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的发展填补了部分实体经济的融资缺口,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很多通道模式结构复杂,涉及到多层嵌套,为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积累很大风险。非标的主要模式有委托贷款、信托贷款、资管收益权转让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等模式,这些产品模式的共同特点是有多层嵌套,且实际出资人往往在产品的核心链条之外,非标的实质是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但却不受资本金和流动性指标的限制,因此很容易积累系统性风险。其次,非标的投向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为主,这间接地催生了房地产泡沫和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风险。虽然满足于部分实体融资需求,但同时也绕开了宏观调控体系,扭曲了经济结构,积聚了金融风险。因此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被监管严控也是一个必然结果
为此,监管层对非标也越来越重视,对非标的监管也更加系统化和具有针对性。
第一阶段:非标的认定
非标的诸多问题引起了监管的注意,从2013年起,多个针对非标的监管文件相继下发。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2013年银监会8号文,如前所述,8号文开创性地对非标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银行理财投资非标的比例作出了明确限制,这是对表外非标的监管。随后2014年5月一行三会和外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127号文,进一步对表内的非标进行监管,127号文对买入返售的金融资产做出了严格规定,买入返售的金融资产只能是标准化资产(以往主要是信托受益权等非标资产),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127号文的下发导致非标相对于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低成本优势有所下降,受此影响,银行资产端买入返售规模大幅下降,非标融资的扩张得到控制。
第二阶段:通道业务清理
8号文和127号文分别是对表外和表内非标进行监管的开端,但同时也为非标起到了一定的“正名”作用,尽管非标的增速在2014年开始平稳,但总量依旧很大。另一方面,虽然表内的非标——同业投资的规模出现下降,但银行借道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等绕开监管进行非标投资的现象愈演愈烈,
针对这一问题,2016年开始监管层着手对通道业务进行清理。
2016年4 月,银监会针对信贷资产收益权业务出台了82 号文,意在约束银行通过信贷资产收益权进行不良资产出表,抑制监管套利。
而在随后银登中心出台的业务细则中,明确了信托机构为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唯一机构,这一规定对“银证通道”和“银基通道”不利。7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随后监管层陆续出台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基金子公司新开展的业务均需按照要求(最高3%)计算风险资本,并根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全部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等。这实质上削弱了基金子公司的通道优势,也直接导致16 年末出现委托贷款下降,信托贷款上升。
2017 年底,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55号文),开始整顿银信业务。
55号文扩大了银信合作的范畴,强调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了银信业务的穿透监管。同时杜绝银行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同时规定信托不得提供担保,或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服务,最后关键的是规定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这相当于从资产端直指非标要害。55 号文的监管针对的是信托通道业务。
2018年1月证监会窗口指导整顿券商和基金子公司通道:
所有集合类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户部不得投资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如果是券商定向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一对一专户,需要穿透识别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银行通过券商资管或基金专户间接从事非标投资路径被封堵。
进一步的,2018 年初,针对委托贷款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 号文)出台,针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的整顿和监管。
新规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条:①明确规定了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不得是“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 ②规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③规定资金不得用于国家禁止领域、不得从事债券、资管等金融产品投资等;④明确了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当事人职责。
在资管格局重塑的大背景下,私募基金同样未能幸免。
2018年1月,基金业协会更新了备案须知,强调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并于2月12月开始全面禁止“借贷类”业务产品的备案。所以总体上,其他类私募基金从2月份起,受政策影响非常大。这里缩减的主要是私募基金投资委托贷款部分,所以该部分缩量已反映在央行社融指标里的“委托贷款”中。
此外,4号文将各类违规通道业务纳入银行业市场乱象治理范围。
银监会4号文将违规开展跨业通道业务,利用各类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纳入银行业市场乱象内容,需要进行严格整顿。
除了上述整顿措施外,监管机构在明股实债和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监管,对于明股实债而言,暂时可行。但因部分存在监管套利的问题,在未来可能会进一步收紧。从资产投放的角度看,股权投资并没有实质性障碍,也是政策鼓励的方向。对于股票质押式回购,2018年1月12日,股票质押新规正式下发,从资产、融资方和融出机构三方面对股票质押业务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第三阶段:隐性债务清理与资管新规
如前所述,非标融资的主体以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为主,因此在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清理中,非标也受到牵连。
2015年开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就成为了金融防风险的关键环节,防范地方债务风险核心在于“开正门,堵偏门”,即通过鼓励发行地方债,严控融资平台债和委托信托贷款等“非标准化”方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是2017年55号文2018年23号文,55号文禁止银信合作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其中23号文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的资本金,资本金按照“穿透原则”审查。这些都极大限制了地方政府的非标融资。尤其财金23号文,结合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清理,直接从源头上抑制了非标的融资需求,切断了银行体系为地方政府债务提供支持的意愿。
而2018年下发的资管新规则是从根本上对非标进行了宣判,
资管新规对禁止期限错配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开放式产品几乎不能投非标,对于封闭式产品,非标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产品的到期日,而银行理财产品绝大部分都是3-6月期限,非标资产则是1年期限以上为主。同时,资管新规禁止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此前为规避监管,一些非标投资往往结构设计复杂,而资管新规下一层嵌套的规定使得之前规避监管的非标资产将会重新收到固有监管文件的制约,从而非标投资规模也开始缩减。此外,资管新规下非标范围扩大,使得非标压缩压力进一步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