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下午,协会向部分管理人下发第五次《关于限期提交自查信息的通知》,需要注意的是
本次的提交截止日为
6月10日
,相较前几次一个月的提交周期大幅缩减。积募为大家简单梳理一下,帮助大家更好理解本次自查重点。
与前几次相同,收到邮件的管理人需要提交相应自查内容,没有收到邮件通知的不用提交。
前四次自查详情
:
1、
中基协发布的“私募自查通知”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2、
11月底之前提交自查报告:涉19大要点,逾期纳入异常经营
3、
中基协第三次私募限期自查通知 | 首提员工兼职、其他类展业情况
4、
中基协发布第四次限期自查通知 | 共计22项,新增管理人基金内部互投
此次自查较前几次有什么新的要求,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自查要求
自查提交时间:
截止至2019年6月10日
提交材料:
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PDF彩色扫描版及WORD版本+整改安排+自查信息表)
整改完成时间:
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
提交邮箱
:
[email protected]。
特别提醒:
1.自查文件应通过邮箱发送至管理人注册地的地方证监局。
2.未能在2019年5月5日前交自查信息,将被转入异常经营程序处理。
3.
(特别强调)
自查陈述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列明自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自查人员、流程安排、自查文件清单等),具备适当证据及理由、有清晰明确结论,不应存在虚假描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自查报告与自查信息表之间应信息一致、逻辑自洽。
自查内容:
自此自查共计23项,自查信息表15张,较第四次自查 新增了一项。一起来看一下重点。
新增第二十二条
22.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备案后新增募集规模相关情况。如有,请详细列名基金名称、资金募集安排及投资运营情况,同时填报“专项自查表15-备案后新增募集基金情况”。
新增表单15
需要详细填写:
备案后新增募集基金名称、基金编码、存续规模、初次募集规模、现有投资者出资规模、直接涉及自然人投资者数量、直接涉及自然人投资者金额、投向项目标的名称、项目投资额、基金运作及投资情况说明
历次协会自查增加项
2018年10月26日 第二次自查 较第一次自查新增
1、公司工商登记、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高管及人员结构等登记基本信息,以及目前在管私募基金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类型、管理规模、主要投向、结构化及杠杆情况、申购赎回安排、托管情况、投资者结构等。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投向的标的公司是否存在从事P2P业务相关情况?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是否存在参股或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情形?
4、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向销售机构出具保本保收益的兜底承诺等相关情形?
5、公司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相关私募基金的本金、收益和风险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等资金池特征相关情况?
2019年1月23日
第三次自查 较第二次自查新增
1.公司现有从业人员数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
岗位职责划分及人员配置、外部兼职情况,列示兼职员工所兼职机构名称、职务、兼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及兼职原因
,是否已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现有员工全部录入。
2.公司在管基金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提到的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相关情况。如有,详细说明并应当承诺相关产品不会新增投资者、新增募集规模以及滚动发行。
3.公司在协会登记为
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存续运营情况以及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和展业安排。
4.公司是否存在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则应向协会及时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可能影响正常经营展业及基金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019年4月4日
第四次自查 较第三次自查新增一项
请说明你公司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内部互投相关情形。如是,请详细说明情况及理由,并填报“专项自查表12-内部互投相关情况。”