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他们往往从出生开始就面临着父爱或母爱的缺失。
2020年,黄先生与李女士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李女士在与黄先生同居期间怀孕,但李女士临产时黄先生却消失不见。
2022年10月5日,李女士生育一女李小贝(化名),小贝出生后均由李女士独自抚养。李女士多次联系黄先生未果,遂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先生向李小贝支付抚养费。
不料,法院穷尽送达措施,黄先生均未现身。
李女士举示了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黄先生自始至终未否认与李女士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亲子关系的存在。然而,李女士却无法提供小贝与黄先生的亲子鉴定结果这一关键证据,如何认定小贝与黄先生的亲子关系成为本案难点。
出于对非婚生女权益的保护,在亲子关系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况下,亲缘关系鉴定似乎是唯一的解。
经过与李女士的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黄先生的母亲王某知晓小贝出生,还曾探望过小贝。在承办法官和李女士的多番努力下,王某同意配合鉴定事宜,后承办法官便引导王某与小贝进行亲缘关系鉴定。果然,鉴定意见显示王某与小贝“存在生物学上的祖孙关系”。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女士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内容,涵盖李女士的妊娠反应、孕期产检、分娩地点、非婚生女出生落户、抚育承担等等,黄先生虽未积极陪伴,但也以购买海产品、滋补品等方式,表示对李女士及非婚生女的关心,且其自始至终并未否认与李女士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亲子关系的存在。
李女士在举示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他关联证据的基础上,申请就黄先生与小贝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黄先生未举示任何相反证据,又拒绝到庭配合亲子鉴定。王某系黄先生母亲,且王某经鉴定系小贝生物学上的祖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院认定黄先生与小贝存在亲子关系,黄先生系小贝父亲,依法应当支付小贝抚养费。
判决后,黄先生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了亲子关系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支持黄先生为李小贝的生物学父亲”。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