是通过贿买商丘市公安局法医出具的虚假鉴定,韩爱魁在“轻伤”鉴定告知书上的签名是某民警骗取的,韩爱魁签名时“告知书”是空白的。

第三,所谓的以韩爱魁的名义向法医提交的“刑事自诉状”以及之后的“撤诉状”都是所谓的调解的公安人员伪造的。伪造“刑事自诉状”旨在使此案脱离公安侦查环节;伪造“撤诉状”又使该案脱离法院审理环节。实际上这些都是投机取巧,自欺欺人之举,给自己找个借口而已,是严重违反法律实体和程序双重规定的。如果没有法院的正规调卷手续,刑警大队何以能让人将在侦的涉黑案件的卷宗拿走?退一步讲,即使有法院的调卷手续,刑警大队的人员如不是与人串通,徇私枉法,按常规是一定要向法院说明情况,继续侦查的。何以仅凭预审大队伪造的韩爱魁的自诉状就让人拿走涉黑案件的卷宗?

真相是,张艳华的弟弟张二艳花钱买通的。

2009年,经商丘市检察院调查,商丘市公安局法医、梁园公安分局预审大队的民警共3人被判刑。

    (六)梁园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蒋涛等人包庇纵容黑社会的行为未被调查追诉。

    除前述列举的刑警大队蒋涛等人查处此案时存在的三大问题外,在后期所谓调解过程中,蒋涛等人又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放纵李氏黑社会团伙的犯罪问题。

    1、此案不属于自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伤害案”可以立为自诉案件。

此案属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证据指向李铁良、李虎团伙,有侦查任务,是公安机关侦办的重中之重案件,不属于自诉范围。

  2、即便调卷也应有法院出具调卷手续,何以仅凭个人的自诉状就将卷宗交给预审大队。蒋涛怎样做,实际上是与预审大队个别民警共同作弊。

3、蒋涛等人,将正在办理的涉黑案件(就个案而言是雇凶伤害案件)违法交给他人,使李虎、李铁良等黑社会团伙骨干分子脱离了公安机关侦控,属明显的包庇纵容黑社会犯罪行为。

蒋涛等人的违法犯罪问题,因许大刚的庇护而未能调查。蒋涛之后充当“二许”的忠实走狗,对专案组民警实施了暗杀、诬告、伪证、发手机短信以及在网上发布侮辱诽谤信息等多项及其恶劣的报复行为。

 

第四部分 尚建强、许方军为“红袖招洗浴中心”被打砸案充当保护伞的

证据和线索

 

2003年,李虎因故与红袖招洗浴中心老板发生争吵,随即通知“出警队”(打手)数十人,持械冲进红袖招,见人就打,见物就砸,致十多人受伤,其中,轻伤2人,轻微伤十多人,毁坏财物折价数十万元。

    (一)第一次查处受到尚建强等人的包庇

    此案由梁园公安分局副局长尚建强分管的治安口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1、足以认定此案系李虎团伙所为;

2、只是象征性的调查,该传唤的人未传唤,该调取的证据未调取,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未采取强制措施,一个人也未抓,不了了之。

就这样,一起黑社会团伙明火执仗的挑战法律的犯罪行为又一次逃避了制裁。

2009年,孙传辉被调查期间,梁园公安分局预审大队大队长姚普选(后因调解韩爱魁案被判刑)与专案组组长刘玉舟在迪欧咖啡厅又一次谈话,姚普选对刘玉舟说,为了摆平打砸红袖招案,李虎给尚建强送了一个大数,(当时姚普选伸出一根手指,又比划了一个圈,估计应该是10万元)。姚普选的这番话被刘玉舟秘密录音。

(二)第二次查处受到许方军等人的庇护

    刘玉舟在担任梁园公安分局局长期间,报请商丘市公安局局长崔保连、副局长王玉坤批准,成立了由刘玉舟兼任组长的打黑除恶专案组,针对李氏黑社会团伙的侦破行动被命名为“猎虎行动”,因首恶李虎在逃而没有收网。2007年3月17日,刘玉舟因患胰腺癌在住院治疗一年后被免去局长职务。2天后,即3月19日,李虎故伎重演,又一次投案自首。刘玉舟闻讯后给接任梁园公安分局局长的许方军(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任,不久后又兼任梁园区委政法委书记)打电话,详细介绍了李氏黑社会团伙犯罪情况及分局成立专案组的情况,提醒其应以黑社会犯罪将数百起案件彻查(刘玉舟打这个电话时专案组成员赵礼鹏在其身)。后来许方军并没有将案件移交给专案组或刑警大队,而是交给了信访股,有股长刘亚飞带几名民警调查,调查的内容也只是李虎投案自首时承认的红袖招寻衅滋事案。这样一下子就把这起特大的涉及一百五十多人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降为了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李虎及其同伙成员本该判处重刑的这个特大黑社会组织,又一次逃脱了倾覆的命运。

那么又是谁放了李虎呢?

1、许方军安排,将李虎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降格为普通的治安案件;

2、李铁良交代:李虎曾亲口对他说过,是“三哥”花钱找许方军摆平的(李铁良交代时有录像)。

3、李铁良的管家“黑老五”(赵季春)交代:李虎为摆平此案给许方军花了40多万元(赵季春交代时有录像)。

证据表明,许方军不依法履行职责,使办案机关错失了一次彻底摧毁李氏黑社会团伙的良机,已落入法网,本该判处重刑的李虎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第五部分 因许方军两次通风报信,李虎再次潜逃后被公安部向全国发布

B级通缉令

 

(一)在只有4名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研究成立专案组半个小时后,李虎接许方军的通风报信潜逃。

李虎又一次被取保候审后,原专案组组长刘玉舟多次与许方军联系,向其介绍李氏团伙的累累罪行,但许方军置若罔闻。

1998年至2000年,刘玉舟在梁园公安分局挂职任副局长,曾一度负责对该团伙的追捕工作。2004年刘玉舟调任梁园公安分局局长后,发生了李虎因霸占赵全喜的物流线路大白天指使打手吴奇、吴义、张自立等人在万人攒动的梁园大市场砍杀赵全喜的恶性案件。刘玉舟闻讯后亲自到商丘市公疗医院向赵全喜取证。在证据指向李虎团伙的情况下,成立了“猎虎”专案组。不料,在公安机关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的李虎闻讯潜逃,之后刘玉舟患胰腺癌住院治疗。

刘玉舟在病床上安排专案组民警赵礼鹏、韩振青到上海国家司法鉴定中心咨询谢发喜法医鉴定事宜,意在以此案为切入口揭开全案。安排专案组民警雷伟等人到开封监狱向谢发喜了解情况(赵礼鹏、韩振青、雷伟三人后来均被“二许”团伙制造借口逮捕)。刘玉舟住院治疗期间,李虎让他妻子尚辉托人以送橘子为名送给刘玉舟10万元现金,被拒绝。后来李虎又托人欲送给刘玉舟一套总价超过一百万元的复式楼房,又被拒绝。

因为许方军态度暧昧,迟迟不对李氏团伙动手,2008年4月,刘玉舟到许方军办公室,又一次介绍李氏黑社会团伙的累累罪行。但许方军依然是无动于衷。一个多月后,刘玉舟便以有事相商为由,请许方军叫上分局政委王连生、副局长陈贵东到其办公室,当着王连生、陈贵东的面,刘玉舟突然介绍起了李氏黑社会团伙的犯罪情况,许方军措手不及,只好拿笔记录。面对李氏团伙的累累罪行和王连生、陈贵东两个见证人,许方军不得不表态说一定重视此案,他还要陈贵东整理个材料,由他报给许大刚。从许方军办公室出来后,刘玉舟将事先以准备好的“李氏团伙的犯罪材料”交给陈贵东,要陈贵东交给许方军,就说是陈贵东本人整理的。过了两天,为了防止许方军再找借口变卦,刘玉舟将事先交个陈贵东的“李氏团伙的犯罪材料”的副本直接交给了许大刚,并请求由其侦破此案。当时,许大刚不知道其金牌掮客许方军已充当了李氏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伞,便答应由刘玉舟负责侦破此案。

2008年7月1日上午,许大刚、许方军、王玉坤、刘玉舟共4人,商议抽调民警组成专案组事宜,直到12点半才结束。专案组工作不久即发现,李虎7月1日上午还在其每天必去的梁园大市场闲逛,下午突然就不见了,之后再没有露过面。提取李虎的手机通话记录发现,7月1日中午1点李虎的两部手机同时关机。这表明,在许大刚、许方军、王玉坤、刘玉舟4人研究成立专案组后半个小时,李虎接到通知逃匿,也就是说,上述4人中必有一人向李虎通风报信。

李虎的手机通话记录由专案组民警张永健提取,刘玉舟安排保存。张永健后被“二许”制造借口逮捕。

8月9日晚,专案组统一行动,将李铁良等近20名黑恶分子抓获。

8月10凌晨5点,负责审讯李铁良的专案组民警马林、刘斌电话向刘玉舟汇报,李虎逃跑是许方军通知的。刘玉舟随即在工作笔记上记下了这样几句话:马林打电话(马林先讲,刘斌后讲),传来一个石破惊天的消息,李虎逃跑居然是许方军通知的……这个笔记本分别在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叶县法院审判刘玉舟时由刘玉舟的辩护律师出示。在睢阳法庭上,刘玉舟和其辩护律师要求当庭宣读这段话,遭到了公诉人吕晓宁的坚决反对(见庭审录像)。按说此属当庭检举揭发犯罪行为,公诉人没有反对的法定依据和理由。

刘玉舟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专案组民警马林也被“二许”采取了强制措施,他们逼迫马林出具刘玉舟授意他陷害许方军的证言,马林不堪其辱,含恨自杀。

参与专案组的靳飞、焦阳等多名民警,以及帮助专案组抓捕过李氏团伙成员的梅舰等多名民警,均被“二许”制造借口逮捕,周英杰、刘斌等多名民警被调查。

李铁良交代:许方军是通过“三哥”通知李虎逃匿的。

(二)许方军再次通知李虎逃匿

李虎当时并没有逃远,可能他自恃有许方军的庇护,另外他认为是韩爱魁告他的,他要报复韩爱魁,便派打手在韩爱魁家附近守候。

李铁良交代:7月16号,他在家里接到李虎的朋友——商丘市中级法院临时司机刘勇的电话,说他的警车停在小区门口,让李铁良下来一趟。李铁良上车后,见李虎坐在车上,三个人边开车商量。车子从福临门大酒店前的宜兴路上向西开,后又拐到华夏路向南开。李虎告诉李铁良,前天(也就是7月14号)他派人盯住韩爱魁,韩爱魁开车去了虞城,他打电话给“三哥”,让“三哥”联系许方军抓韩爱魁,不一会儿,“三哥”回电话传达许方军的话“刘玉舟带着专案组正查李虎呢,李虎的卷都让刘玉舟调走了,可能是韩爱魁找到刘玉舟了,快让李虎躲躲吧”。李虎对李铁良说,他准备远走他乡,让李铁良也躲起来。李铁良说自己刚出狱(因带领百余名打手打砸清水湾洗浴中心获刑),不打算躲,李虎自此逃匿。

此后,专案组展开了一系列调查,李铁良的交代被印证。

因涉及刘勇的包庇犯罪问题,特别是要摸查李虎潜逃线索,李虎此时被公安部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发布B级通缉令全国通缉。

1、刘勇的证言与李铁良的交代吻合,并证明在李虎与李铁良分手后,他开车将李虎送往开封。

2、专案组提取了李铁良、刘勇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7月16日二人有通话,刘勇为主叫,李铁良为被叫,二人通话时所处位置均在李铁良所住的小区,与李铁良、刘勇交代的“当时李铁良在家,刘勇在其小区门口给李铁良打电话让他下来”吻合;此后,二人的手机移动到了华夏路,也与李铁良、刘勇的交代吻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李铁良交代的时间在前,专案组提取李铁良、刘勇二人的手机通话记录在后,证据是客观性的。

  3、调查韩爱魁,他于7月14号确实开车去了虞城,这与李虎与7月16人给李铁良说的“前天,他派人盯着韩爱魁,看见韩爱魁开车去虞城了”的说法一致。

4、专案组刘玉舟确实到梁园区法院找到院长调取了李虎的卷宗,除许方军外,其他人均不知情。此外,刘玉舟让许方军以处理信访案件为由调取了“红袖招”案件卷宗,其他人也均不知情。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都由刘玉舟秘密保存。

就在刘玉舟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许大刚解散了专案组,刘玉舟也被免去一切职务。此后刘玉舟秘密复制了李氏团伙的案件卷宗中重点材料,尤其是这些保护伞违反法律规定签署的足以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的法律意见,并将这些材料秘密保存。

刘玉舟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本来就和李虎有联系的许方军让李虎投案自首(李虎在逃期间,许方军曾派杀手欲杀李虎灭口)。为了搜取这些材料,“二许”以刘玉舟窃取国家秘密为由大肆搜捕,在没有如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蒙面人对刘玉舟本人及亲友住宅进行了数十次搜查,甚至将地板撬开,重点搜查的是证明“二许”受贿千余万元的秘密录音。对刘玉舟的近亲属裴莉、刘淼、刘德昌、刘德玉、刘德建、张原太等多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严刑逼供,将年过六旬的刘德昌打昏死过去后扔在医院门口。裴莉、刘德玉后来被批准逮捕,主要是防止二人也是震慑他人上告或帮刘玉舟申诉,刘玉舟被叶县法院判刑后,二人被取保候审,后来不了了之。

 

第六部分 许大刚贪赃枉法,对李氏黑社会团伙的赤裸包庇

 

(一)徇私枉法,袒护保护伞

2008年9月23日上午,刘玉舟和王玉坤副局长向许大刚汇报了查出许方军、孙传辉、尚建强、蒋涛等人充当李氏黑社会团伙保护伞问题,在听到涉及长期为其通过财色服务、帮其拉皮条代收卖官款的许方军的内容时,许大刚态度骤变,下了4条指令:一是要刘玉舟去找许方军、孙传辉,向他们二人通报查出的证据,以便他们在有人举报或检察院、法院审理案件暴漏这些问题时可以从容应对;二是销毁查获的证据;三是涉及保护伞的问题不准再查;四是相关材料不准移交检察院。由于刘玉舟的解决反对,没有执行许大刚涉嫌犯罪的前两项指令,但也因阻力太大,没办法再查保护伞问题,收集到的证据也没有移送检察院。

汇报结束时,刘玉舟将所有收集到的保护伞问题的材料交给了许大刚,下午,许大刚又让刘玉舟取走了这些材料。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

1、在“二许”犯罪集团对刘玉舟等实施包括暗杀在内的疯狂报复后,刘玉舟找到许大刚,专门提到被险些暗杀的话题,补录了许大刚“你要是早些按我说的把材料烧了啥事都不会有”的录音。

2、刘玉舟当时工作笔记,记有“许局长安排,让找孙(传辉)、许(方军)协调”、“内部人问题不查”等内容。

3、王玉坤副局长的工作笔记,记有让刘玉舟找孙许通报的内容。

4、刘玉舟为了收集证据,曾找到王玉坤副局长看过他的笔记,并录音(因担心王慑于权势不敢作证)。

5、河南省委政法委纪工委指派南阳市检察院调查孙传辉时,领队的闫局长、范晖主任曾于一天晚上让刘玉舟找几个民警座谈情况。闫局长介绍了一个细节,当天上午去商丘市委政法委,有省委政法委的胡克军处长、商丘市委政法委书记王建民、许大刚、及闫局长、范晖在场,胡克军处长提出要调查孙传辉收受李氏团伙贿赂问题,许大刚怒不可遏的说“我让刘玉舟把材料烧了,他就是不烧,要是烧了啥事也没有了。”许大刚走后,胡克军处长对王建民书记说“你看许大刚当着我们的面说这些话”。王建民书记说“他这个人就这个球样”。

6、有一次,刘玉舟与王玉坤副局长同向刑警支队副支队长(也是专案组副组长)张书振介绍了许大刚让烧材料,向许方军、孙传辉通风报信等情况。刘玉舟秘密录音。

7、刘玉舟对许大刚的录音、看王玉坤副局长笔记时的录音,曾让身边人和个别领导听过。

(二)“二许”组织涉黑民警组成犯罪集团,疯狂报复专案组民警,使专案组打击李氏黑社会犯罪团伙的工作严重受阻。

在刘玉舟与王玉坤副局长向许大刚汇报查出保护伞问题的第二天,接许大刚通知的许方军即在梁园公安分局召集部分人员开会,扬言要报复刘玉舟,并组织尚建强、蒋涛等涉黑民警专门针对刘玉舟实施报复行动。之后,专案组特别是刘玉舟遭到了李氏团伙家人铺天盖地的诬告。梁园分局抽调的打黑民警先后受到警告而离开,刘玉舟及专案组民警的手机均被监控,刘玉舟先后受到纪委、检察院、市局、市政法委的调查。打黑民警的处境每况愈下,无法开展工作。李氏团伙案一审开庭时局面失控。包括李虎在内的120多名在逃团伙成员抓捕工作以及李氏团伙众多余罪的深挖工作严重受阻。

(三)许大刚赤膊上阵,对李氏团伙赤裸包庇纵容

1、刘玉舟安排专案组内勤马朋友(后遭“二许”查处)整理出近百名李氏团伙在逃人员名单,由刘玉舟报许大刚请批上网追逃,遭到许大刚的拒绝和训斥。

2、被指定管辖审理李氏黑社会团伙案件的虞城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了问题,起草了一份5000多字的对李氏团伙追究不到位及分析保护伞疑点的报告。刘玉舟将此报告复印件报给许大刚,请求继续开展工作,抓捕李虎,细查该团伙的众多余罪,许大刚恼羞成怒,大骂刘玉舟“还嫌惹的事不够,什么保护伞,他就是杀了人,他只要听我的我就不会追究他,你再能干,我管不住你用你干啥”。并把报告 摔在地上。

3、在专案组内外交困,打黑工作严重受阻,打黑民警自身及家人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刘玉舟分别给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李承先、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李建中两位领导打电话或写信说明情况。不久,省公安厅技侦总队负责人来商丘指导追捕李虎工作。在交流情况时,省厅技侦总队领导感到异常,逃往广东东莞的李虎与突然与之一同出现在东莞的一个人必有渊源,这个人很可能是涉黑的公安内部人员派去追杀李虎灭口的,并追问可能是谁派去的。刘玉舟在一张纸条上写下“许方军”三个字交给了他。领导点头表示同意。省厅人员走后,许大刚立即找到刘玉舟,如丧考妣,怒吼道“专案组解散,你以后不准再过问此事”。刘玉舟反问在逃的李虎咋办,许大刚说“不抓了,逃犯多着呢,抓不住的也多着呢”。为了顾全大局,刘玉舟说“我不干可以,为了打击这个团伙,你让张书振(副组长)领着干吧”。许大刚沉思一会儿,说“你给张书振交代一下吧”。事实上,专案组至此彻底解散,所有工作停止。

(四)为了掩盖罪行,“二许”对打黑民警痛下杀手

刘玉舟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二许”让李虎投案自首,从轻处理(李虎批捕时的故意杀人罪被去掉),让李虎为其掩盖保护伞问题,特意安排李铁良等黑社会分子翻供教唆这些人诬陷打黑民警刑讯逼供。李铁良等黑社会分子诬陷哪个民警,“二许”就抓哪个民警,全然不顾什么管辖权问题。这期间有一二十名打黑民警到中纪委、公安部上访,或以其它方式检举“二许”,为专案组打黑民警鸣不平。但上访民警均被穷凶极恶的许大刚派武警抓了回来。“二许”团伙利用犯罪手段造假证据,滥用职权大肆搜捕,并严刑逼供制造冤案,共抓捕查处打黑及相关民警32名。

专案组由从市公安局、梁园公安分局、虞城县公安局抽调的民警组成。被逮捕、判刑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民警有:

①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大队长崔建河,曾帮助专案组工作,检举“二许”。被以十几年前的非法搜查罪名判刑;

②梁园公安分局王楼派出所所长赵礼鹏,曾任梁园分局防暴大队大队长,专案组副组长,8.9抓捕行动中抓获李铁良。被以五年前的刑讯逼供罪名判刑;

③梁园公安分局八八派出所所长梅舰,曾参与8.9抓捕行动。被以五年前的刑讯逼供罪名判刑;

④梁园分局防暴大队大队长韩振青、专案组成员,被刑拘;

⑤梁园公安分局建设派出所所长温涛,在其担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期间,曾率专案组办理一起黑恶团伙案件。“二许”及其打手组织该黑恶团伙刑满释放人员残酷报复专案组组长刘玉舟,温涛受株连,被以刑讯逼供和玩忽职守罪名判刑;

⑥梁园分局平原派出所副所长沈基才,受株连被判刑;

⑦虞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马林、专案组成员,参与审讯李铁良,被刑拘后自杀;

⑧虞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张永健、专案组成员,被“二许”打手打伤致残后判刑;

⑨虞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雷伟、专案组成员,被判刑;

⑩虞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靳飞、专案组成员,被刑拘;

⑩-1虞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焦阳、专案组成员,被刑拘;

⑩-2梁园公安分局民警闫昆仑、专案组成员,被刑拘。

被查处的民警有:

⑩-3虞城县公安局副局长、专案组副组长周英杰;

⑩-4虞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专案组成员叶涛;

⑩-5虞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专案组成员刘斌;

⑩-6虞城县公安局民警、专案组成员马朋飞;

此外还有原温涛所带的专案组民警五六人。

受株连被抓的民警有:

⑩-7虞城县公安局民警张猛;

⑩-8刘玉舟的妻子裴莉,病退民警,被三抓三放;

⑩-9梁园公安分局民警裴永生;

⑩-10梁园公安分局民警刘淼,被三抓三放;

“二许”以打黑民警非法取证为由,对许方军等人的保护伞罪行进行掩盖。由许方军自己处理自己的保护伞问题,结果是挖出他保护伞线索的打黑民警有问题,他自己没有任何问题。

因为惧怕再出现他们充当保护伞的新证据,“二许”对李氏团伙一百多名在逃人员,一个也不抓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由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行为。

从以上列举的六起典型案例比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二许”、孙传辉、尚建强、蒋涛等人包庇纵容黑社会犯罪的行为时何等的触目惊心。

案例中列举的事实和证据,一部分被“二许”搜查、掩盖、毁灭;更多的部分被专案组成员秘密存放;另有一些因为“二许”的阻碍而未能侦查的事实,均有查实突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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