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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跳槽 遭老东家索赔247万

贸易融资及金融供应链  · 公众号  ·  · 2017-08-14 13:54

正文


银行提出索赔的依据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肖悦在离职后两年内,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江西省内除该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在竞业限制的两年期限内,该银行按照上年度南昌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元/月,向肖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而肖悦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需按离职前12个月的月收入总和的10倍向银行支付违约金。



原标题:银行职员跳槽另一金融机构 遭老东家索赔247万元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文/徐晓霞 杜涛 全媒体记者叶伟


中国江西网讯 离职后不能去同行业工作?想要离职跳槽,先看看有没有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8月13日,记者从南昌法院获悉,南昌一名老师跳槽后,遭到“老东家”索赔竞业限制违约金6万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该老师给付“老东家”2万元竞业违约金。

“你签过竞业禁止协议吗?”采访中,记者发现,南昌半成以上职场人不了解“竞业禁止”。但大部分已签过“竞业禁止”的职场人说,他们当时属于“被签”。

【案例】
培训学校教师跳槽至另一培训机构被索赔6万元

据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法官介绍,2014年9月2日,南昌某培训学校与龚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龚某在学校从事数学课程教学工作。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载明:除得到该培训学校书面同意外,龚某不得在与该培训学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也不得自行办学、私自招揽学生进行辅导。

“竞业地域的范围:江西地区。”这份保密协议的第五条还规定,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南昌某培训学校同意每月支付龚某竞业禁止补偿费,作为龚某遵守本协议竞业禁止的补偿费。而龚某如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条款,应给予南昌某培训学校6万元的经济赔偿等。

2016年7月3日,因龚某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南昌某培训学校按每月1530元,从同年7月4日至9月3日两个月的竞业补偿金汇给龚某。

同年9月10日,南昌某培训学校发现龚某出现在其他培训机构,遂以龚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龚某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6万元等。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培训学校与龚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龚某系南昌某培训副主管,掌握了南昌某培训学校的培训内容、教案、客户(学生)资料、运营数据等,对商业培训机构而言系其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重要信息,故认定龚某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龚某任教期间及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南昌某培训学校按约支付保密费。但相比该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龚某承担的6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责任过重,结合龚某的保密费和禁业补偿标准,酌定龚某给付南昌某培训学校2万元的竞业违约金。

日前,该案经过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银行女职员跳槽至另一金融机构 被原单位上诉索赔247万元违约金

对于南昌这起老师遭遇“老东家”索赔的判决,不少市民称没有听过“竞业赔偿金”这个词,甚至很多求职者并不知道违反这条规定会带来的后果有多严重。

此前,南昌一名银行女职员肖悦(化名)就因跳槽被指违反竞业限制,遭索赔247万元。肖悦称,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自带的条款。

2012年8月8日,肖悦曾供职的银行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肖悦索赔竞业限制违约金247.3万余元,返还培训费4167元。案件的起因是肖悦2012年2月离职,去了南昌另一家金融机构。

银行提出索赔的依据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肖悦在离职后两年内,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江西省内除该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在竞业限制的两年期限内,该银行按照上年度南昌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元/月,向肖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而肖悦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需按离职前12个月的月收入总和的10倍向银行支付违约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肖悦应支付给银行在其离职前12个月收入总和10倍标准的违约金247万余元,但考虑到其经济承担能力,肖悦应按照离职前12个月收入总和的3倍向银行支付违约金74万余元、返还培训费2570元。肖悦不服该裁决,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上述款项。

【职场人说】
“竞业禁止”签订 大多数属于员工被迫而为之

记者采访发现,半成以上职场人不了解“竞业禁止”,而且签过“竞业禁止”的职场人认为,签订协议只是走一个形式,也是一种无奈。就如肖悦所称,当初签订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时并非本人自愿,而是银行跟所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包含有这个竞业限制条款,如果不签就作自行辞职处理,尽管大多数员工有怨言,但还是不得不签约。

“在现实的劳动关系面前,‘平等自愿’在弱小的劳动者和强势的用人单位之间很难完全体现,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不可能像合同法约束的平等主体那样,完全恪守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规则。面对这样的不对等现实,法律给予了劳动者更多权利倾斜。”法律人士称,如前述培训学校老师遭索赔竞业赔偿金案中,保密费相比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责任过重,法院也就没有支持6万元的诉请。又如,银行职员肖悦案中,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549.36元/月,而竞业限制补偿仅为350元/月,后者仅为前者的4%;如按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计算,银行需支付补偿8400元,而肖悦的违约金却高达2473006.8元,后者为前者的294倍,双方权利义务极其不对等。

采访中记者获悉,企业要求员工不能到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中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员工的择业权,因此应支付给员工相应的补偿,即竞业禁止补偿金。补偿金从员工离职开始,到竞业禁止约定的时间结束,但是否支付补偿金,以及支付的比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给了制定规则的企业很大的弹性空间。

“从企业经营角度考虑,这样的处理方式无可厚非,是企业和员工都默许的,但这毕竟是一颗定时炸弹,遥控器拿在企业手里,一旦企业决定摁下遥控器按钮,对员工就会造成很大的损伤。”南昌律师罗久保提醒道。

【律师说】
员工离职后企业不补偿 “竞业禁止”无效

记者采访发现,虽然多数企业要求职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撕破脸上法院的少之又少,一方面这要耗费很多精力去追踪和调查取证,一方面公司自身也会从竞争对手那里挖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保障其竞争优势,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禁止职工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有法官透露,从国内各地法院受理的类似案件可看到,一些外贸、保险、汽车零部件制造等行业发生概率较高,因这些行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离职,常会出现整个团队跳槽。

“原本竞业限制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单位的竞争优势,避免因为劳动者掌握单位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与原单位开展竞争。但是现在却出现了泛竞业限制的现象。现在有很多单位简单操作,要求全体劳动者都要签订该协议,但一些企业并没有想到这背后存在经济损失。”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单方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罗久保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有效期最长为2年,如果离职员工在此期间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必将导致劳动者在禁止期间收入大幅降低。所以企业限制员工竞业的同时,公司一定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才能使协议生效。也就是说,员工离职后企业如果不补偿,竞业禁止无效。



来源:Bank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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